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权抑制下的西欧各国,是如何变成“地方自治
以村庄的自治为主的西欧,一直被人们称为:“地方自治之母”。随着乡村基础自治的萌芽,社会个体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大君主。现代西欧各国工业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使得封建主义下的“村庄共同体”日益完善。
一、英国地方的控制日益加强和下议院争取利益争相斗争下的乡村基础自治逐渐萌芽西欧一直被人们称为:“地方自治之母”,然而这种地方的自治基础一般是以村庄的自治为主。没有乡村基础自治的萌芽,社会个体的发展空间也就自然而然地受到其抑制,“地方自治”也就无从谈起。
事实上,地方自治因素很早就就被蕴含在村庄共同体之中。正如卡姆曾说过:“村庄共同体之所以能够吸引我们的注意力不仅仅因为他是政府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还因为在很多地方的乡村,那里的村庄共同体拥有独立行动和意识的权利。”
12-13世纪,在法律上一些村庄已经可以自治。中世纪晚期时,村庄共同体已经可以作为独立的法人意识处理国家的征税、兵役等事物。也是自中世纪晚期起,一些村庄共同体开始拥有其自己的印章。
到了中世纪晚期后,伴随着一些西欧国家的建立,国家对于地方的控制日益加强,形成了绝对意义上的君主专制制度。这样的发展趋势,也使得村民自治受到一些限制,并且逐渐向国家的地方行政组织转变。
但是,这种自治的传统在本质上从没有被丢弃。一直到今天,英国的下议院中仍然有很多地方共同体的代表,他们不断地为争取利益最大化而进行斗争。
与此同时,这种自治的传统也从村庄逐渐传至新兴的城市里面,成为城市发展的基础。二者可能在称呼上有所不同,但在社会结构上是相似的。
西欧共同体的初步研究,可以称得上为当代乡村基层组织提供了借鉴意义。
虽然随着西欧各国工业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很多的村庄共同体已然不复存在,但是其精神仍然在西欧各个国家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很多的学者们也都认同村庄共同体的存在,但是仍有异议。那么,究竟什么样的组织可以称得上是存在共同体呢?中世纪时,“村庄共同体”被描述为一个指定的村民间的聚会,选举村民、牧师等为代表参加王室的法庭。
如今,我们可以从各个资料中总结出,西欧共同体其实也就是对于公共权利的一种肯定。这种公共权利包括依附于土地上的权利以及参与村庄的公共权利。
其中,土地上的公共权利是村民能够参与公共事物的基础,然而对于公共事物的参与又是土地上公共权利的保障。
在中世纪晚期,一些没有土地的村民们“几乎不被计算到出席的人数上”
这样以地域而不是血缘为纽带、有一定规模以家庭为单位、管理村庄人员、有自身的规章制度的西欧村庄共同体又有着怎样的职能呢?
二、体现法人地位、维护地方治安、承担服役义务、成为征税基本单位,西欧村庄共同体在发展过程中日益显示出不可替代的作用西欧村庄共同体在发展过程中,日益显示出其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法律诉讼形式,可以体现西欧村庄共同体的法人地位。即使是在今天,我们的律师也不得不承认只有法人才可以做到这一点。
简单的举例来说,英国亨利三世时期,按照王国的法律规定村庄共同体可以作为代表进行诉讼。这也充分说明了在英国,村庄共同体的地位得到了国王的承认。
村庄共同体作为代表进行诉讼,首先体现了整个村庄的村民,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与领主之间进行斗争。法人团体的村庄共同体在中世纪的欧州出现解体于18世纪,19世纪和20世纪彻底消失不见。
村庄共同体不仅仅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与领主村庄之间进行斗争,村庄之间也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进行相互诉讼。早期村庄间没有明显的界限,放牧权也没用明确。
当村庄共同体形成后,村庄团体的界限日益显现,使得村庄共同体之间常常出现问题和争执。
我们可以看出,中世纪的西欧,村庄共同体以具备独立法人,有足够的职能处理领土、个人、村庄间的关系,也进一步验证了西欧村庄共同体对于法律因素有所包含。
13世纪左右,村庄共同体有了维护地方治安的功能。在诺曼征服时期,庄园制度的逐步确立,土地所有者为了保护其产权,规定需要有轮流负责治安的人。
