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科技 2020-05-14 15:25 的文章

付过快递费丰巢还二次收费?律师向反垄断局实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顺丰旗下的丰巢柜采取延期收费,遭遇用户抵制,目前这一事件还在继续发酵。

近日,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的三名律师——王维维(中闻所合伙人)、金顺海(中闻所执委、反垄断领域专业律师)、杨帆顾问(行政法专家、法学博士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实名进行情况反映。

上述三名律师在情况反映函中指出,同一个快递包裹的履约向消费者二次收费,其收费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存在争议。更重要的是,丰巢此次强推收费的背后,隐含着丰巢与中邮智递合并这一背景。

智能柜属于违规二次收费?

三名律师认为,当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时,已经向商家支付了快递费用。这个费用包括了从商品发出,到收到商品全过程的费用。显然,商家或个人将物品交给快递公司,寄出快递。快递公司通过快递员配送,将物品放到用户手中后,整个履约过程才算完成。

商家和个人与快递公司之间是一个单独的合同关系。但丰巢介入快递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履约过程并向消费者收费后,消费者相当于为已付费的快递包裹二次付费。

根据交通部发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另外,2018年5月1日生效的《快递暂行条例》也规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据此,王维维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快递从发出到送达收件人或代收人手中,才算作快递服务的完成。寄存快递柜仍然是快递递送服务中的一个环节,不应当再次收费。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还注意到,丰巢柜延期收费时间发酵以后,已有地方监管部门对此发声。5月6日,上海市邮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邮政快递业寄递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的通知》,其中也提到了禁止邮政业务分段收费、多次收费。

该通知指出,各寄递企业要按照《快递暂行条例》和快递服务标准等法规要求,尊重消费者投递至驿站或智能快递箱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在企业网站和各营业网点公示和张贴服务种类和收费明细,做到收费价格透明化,严禁出现分段收费和多次收费的情况。

此外,不少法律规章中对智能柜的服务标准有过规定和要求。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上述管理办法也提出,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

丰巢重组中邮智递已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条件

“占据全国智能快递柜近70%市场的丰巢快递柜对用户日常生活的影响显然不可小觑,许多消费者可能将被迫选择付费,且付费金额将由丰巢网络决定。”王维维认为,除了二次收费属于违规之外,丰巢收购中邮智递之后带来的市场集中也值得关注。

王维维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他们经过研究相关材料后发现,丰巢与中邮智递的股权重组已达到要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条件。此次可能在智能快递柜行业形成寡头垄断的股权重组,也应当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达到上述条件即视为符合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财报数据显示,丰巢2019年营收16.14亿元,亏损7.81亿元。顺丰的合并公告中则披露了中邮智递的经营情况:中邮智递2019年营收4.29亿,亏损5.17亿;9.4万组柜(市占率25%)。由此,两家公司在上一年度的营收情况显然已经触发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条件。

天风证券的研究报告显示,2019年,丰巢与中邮智递两家公司位列快递柜行业市场份额排前二,两家总份额接近七成,其中丰巢占44%,中邮智递占25%。

4月30日,丰巢正式推出以超时收费为核心的会员制。5月5日晚间,丰巢背后的顺丰控股发出公告,中邮智递成为丰巢的全资子公司。

王维维认为,丰巢宣布收费与收购中邮智递的时间点十分微妙,前后只有五天,很难排除丰巢“先收购竞争对手,后向消费者强推收费”的经营逻辑。

律师:丰巢是否占据并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难以认定,但值得探讨

不过,目前还不能对重组后的丰巢进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其中重要的原因是行业划分的不清晰。

“首先要明确智能柜究竟属于哪一个相关市场,继而才是讨论它在相关市场中是否有支配地位,而目前快递智能柜从属的市场界定模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无从论起。”王维维向记者表示,对于相关市场的认定,常用的参考标准是国家统计局对行业的分类。

而目前,国家统计局的相关产品界定中只能细分到物品(包裹)类快递业务,无法细分到有部门规章(指“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提到的智能快件箱行业。

另一方面,从服务环节的角度上类比,快递智能柜目前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快递员递送到家、快递驿站、合作服务点代收等都属于与之类似的服务环节,仅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快递智能柜所占的市场份额实际上非常有限。”王维维说。

王维维指出,适用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存在一定争议。但立法的滞后性与新技术发展必然存在冲突。对于究竟是否智能快递柜行业已将产生垄断及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还要看国家反垄断局的后续审查。

他向记者表示:“这一问题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因为,随着技术的发展,相关市场的概念是变动的。从政策导向上来看,目前国家多次发文要大力发展智能储物柜,不少地方将其纳入了‘新基建’的建设范畴,不排除未来智能柜成为快递服务中一个不可替代的环节。”

(作者:包雨朦 编辑:曹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