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块土地这女子将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最终赢
一份宅基地转让协议引发的纠纷,从基层一直闹上最高法院,如今终于有了结果。最高法院再审判决广西自治区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在判决书中指出:在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时,应当充分尊重贵港市政府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形成的职权,坚持诚信原则,力争采取协调化解等多种方式一次性解决纠纷。
丈夫转让宅基地,妻子提异议称转让无效
王先生家住广西贵港某村,遇到拆迁。
2006年,某房地产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奖励)安置协议书》,其中,土地补偿采取回建地补偿方式,甲方将某安置区一处回建地安排给他。
2007年,王先生与李女士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王先生将回建地转让给她,她凭协议向贵港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确认手续,李女士给王先生12万元。
2012年,王先生的妻子先后向贵港市政府办公室、贵港市国土资源局、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港南分局递交《土地权属复查申请书》,声称丈夫私下将夫妻共同享有权利的土地转让给李女士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转让行为无效,请求土地复查。
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港南分局作出《回复函》告知异议成立,决定暂停办理该宗地的权属登记。
2015年,王先生的妻子向广西自治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296号安置批复确定将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李女士的具体行政行为。自治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贵港市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李女士的具体行政行为。
受让人不服判决,申诉到最高院获支持
李女士不服,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过程中,南宁中院还另外查明,在贵港市政府作出安置批复前后,王先生的妻子在申请复查的同时,还向贵港市港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法院作出(2012)南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判决驳回了王先生妻子的诉讼请求。王先生妻子上诉。贵港市中院认为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案,南宁中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李女士不服上诉。广西高院维持原判。李女士仍不服,继续申诉。
最高法院受理了这起再审案件。广西自治区政府答辩称,李女士与王先生签订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规定,贵港市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王先生称,自己当初是未取得妻子同意和他人签的协议,系擅自处置夫妻共有财产。
今年4月,最高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决和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广西自治区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最高法院还在判决书中指出:广西自治区政府在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时,应当充分尊重贵港市政府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形成的职权,准确把握协议效力判断权,结合涉案争议地的现实状况,坚持诚信原则,按照实质化解争议的要求,力争采取协调化解等多种方式一次性解决纠纷。
律师:行政机关不宜对协议直接作认定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健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中,王先生有权与李女士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广西自治区政府根据申请,对土地划拨给李女士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但针对《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应作为证据审查,如果对协议效力与应否履行有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解决,行政机关不宜直接作出认定。
在协议未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广西自治区政府既不推定协议有效,又未中止复议程序,而是直接认定土地转让“违法”,实际上否认了协议效力,超越了法定职权。
赵健律师还表示,贵港市政府曾作出安置批复,同意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报来的拆迁安置请示,但该批复中虽包括将涉案回建地安排给李女士的内容,但总体并非审批同意将划拨给王先生的国有划拨土地出让给李女士,也并不存在划拨转为出让的基础事实。
因此本案不存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前提基础,原审据此来评判,系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法院的判决书,纠正了法律错误,维护了法律公正。这起案件涉及到的民事和行政交叉问题,也值得作为案例关注。”赵健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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