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社会 2020-07-09 15:31 的文章

柳州一女子遛狗未牵领,宠物狗咬伤人被罚款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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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一女子遛狗未牵领,宠物狗咬伤人被罚款又

宠物犬,是生活伴侣和精神寄托,可爱的“汪星人”,为现代城市高节奏的人们,带去诸多欢乐和藉慰。

但是,如果不牵狗绳、无视爱犬的粪便,等不文明行为,将会给其他人带来很大困扰。

这不,柳江区一女子遛狗未牵领,宠物狗咬伤人被罚款又挨赔钱。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处五十元罚款。

7月6日,柳江警方强力推进文明养犬管理整治“犬患”专项行动,城东派出所快速查处了一起因狗主人未采取束犬绳对其爱犬进行牵领,导致狗咬伤人的案件,依法对不文明养犬的一名女子处以了罚款300元的处罚,同时调解其赔偿了受害人1920元的打狂犬疫苗费用。

7月6日13时许,城东派出所接到受害人杨某报警称:其于11时许在拉堡镇基隆综合区龙怀路南环综合市场内被一只宠物狗咬伤了右手,请求出警处理。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开展调查取证,虽然狗已经离开了现场,但是民警经过多方查找,成功找到了狗的主人覃某飞(女,现年53岁,广西大化人)。

民警在覃某飞的带领人,去到其住处对咬伤人的宠物狗进行了拍照取证,并依法传唤覃某飞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询问,覃某飞陈述,其当日11时许在南环综合市场内遛其饲养的宠物狗时,因未采取束犬绳对狗进行牵领,失去了约束的狗突然咬了路过的杨某的右手一口,将杨某右手背的手腕处咬伤了。

鉴于覃某飞遛狗未采取束犬绳对其爱犬进行牵领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民警依法对其处以了300元罚款的处罚。覃某飞缴清罚款后,在民警的调解下,促使覃某飞当场赔偿给杨某打狂犬疫苗的费用一共1920元。

民警提醒,市民在养狗时一定要遵守文明养犬的相关规定,遛狗时一定要采取束犬绳对其爱犬进行牵领、给狗戴上嘴套,避免狗对过往的行人造成危险。公安机关对不文明的养犬行为,将会依法查处,欢迎广大市民相互监督,发现有不文明的养犬行为,可以拨打报警电话举报。

25起!鱼峰警方持续加大力度规范文明养犬行为

7月3日,鱼峰警方对遛狗不牵绳行为开出首张罚单以后,全市各城区公安机关陆续对城区遛狗不牵绳的行为进行整治。仅7月3日至6日,鱼峰警方就依法处理了25起遛狗不牵绳的行为。

7月3日,鸡喇派出所对不牵绳遛狗的行为开出首张罚单。时至7月5日,该所到辖区九头山路、鸡喇街、柳机菜市及生活区等地巡查,依法处理了8起遛狗不牵绳行为。

7月3日晚,箭盘山派出所民警巡逻至东环大道恒大御府小区时,发现一名女子在小区内遛狗,且没有牵有狗绳、狗链等物品。于是民警上前对该名女子进行教育,并将该女子及犬只一起带回所里进行处罚。

而在回到派出所门口时,民警又看到了两名遛狗不牵绳的市民,于是一同带回派出所进行处理。

7月5日下午,天马派出所民警加大力度对辖区内遛狗不牵绳的行为进行整治,仅当天下午,就先后在柳石路地建公司、贵人山庄小区、龙潭路等地发现多人遛狗不牵绳,民警随即将5人带回派出所进行处理。

7月5日早上,荣军派出所值班民警在值班时发现,派出所对面的人行道上有一名女子遛狗不牵绳,同时还将狗带进了药店内。民警立即将该女子带回派出所,女子称其只是出门买药顺便遛一会狗,没想到违反了规定,其愿意接受处罚。当天晚上,荣军派出所民警还在白云小区、茅山路、荣军路、蝴蝶山路发现了多起遛狗不牵绳行为,并一一进行了处罚。今日,荣军派出所又在白云小学附近处理2起遛狗不牵绳行为。

此外,加合派出所在盛天悦景台东门、窑埠古镇及柳冶生活区处理了3起遛狗不牵绳行为;大桥派出所处理1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城市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同时,鱼峰分局组织辖区派出所深入社区进行文明养犬宣传活动,也取得较好成效。

在接连几日的文明养犬整治活动下,市民们的养犬意识有所提高,牵狗绳遛狗可见率也大幅度上涨。

文明养犬,共建美好和谐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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