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录证件照现身搜索引擎结果,当事人诉侵权
证件照属于肖像、隐私还是个人信息?在无明确约定时,如何确定个人信息授权范围?搜索引擎爬取网络公开个人信息应负何种责任?9月2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官方微信发布了“校友录”头像被爬案一审宣判结果。
孙某某十年前上传至校友录的一张头像证件照,突然出现在百度搜索引擎网站,置顶于以其姓名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中,孙某某以该搜索引擎网站侵犯其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百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元和维权费用40元。
法院一审认定,姓名与证件照结合构成个人信息,搜索引擎网站无法预见一般公开网络信息为未经授权公开的个人信息,其使用行为不存在过错,但收到通知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因怠于采取措施行为造成损失的,构成侵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此案已生效。
校友录证件照突然出现在百度,当事人向百度索赔1元
原告孙某某主张,2018年10月,其在百度网站搜索姓名“孙某某”关键词,发现百度网站非法收录并置顶了其在校友录网站上传的个人账户头像,即个人证件照。2018年10月23日,孙某某向百度网站发出通知要求其删除证件照,但未获任何回复。
孙某某认为,涉案照片以及其与孙某某姓名的关联关系涉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在校友录网站图片源地址已关闭的情况下,百度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百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元和维权费用40元。
被告百度公司(涉案搜索引擎网站运营者)辩称,展示孙某某照片的行为不侵犯其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百度公司仅为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中立的技术服务,涉案照片存储于可正常浏览的第三方网页,百度公司只是基于搜索功能实施了正常合法的抓取行为,因此,百度公司不构成侵权。
第三人搜狐公司(校友录网站运营者)述称,显示有孙某某肖像的网站并非搜狐公司所运营,涉案信息与搜狐公司无任何关联性,早在2012年到2013年间,校友录网站已经对外停止服务和访问,不存在授权任何人和机构使用校友录任何信息的可能。综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与搜狐公司无关。
法院:被诉行为构成侵权,支持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查明,通过百度网站搜索孙某某姓名,搜索结果呈现孙某某个人证件照信息。涉案照片由孙某某上传至校友录网站,存储于校友录网站的服务器中。
虽校友录网站的门户地址已无法访问,普通网络用户不能通过门户网站常规访问的方式查找到涉案照片信息,但由于校友录网站存放照片的精确服务器地址仍向用户开放,通常的搜索引擎爬虫技术仍可访问到涉案照片。百度网站在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过程中,爬取到校友录网站的涉案信息,当用户对其发出相关搜索指令时,提供相关搜索结果。
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涉案姓名、照片及其关联关系等信息是否属于孙某某个人隐私或个人信息。
根据孙某某的陈述,其自行将涉案照片上传于社交网站中,主动向一定范围内的网络用户进行披露,可见,主观上孙某某并无强烈的将该信息作为隐私进行隐匿的意愿,客观上该信息亦未处于私密状态。因此,涉案信息的属性更接近于在某些场景下支持积极使用的个人信息。
法院认为,涉案姓名、照片及其关联关系等信息本身尚不足以构成私密信息,将涉案场景中利用的信息划入个人信息的保护范畴,更符合立法原意和当今网络社会下对上述信息利用的社会普遍认知。
此外,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属于未经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也是争议焦点。法院认定,孙某某仅授权搜狐公司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使用和公开涉案信息。搜狐公司将涉案信息置于公开网络后,百度公司的搜索行为使得涉案信息可被全网不特定用户检索获取,在客观上导致该信息在孙某某授权范围之外被公开,属于未经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百度公司是否构成对孙某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法院认为,在通知删除前,百度公司对涉案信息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不构成对孙某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在收到删除通知后,百度公司在其有能力采取相匹配必要措施的情况下,未给予任何回复,其怠于采取措施的行为,导致涉案侵权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构成对孙某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法院认为,虽然孙某某未对涉案行为造成其财产损失的数额进行举证,但个人信息在互联网经济的商业利用下,已呈现出一定的财产价值属性,且遏制个人信息侵权的行为,需违法信息利用者付出成本对冲其通过违法行为所得的获益,故对孙某某主张的赔偿数额予以支持,并判决:百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孙某某经济损失1元和维权费用40元。
采写:南都记者 吴佳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