“双11”将至,快递公司串通涨价?还有这些双十
11月6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召集省内15家快递企业,召开涉嫌垄断行为告诫会,通报了当前部分快递行业企业存在协同涨价、限定交易等涉嫌垄断的违法行为,并对规范经营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
据介绍,今年以来,浙江省共受理快递行业投诉举报79起。经初步核查,涉嫌垄断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一些快递企业涉嫌协同涨价。
今年9月份以来,圆通、中通、百世汇通等快递企业,先后进行较大幅度提价,由原来的首重2.6元/公斤上涨至4元/公斤,续重从原来1-2元/公斤上涨到4元/公斤,同时对涨价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商家,快递企业予以单方毁约,一些商户想更换合作方,但其他快递企业均不收货,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快递公司不得相互串通,联手涨价,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行业协会不得以协议、决议等形式,串通定价,联合提价,合谋涨价。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王状武:规范快递行业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是促进我省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下一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将加快核查快递企业的垄断线索,加大《反垄断法》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垄断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快递涨价为何总在“双11”?快递,怎么定价才合理?
11月7日晚,《央视财经评论》节目邀请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邱宝昌、央广财经评论员王冠共同解析。
集体涨价 为什么不可以?
邱宝昌:告诫是为了预防串通涨价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 邱宝昌:串通涨价怎么认定?要有意识联络,在相同或相近时间内,价格涨幅相同或者相近,有这样的协同行为。比如两三个企业有电话沟通,有客观表现,同样商品的价格,在统一时间,或者是相近的时间,出现跟涨,原来集体涨往往通过协议,现在很多经营者不是搞垄断协议,而是通过协同操纵价格。
所以,当市场上反映有企业可能涉嫌串通涨价,监管部门为了防止真正实施串通涨价,先约谈告诫,发出警示,教育企业要遵纪守法。
王冠:旺季可以涨价 价格不能串通
央广财经评论员 王冠:似乎每年“双11”之前,快递公司总会有所动作。旺季可以涨价,但是价格不能串通。价格串通,毋庸置疑是违法的。不管是《反垄断法》还是《价格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双11”确实是一年一度电商最重要的时间窗口,也是一个节日。在2018年,整个“双11”的快递包裹量是19亿件,上涨幅度达到了26%。预计今年“双11”之后一周,快递量有望达到28亿件,上涨幅度依然非常可观。
为什么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出面告诫?因为在去年,全国快递量507亿件,浙江有101亿件,排名全国第二。浙江又是很多快递公司总部所在地、发源地。作为主管部门,在这样一个旺季的窗口之前,要先表一个态,不能扰乱市场。
快递价格 怎么定才合理?
邱宝昌:企业自主定价应该有规矩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 邱宝昌:企业制定价格的时候,有自主定价权利,但是要有规矩。应该要有什么规矩呢?按照《价格法》,有三种定价方式,一是政府定价;二是指导价;三是放开的市场定价。
即便是放开的市场定价,也不是随心所欲,想怎么定就怎么定。串通涨价是不允许的,企业要考虑到成本上涨还是下降,还有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
在“双11”的时候,快递可能供不应求,要有合理的利润。但是不是把价格提上去了,市场和消费者就会认可呢?恐怕也不一定。自主定价在遵守法律规则的同时,也要尊重市场竞争的规律。
王冠:快递要生存 拼价格更要拼品质
央广财经评论员 王冠:快递企业,既要去争行业头部的位置,又希望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更希望能够有净利润,这样才能生存。所以,快递企业要生存,要拼价格,更要拼品质。
现在,A股上市的几家快递公司,申通、圆通和韵达,市值在300亿到700亿,市盈率在20倍左右。彼此之间并没有谁能够绝对地控盘,很多采用连锁加盟形式,这种经营模式很容易面临价格倒逼的压力,比如运输企业倒逼、网点管理成本倒逼等,更多是同质化竞争,在这种情况下,要靠价格占有市场。
靠什么去盈利?对于很多的网购用户来说,除了价格之外,可能更关心快递的速度、安全和服务,这些问题不是光通过调整价格就能解决的。
邱宝昌:快递是电商的血管,不要人为制造梗阻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 邱宝昌:电子商务迅猛发展,重要的环节如果没有快递、物流,很难实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快递就是电商的血管,要让它畅通、便捷。所以,不能人为制造梗阻,一定要让电商、快递健康发展。第一,不能随便加价,即便加价也得公平合理;第二,各方都应该支持快递业发展,快递业要和电商平台同步实现高质量健康发展。
盘点那些你需要知道的双十一知识
在全民狂欢的同时,我们还是有必要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物狂欢的浪潮中保持一丝清醒,了解一下网购过程中的套路,避免踩雷,做一个理性的消费者。
2009-2018年天猫双十一销售额趋势图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在2018年12月25日公布的《电子商务法》消费者认知情况调查报告显示,虚假宣传、网络售假、刷单炒信、物流滞缓等电子商务服务问题多遭诟病,其中质量不合格和假冒伪劣是电商领域最突出的两大问题,且因取证困难的原因,导致消费者处于无处索赔的维权困境。面对双十一层出不穷的营销套路:你预付的是“定金”还是“订金”、先提价再降价的虚假优惠、遭遇商家砍单、七天无理由退货遭拒等。“双十一”购物,消费者应该注意哪些常见的法律问题,速来get!
