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体验“网红”蹦床受伤后损害赔偿责任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2019年7月,在延庆区某生态农庄经营场所内,李某在玩蹦床时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胸12椎体爆裂骨折、胸11棘突骨折,住院8天。李某以生态农庄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身体受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生态农庄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2万元。
生态农庄辩称:不同意李某的各项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第一,李某没有证据证明其身体所受伤害是在其公司经营场所内发生;第二,作为经营人,其所使用的器材设备均是合格产品,现场也有诸多警示标语,其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的提示义务;第三,李某在进入经营场所之前,专门签署了安全免责须知,李某对自身所做的危险动作自己承担责任;第四,作为成年人,李某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应当意料到蹦床运动可能产生的潜在的伤害。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于2019年7月某日,与朋友共五人前往生态农庄“弹力空间蹦床公园”内玩耍。进入弹力空间蹦床公园馆内之前,李某等人签署了《弹力空间蹦床馆入场安全免责须知》,并保证遵守蹦床安全准则。蹦床馆内一名工作人员在白色蹦床区域一张蹦床上做跳跃、空翻等动作。李某及同伴进入蹦床馆后径直来到白色蹦床区域,在该区域一个蹦床上玩耍(此时工作人员正在一旁另一张蹦床上做跳跃、空翻等动作),李某在做一个空翻跳跃时头背部先与蹦床接触后倒在蹦床上,后李某自行从白色蹦床上爬起后平躺在两个白色蹦床间的红色间隔带上,自行翻身趴在原地,自行爬起后走到白色蹦床区域边缘,约站立一分钟后随同伴一起走出蹦床场馆内,期间,李某同伴及场馆内工作人员多次上前察看李某情况。白色蹦床区域在蹦床馆入口正前方,馆内墙上及地上多处贴有提示标语“一张床一个人”、“禁止连续跳跃蹦床”。当天15时许,李某前往医院,入院记录载明李某于2019年7月某日中午11时许,在游乐场弹簧床上玩耍时自高约2米摔落,臀部着地,即感腰背部疼痛伴活动受限,伤后就诊于医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生态农庄是否应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及责任比例问题。
一、关于生态农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生态农庄作为蹦床活动的经营者暨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从其公司接受李某等人消费、李某等人进入其经营场所开始即对李某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从视频证据可以认定,李某在做一个空翻跳跃时头背部先与蹦床接触后倒在蹦床上,后李某同伴及场馆内工作人员多次上前查看李某情况,由此可以看出当时李某已经受伤。从事后医院的检查结果看,其系胸椎体爆裂骨折、胸11棘突骨折,该受伤结果与李某在做空翻跳跃先行落在蹦床上的部位相吻合。同时,身体某些部位的骨折在受伤时并非立刻在外表上有所显现,有时症状会具有一定的延后性。就本案而言,事发三小时左右李某就医检查符合常理,故认定李某所受损害发生在生态农庄经营的涉案场所内。
二、关于双方当事人责任比例问题。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进入蹦床馆内前自愿签署了《弹力空间蹦床馆入场安全免责须知》,且馆内多处张贴了安全提示标语,其应当知道蹦床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故应在活动过程中提高警惕、注意安全。但李某明知自己是初玩者,在没有接受专业培训的情况下,冒险作出高难度的空翻动作,将自己置于高度危险之中,显然其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认定其承担80%的责任。
李某与生态农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现已生效。
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创产业的不断发展、人们消费方式的不断升级,蹦床等“网红”体验娱乐项目蓬勃发展,与产业快速发展相伴而生的,是由蹦床等娱乐项目的自身特点决定的安全保障责任风险。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即在李某进入生态农庄的蹦床馆,体验蹦床娱乐项目过程中,生态农庄对李某的安全保障义务。下面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1、何为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源自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附随义务对娱乐项目经营者提出的要求。
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来看,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管理人的一种法定义务,其目的在于保障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主要内容是一种作为,即义务人应当创造一种安全环境,防范和消除不安全因素,通过积极的作为来达到保障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的。生态农庄作为从事娱乐体验活动的场馆,其属于公共场所,因此其对参加娱乐体验活动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保护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2、蹦床等高危娱乐项目中,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如何确定?
判断行为人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从法定标准、特别标准、善良管理人标准、一般标准等几个方面综合予以考量。
本案中,法律对蹦床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未明确规定。由于蹦床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因此应当对其采用善良管理人标准,生态农庄作为经营者,应当将蹦床危险动作的危险性告知消费者,使其具备充分的风险判断能力,提示消费者在体验过程中注意安全;消费者进入场馆选择不同难度的蹦床体验时,应当询问消费者对于蹦床技能的掌握程度,根据其技能程度不同,合理将其引导至适合其体验的区域。
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如果对于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过分苛责,则有失公平,因此要对其进行合理界定。在侵权责任法理论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而安全保障义务的特性又将过错限定在过失的范围,即行为人对其应负注意义务的违反。为了最大限度地防范安全保障责任风险,笔者认为,经营者应当以最高的注意义务标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来指导自己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这一标准是指将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为标准,依据行为人的职业来斟酌所用的注意程度,客观地加以认定。在这一高标准之下,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对消费者采取特殊保障更是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有内容。
具体而言,安全保障义务在以下几个方面对高危娱乐经营者提出了以下要求:
(1)硬件方面:经营者应当主动排除危险,具体包括“物的方面”和“人的方面”。前者是指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相关设施应当由经营者经常、勤勉地进行维护。经营者应当确保设施设备在参与者应激反应之下的安全性,如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而后者是指经营者或组织者需要配备合理的保障安全的服务人员以便及时保障参与人员的安全。
(2)软件方面:经营者应当对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说明、劝告、协助。经营者作为专业游戏机构,应当比普通游戏参与者具有更加专业的风险知识,在游戏参与者开始游戏前不仅要进行安全提示,还要审核清楚每位游戏者是否具有不符合游戏规定的情形。如参与者存在有碍于游戏安全的情形,经营者应当进行有效劝阻和禁止。
首先,经营者应当在游戏场地和入场前的提示、告知区域安装全面、清晰的监控装置,并妥善保存监控录像,以便于证明游戏场地中设施设备和警示标志的状况、游戏进行中的情况、游戏提供者对警示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其次,在游戏参与者开始游戏前,游戏提供者可以要求参与者签署一份告知书,告知书应载有娱乐项目的安全风险、不适合参与游戏的情形、意外状况应对方法等。
本案中,生态农庄作为经营者,在有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应当对消费者李某担负起安全保障责任,作为高危娱乐项目的经营者,其应当对李某进行询问,了解李某是否对蹦床技能的掌握程度。根据其技能情况,将李某引导至适合其体验的蹦床区域,告知其体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虽然生态农庄要求李某签订了书面免责协议、张贴了安全提示标语,但是其安全保障义务并未全面履行到位,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于自身安全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其在明知自己属于初学者的情况下,一味模仿场馆工作人员的实施高难度动作,将自身置于高度危险状态,可以说是开启了风险的源头,因此其应当最自身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文章来源: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8/id/538783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