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社会 2020-05-28 15:29 的文章
孩子养了9年要“退还” 法院为何判决支持
本报讯 “我们当时签订了领养协议,孩子都和我们陌生了。”日前接过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付某还是觉得不可思议。
2010年4月间,听说伏某的孩子要送养,当时已生育一女的艾某夫妇,与伏某协商收养孩子。因伏某与孩子的生母杨某并未结婚,付某同意将孩子交给艾某收养。因杨某当时未在场,艾某夫妇与伏某签订了《领养协议》称:伏某自愿把儿子给艾某领养,以后决不会认回,艾某真心对待孩子,不能将孩子换钱财和给予他人。签订协议后,艾某夫妇将孩子带回家办理了落户手续。
之后,不知什么原因,孩子长时间由艾某的父母照管,固然与艾某夫妇没有建立较深的感情,孩子没等到亲生父母反悔来“寻根”,艾某夫妇却动了“退还”孩子的心思。然而,时隔多年,孩子的亲生父母伏某与杨某早已各自有了自己的新家,于是双方对簿公堂。
2019年4月,艾某夫妇向罗平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判令确认艾某夫妻收养小艾的行为无效,被告伏某、杨某领回小艾并履行抚养义务;同时起诉要求二被告补偿孩子抚养费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艾某夫妇收养小艾时已有一女且收养时夫妻二人未满30周岁,伏某送养行为也未经孩子的生母杨某同意,也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故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法院同时认为,艾某要求补偿孩子抚养费的主张,因领养是其自愿行为且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该案又不属解除收养关系,不适用解除收养关系的相关规定,故要求支付抚养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经庭审调解无果,法院判决艾某夫妻收养小艾的行为无法律效力,伏某、杨某将小艾领回抚养;同时判决驳回艾某夫妻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宣判后,伏某提出上诉。
区鸿雁 袁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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