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社会 2020-10-16 15:38 的文章

签了卖房合同又想加价反悔?法院判决双倍支付

为购置婚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谁知卖方突然加价违约……不久前,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签了卖房合同又想加价反悔?法院判决双倍支付

案情起因

魏某年近四十,在我市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去年年底,他打算为自己购买一套房子作结婚用。在某中介机构的介绍下,魏某于2019年12月28日与赵某、吴某夫妻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该房总价款120万元,定金10万,2020年1月6日付首付款20万元,余款在产权证变更后若干日付清。

合同中同时规定了违约责任:若魏某付清定金后中途悔约,赵某夫妻可没收定金;若赵某夫妻中途违约,应返还魏某双倍定金。当天,魏某交付了10万元定金,并由赵某夫妻出具了一份收条,收条上注明“悔约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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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

1月6日,魏某如约将20万首付款交至中介,但当中介通知赵某夫妻收款时,两人却表示“房子要加价,否则就不卖”——不收房款,也不会按约定时间办理过户手续。而后双方在中介参与下又进行了几次协商,但最终也没有谈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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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之后,我和女朋友一家人要去看房,他们不给看。”魏某说道,“我买房子本来就是为了结婚,现在女方家里觉得我根本没有买婚房,是故意骗他们,最后我们分手了。”“人房两空”的魏某怒将赵某夫妻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返还双倍定金20万元及已支付的中介费用1.2万元。

庭审现场,赵某夫妻对合同的签订没有异议,但表示曾在1月18日向魏某邮寄了一份函,要求其交付合同款所约定的20万元,但魏某并未履行,因此自己有权拒绝办理变更登记。

法院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成立且生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被告在1月6日拒收首付款20万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双方在1月21日再次进行了协商,如果协商成功,可以视为对原买卖合同的变更。遗憾的是,双方对合同的履行仍协商未果,则应视为原合同并未变更,原合同约定的定金条款及违约金条款对双方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现原告起诉提出解除合同时,两被告又辩解要履行原合同,两被告的辩解不能成立。

据此,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赵某、吴某双倍返还原告魏某定金人民币 20 万元。

被告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方现已至法院履行了20万元的还款义务。 

来源:玉环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