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时评丨别把差评权利异化为敲诈工具
顾客点完外卖之后的评价,对外卖骑手和商家来说也至关重要。然而,有人却以恶意差评来要挟商家退款赔偿。自今年8月底至今,深圳一名女子以“差评”为由,敲诈勒索餐饮商家13家,总共非法获取“赔偿款”1420.53元,有个别商家甚至被敲诈多次。目前,该女子因涉嫌敲诈勒索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0月22日《深圳商报》)
赋予消费者对外卖送餐以“差评权”,既是行业自律的一种方式,也是对消费者监督的一份托付与信任。可有人从中却嗅到了发财和牟利的商机,他们把商家出于化解纠纷的退款与赔偿,当作任由其敲诈勒索的“冤大头”。警方批捕借恶意差评骗取“赔偿款”的犯罪嫌疑人,就是要依法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并以现实案例向把差评权利异化为勒索工具的违法行为说不。
作为消费者对食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的监督评价权利,“差评权”一向受到政府和法律的支持与保护。由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删除用户不利评价”。但受法律保护的用户“不利评价”,却必须是消费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刻意追求功利、更无主观恶意的内心真实感受。借差评骗取“赔偿款”,显然背离了行使权利应有的底线与原则,既辜负了商家与平台的托付与信任,也扭曲和滥用了消费者的监督权利。其道德缺失和行为违法显而易见。
好好的“差评权”何以会异化为敲诈勒索的工具?这首先缘于某些入见利忘义、动机不纯的素质低下。以本案为例,据该女子向警方交代,有一次点外卖,的确是商家产品卫生不达标,给了差评之后,店家主动联系并给予了相应赔偿,她再次投诉到平台,平台又给一次赔偿。这无疑让其看到了“商机”。由于该女子近期失业,经济上有些困难,于是就想在点外卖时得到商家的退款和赔偿。她宣称自己吃了他们的东西后肚子不舒服,要求给说法并威胁给予差评。她采取“广撒网”、“愿者上钩”的办法,能捞就捞。据警方查证,已先后有13家商户被她敲诈勒索过。
这实际上又牵涉到问题的另外一面,也正是商家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的无原则迁就,默许和纵容了这种借差评谋财的违法之举。据一位商圈酒楼店长反映,该女子在美团点了一只乳鸽,遂称食后上吐下泻,商家担心真有问题就同意了退款。这便有了该女子第二和第三次的如法炮制。直到商圈里同行都发现了这位奇怪的顾客,他们才选择了报警维权。
常言说“生财有道”。借“差评权”实施敲诈勒索,看似是自以为得计的小聪明,实则是因小失大、害人害己的愚蠢行为。既不道德,更涉嫌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是观之,等待该女子的必将是罚当其罪的法律惩戒。围观此案,不仅教育了外卖消费者慎用手中差评权,更教训了那些希冀借差评敲诈勒索的丑态恶行。同时对外卖商家、平台,也不无保障食品和服务质量、敢于和善于向恶意差评说不的警醒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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