1242年,国王就此颁布治安法令,规定了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守卫和警戒的任务,每一个村庄需要全副武装的人不分日夜巡视。
事实上,这项法令的确定并不是为了保护村民们为主,而是为了防止偷盗以及维护生产秩序。这项法令在1285年被在此重新申令,并且还规定了领主的职责。
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服军役是公共义务。作为基层法律单位,居住在村庄共同体的人都需要去承担这项义务。庄园时期的村庄共同体不需冲锋陷阵,但是需要无条件作为后备力量。
1181年,亨利颁布武装法令,规定自由人都需要有一定的武装力量。1204年,更是制定了规范的武装防御。即使是在西欧各国封建制度达到顶峰,也并没有废除服军役令。
相较于服军役,国外征兵是有一定的限额的。国外一般不会具体的制定谁去服军役,而是根据村庄人口来确定需要指派的名额。
当然,服军役也存在着严重的不公正因素。富裕的农民可以通过缴纳费用的形式避免,而贫穷的农民只能亲自服役。
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村庄就已成为征税的基本单位,对于税款的征收根据村庄的土地决定。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曾经征收了四次税。
一般领地和一些教堂、特权的个人都是免于征税的,与此同时王室针对动产开始征收新的税种。
一般情况下,是由王室专门的税收员来确定每一个村庄需要缴纳的税款,再由村庄共同体分摊到村民。这种分摊也是根据村民本身所持有的财产进行的,针对较为贫穷的,会相应的收较少的税款。这样的做法,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所包含的公平因素。
三、资本主义的蓬勃发展下,原西欧共同体为现代西欧组织机构以及乡村生活奠定了深厚的组织基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随着西欧国家的逐渐形成以及民族资本主义的蓬勃发展,西欧共同体从繁荣走向衰落。伴随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在原有的基层组织基础上又有了新的结构。
与之前共同体比较,随着时代的不同需求,有所不同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原有的西欧共同体为现代西欧各国的组织机构,奠定了深厚的基础。
现代英国,乡村基层组织结构为社区或者教区,中世纪时被称为庄园。从法律上看,不再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从行政的角度看,他已然被教区所取代。
在法国,市镇是乡村最基层的行政组织,也是其历史上最悠久的组织。从词的来源上,是中世纪时期的村庄共同体发展而来。
具体职能上面,继承了村庄共同体的管理公共事物的职能。尽管现代西欧各地区乡村组织形式有所不同,但是在其基础上发展而来是不可否认的。
在村庄共同体基础上,现代西欧各地区在乡村基层政权上的组织机构,机构功能等也是基本相似的。在英国,采取的是议行合一的运作模式。
他们在管理体制上,基本上沿用了村庄共同体时期的机构体制。村民大会是当地最高的权利机构,可以直接行使行政权利。
这样的运作模式,其目的也是为了保证所有人都可以参与地区事物管理中,也是地方自治的体现。
英国的议行合一的运作模式以及法国的议行分离模式,都是以村民作为基础的地方自治的模式。乡村管理的全民参与性、自治性,与村庄共同体的基本特征都是相似的。
到了现代社会,不仅仅是基层组织上有着影响,对现代西欧乡村生活也有着深远影响。
农村人口锐减、耕作模式变革、村民生活方式变化等,古老的村庄共同体走向解体。但是无论如何,我们都可以看到一些中世纪村庄的影子。
现代社区是村庄共同体的演变,这种制度里包含了村庄共同体的很多共同因素。例如,“社区治安”、“社区教育”等等现象,都与其有着密切联系。
就社区政府而言,基本沿袭之前的制度,征税上就是如此。都需要对个体、单位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进行征税。这区政府都有很强的自治性,同时也受政府监督。
总而言之,中世纪西欧的村庄共同体给我们留下了很多宝贵的财富,尽管其中的民主与自治是在一定的地域和一定的群体中进行的;尽管其中微弱的民主与自治并没有改变农民的束缚。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封建主义渐渐被冲破,“村庄共同体”日益完善。
文献:
《西欧法律的社会根源》
《北欧社区》
《公地制度中的平等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