“定金与订金”,我们不一样
在经济活动中,一方交付相关费用时,收款栏经常出现定金、订金的字样,很多人认为只要交了钱有个凭证就行了,至于写什么名目无所谓。实际上,“定金”与“订金”虽然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有很大的差别。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法律上对于订金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
Tips:“预付款、订金、意向金”均不属于定金,消费者下单前应仔细辨别,定金支付要谨慎,小伙伴们如果有后悔支付定金的商品,可以在双十一当天先支付尾款购买,在12日选择全额退款,挽救已支付的定金。
你购买的商品真的优惠了吗?
“ 双十一”期间,一些商家会打出“史上最低价”、“全网最低价”等标语,但同时也存在将商品原价提高许多之后再进行打折销售的情形,在双十一折扣之后的价格与原来的价格相差不多,甚至更高。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价格欺诈,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虚假降价行为。
我们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及“虚假降价”为条件进行裁判文书的检索,将裁判文书进行归纳总结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成功获得赔偿的消费者主要基于如下原因:①符合消费者的行为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身份;对于短时间大量购买虚假降价商品,再以价格欺诈为由要求赔偿的,因消费者违反诚信原则,其不正当利益期待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参见(2015)乐中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②商家确实存在虚标原价的行为;③商家的标价行为使消费者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而签订合同[参见(2018)京0105民初15379号民事判决书]。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
Tips:消费者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比如卖家对商品的价格是否有误导性言语,注意关注商家在一段时间内的销售价并截图,如果有消费者遭受先提价再降价的虚假优惠行为,属于价格欺诈,可以与商家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拨打12358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若发生诉讼的,该举报结果的处罚决定书可以直接作为认定商家价格欺诈的有力证据。
支付的货款又回来了
“双十一”期间,部分卖家超出库存货物量接受订单,导致无法按期向买家供货,买家通过网上平台对商品下了订单并支付货款后,一直没有等到卖家的发货信息,最终被告知因缺货而退单了,无法如约获得商品。
从法律角度而言,商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商品销售信息和交易价格,即构成合同法上的要约。商家一旦成功付款拍下该商品即构成合同法上的承诺,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合同已成立的情况下,只要消费者已履行付款义务,商家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商家擅自取消订单、强制退款行为属于单方违约,消费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Tips:消费者在遭遇商家“断货”等原因导致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时,不仅可以要求商家退还货款,还有权主张商家就违约行为进行赔偿。
狂欢之后的漫长等待
“双十一”是一场疯狂的购物抢夺战,而在这场狂欢中,最不容忽视的就是下单之后对物流的期待,从我们自2009年剁手以来的亲身经验来看,狂欢之后必然面对漫长的等待。由于快递服务业配送压力巨大,消费者经常遇到快递延误的情形,但为了拿到“双十一”熬夜下单的心爱之物,不得不接受漫长的等待,往往已经习以为常了。
Tips:从法律规定来看,快递延误时间过长则可能被视为丢失,国家邮政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快递服务第五条明确规定同城快递3天未送达、国内异地快递7天未送达视为丢失,遇到这种情形的消费者可向快递公司进行投诉要求赔偿,如快递公司未按时给出处理方案或者对快递公司的处理方案不满意的,可以通过国家邮政局网站(http://www.spb.gov.cn/)进行投诉。
退不退货,谁说了算?
不管是在往年的“双十一”还是平日的网络购物中,网购平台商家擅自扩大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如未在订单信息确认页面明确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或退货流程复杂,审核时故意不予通过等行为,都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注意:“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网购消费者的一项权利,退与不退的选择权在于消费者,至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则不受七天时间的限制。有的商家以打折促销为由声称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商品”指的是网络交易中所有的商品,当然包括打折商品。
Tips:在商家执意不让退货的情况下,一般网络平台都会有专门处理投诉的入口,消费者可以把购物凭证、快递单等证据上传要求网络平台客服介入;在网络平台维权途径受阻时,可以拨打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有专门的消费维权工作人员进行处理;最后的途径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但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
“双十一”的网购狂欢,价格是吸引眼球的重要因素,一些消费者在“爆款秒杀”、“巨惠特卖”的诱惑下往往容易失去理智,忽视了商品本身的质量和“比价”的功课,从而在狂欢后陷入“退货难”的窘境,也容易落入商家设置的价格陷阱。对此,我们提醒广大狂(duo)欢(shou)者(dang)们:血拼需理性,狂欢过后更要积极维权!
综合整理自 央视财经 陈正军律师 央视新闻
编辑 王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