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状告前女友讨要恋爱花销6万元,法院这么判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帅 记者 顾潇)相识一个星期就确立了恋爱关系,一个多月后就反目成仇。近日,男子小明将前女友小芳告上了法庭,讨要恋爱期间的花销共计6万元。但法院认为,小明为小芳及其家人购买的物品以及其他支出等,都是自愿赠与,小明无权撤销。最终,法官驳回了小明的诉讼请求。
△庭审视频截图
2019年10月,30多岁的小明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扬州女孩小芳。小芳觉得小明虽然年长十多岁,但非常体贴细心,相识一周左右,两人便坠入了爱河。小明让小芳在南京同住,并积极张罗起租房事宜。
2019年11月中旬,小芳父母来到南京想见见小明的家人和房子。但是到南京后发现,小明的父母一直没有露面,房子也没有见到。“我原本有一套房产,不过前女友还住在里面,所以我们暂时只能租房生活。”为了打消女友及其家人的顾虑,小明做出这样的解释。在南京,小明还为小芳及其父母购买衣服,并将租来的房屋装修一新。
在之后相处的过程中,二人之间小摩擦不断出现。对于小明的一些说辞,小芳渐渐也产生了怀疑。让小芳无法接受的是,男友的控制欲太强。“他只要在家就看着我,我连大门都出不去,想找份工作也不行,完全没有人生自由。”
没过几天,小芳悄悄离开了出租屋,同时将男友为其购买的金器、衣服物品等留在了出租屋内。随后,小明前往扬州想要寻回女友,但小芳为了避免纠纷,选择住进了朋友家。
女方为了分手避而不见,小明一怒之下,向女方的家人讨要恋爱期间的各种花销。面对小明的要求,小芳一家人并不认可。协商不成后,小明咽不下这口气,在2020年4月一纸诉状将小芳及其父亲告上了法庭。
近日,扬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小明提出,他按民间风俗与小芳订婚并为她购买了三金、衣服等物品,现在小芳悔婚,所以要求小芳和其父亲返还各项费用共6万元,其中包括借款1.4万元,为小芳父母买衣服1.3万元,租赁和装修房屋1.3万元,宴席花销1万元,其他购物1万元。
在庭审中,小芳辩称,小明存在欺骗行为,控制其人身自由,并且各项花销也是小明自愿支付的,“双方父母没有见面,也没有订立婚约。”
法院认为,小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与小芳之间订立了婚约,小明为小芳及其家人购买物品、主动承担交往和同居期间的大多数支出等,属于赠与,并且小明也是消费的受益者,所以法院对小明的主张没有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明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张琳(EN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