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宝”们的背后:公益还是商业?监管该怎
文章来源:WEMONEY
一年前,蚂蚁金服推出的保险产品“相互保”转型为网络互助计划“相互宝”,一年过去了,日前,WEMONEY关注到该网络互助计划人数已突破1亿,现在“相互宝”怎么样了?
1亿成员背后:累计救助万余重病成员
11月27日,在 “相互宝”一周年见面会上,蚂蚁金服方面宣布了一组数据:1亿成员中,三分之一的成员来自农村和县域,近6成成员来自三线及以下城市。在全国,参与“相互宝”人数最多的十个省份为河南、广东、山东、四川、湖北、江苏、湖南、安徽、河北、浙江。
一年时间里,“相互宝”累计救助11928位重病成员,80后、90后占49.4%,最高发的疾病前五名分别为甲状腺癌、乳腺癌、肺癌、开颅手术和急性心肌梗塞。
值得一提的是,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对4.2万名“相互宝”成员进行了调查,发布了《“相互宝”社会价值研究报告》。报告发现,受访成员中,10%的人除了“相互宝”外没有其他任何保障。30%的受访者年收入低于5万元。37%的受访者年收入在5-10万元之间。如果生病,54%的受访者只能勉强承担10万元以内的医药费。能承担30万元以上医药费的受访者比例,不到14%。而癌症等重疾的平均治疗费用,往往在30万元以上。
“相互宝”定位:公益还是商业产品?
在11月26日,WEMONEY曾报道,在公司创建初期就布局网络互助计划的水滴公司创始人兼CEO沈鹏在一个会议上公开表示,“三年前进入网络互助领域还是蓝海,现在已经是红海领域了。”
沈鹏提出,在他进入网络互助行业时,网络互助只是买保险的小场景之一,但自从互联网公司如蚂蚁金服、滴滴等进入该行业后,目前网络互助的用户获客成本已非常高,行业也进入基于品牌和服务的下半场。此外,沈鹏透露,水滴保险商城单月的长期型保险新单年化保费突破1亿元。
被称为网络互助老四家之一的壁虎互助在2019年10月获得新浪微博基金投资,其创始人李海博曾感叹,创业过程充满偶然和不确定性,这一等就是3年,直到蚂蚁金服启动了“相互宝”项目,突破了监管的限制,互助行业才迎来了第二次春天。
同样是网络互助计划,“相互宝”是如何自我定位的?
“我们是一个商业产品,但是它具备公益的初心和公益的实质。我们用商业手段运营在为用户提供保障的同时,更多的是在传递着这种帮助他人的爱心。这也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与人为善,好人有好报’。”相互宝负责人邵晓东如是说。
蚂蚁金服副总裁尹铭则坦言,他看中的是用户的价值,想的是怎么服务好用户。“我刚来时候很奇怪,蚂蚁金服不谈收入,只谈用户价值,现在明白了,你谈收入会陷入金钱怪圈,谈用户价值,未来是你的。所以一个新产品,一定是用户的产品,产品价值和用户需求,这个也是我一直在告诉自己和教育自己的东西。”
用户价值具体如何表现?尹铭表示,当前有一个价值已经突显了。“今天‘相互宝’到1亿人的时候,越来越多的人生活状态发生改变——关注自己的健康,在支付宝里的步数开始增加,开始关注疾病种类。在‘相互宝’的支付宝生活号里面,去看疾病预防(的用户)变得多了。这些变化,我相信现在不叫商业模式,是用户的变化,我是感到很高兴的。”
尹铭强调,支付宝刚起来的时候,是支付工具,也从来不想着收费。如果想商业化,可能走着走着就偏了。
尽管“相互宝”用户已经突破一亿,但是还是有很多用户分不清网络互助计划和传统保险的差别。
邵晓东介绍,“简单讲一下,相互宝和普通的商业保险之间的区别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模式上不一样,相互宝是先保障再分摊,保险是先付费再保障。相互宝本质上采用的是群体公约模式,传统商业保险产品,更多是跟个体签合约。用互联网的角度来说,‘相互宝’就是互助模式,是C2C,是一群人去帮助一个需要救助的人。而传统保险行业是B2C,是保险公司、平台跟客户之间的合同契约关系,(这是)模式上的区别。
尹铭介绍,保险和“相互宝”还有一个大的区别,保险是中心化的,可能存在通融赔付的情况,而“相互宝”的每一个赔案都在支付宝平台上公示,而且“相互宝”的每一个赔案都上司法链。
研究方向为《保险法》的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潘红艳认为,保险是一种转嫁风险的产品,即使是保险公司也是不断让人们意识到,人的未来会产生风险,比如罹患疾病。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保险公司也是需要盈利的·,《公司法》里规定,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反过来盈利以后要回馈社会。她认为“相互宝”是一种商业和公益的结合体,“相互宝”做的时候就把《公司法》提及的这一点纳进去。
专家建言:避免监管真空和“百团大战”
在流量巨头蚂蚁金服入局网络互助计划后,不少互联网公司也在这一年里陆续推出网络互助。据WEMONEY不完全统计,目前入局的互联网公司包括滴滴、360金融、苏宁、美团、百度等。
由“相互宝”带动的网络互助热潮也引起了学术界和监管层的关注。
此前,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主任王绪瑾曾告诉WEMONEY,当前的网络互助产品没有《保险法》的约束,被保险人没有法律保障,一旦遇到赔付危机,设立产品的不是保险公司,产品也没有银保监部门批准。
《“相互宝”社会价值研究报告》中指出,“在未来,强化监管对行业规范管理和指导是发展的必然趋势。网络互助面临公益性和资本逐利性之间的权衡取舍,我们建议国家银保监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和工信部门密切合作,建立高效的监管和业务指导机制,扶优限劣,防范风险,引导和放大网络互助对我国社会保障的正面作用,成为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有力一环。”
关于《保险法》是否要将“相互宝”纳入,潘红艳提出了一个观点。“乱世会出重典,法律制定得越详细,往往因为做了恶的推定。例如《消费者保护法》把经营者做了恶的推定。‘相互宝’等网络互助计划是要把人的善给钩出来。”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也撰文对网络互助计划的监管提出建议。
第一, 建议银保监会、民政部等监管部门加强对网络互助计划的研究,确定其业务主管部门,通过业务产品备案等方式,避免监管真空。
第二, 建议业务主管部门尽快出台网络互助计划的监管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指导组建行业自律组织。
第三, 确定网络互助平台的准入门槛,只允许具备相应能力的公司开展此类业务,避免再次出现“百团大战”。
第四, 在网络互助计划的基础上,通过监管沙盒等创新监管方式,探讨保险公司与网络互助平台如何进行合作,叠加成熟的保险机制促进网络互助的规范发展。
第五, 引导网络互助平台进一步迭代产品设计,在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实现商业模式上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 鼓励其他单位或机构参与或共建网络互助计划,更大的发挥网络互助对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
(责任编辑:程宇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