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社会 2020-07-07 15:33 的文章

植物人女儿死亡,老人告女婿要求分割共有房产

南都讯 记者黎秀敏 实习生蔡晓佳 通讯员邱嘉滢 近日,惠东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继承纠纷,妻子以植物人状态在医院昏迷十年后死亡,丈人和丈母娘将女婿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女儿和女婿名下共有的房产。

据悉,妻子曾莉(化名)因病昏迷,成为植物人。为了让妻子得到专业的医疗护理,丈夫李浩(化名)在外打工,十年来坚持负担妻子的治疗、护理费用,还负责照顾夫妻共同收养的2名孩子。2019年,曾莉因呼吸循环衰竭在医院被宣告死亡。

曾莉的父母已是古稀老人,失去女儿不仅心理遭受重击,往后的老年生活也失去了依托。曾莉的父母曾与女婿李浩协商曾莉身故后的财产处理事宜,但协商未果,曾莉的父母将女婿和外孙、外孙女诉至法院。曾莉的父母认为,女儿和女婿共有的房产价值约500万元,诉请法院按份分割,应分得价值200万元。

因该案涉及家事纠纷,本着维护家庭和谐的原则,法官在受理案件后主动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的原委。在沟通和调查中得知,曾莉十年来的治疗费、护理费和2名孩子的抚养费均由李浩承担,除了夫妻共有的房产外,李浩已无其他积蓄,经济条件较差;夫妻名下的房产未曾做价值评估,价值如何尚不得知,且夫妻名下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曾莉去世后,李浩也无法单方变卖。

双方当事人以曾莉为纽带成为了家人,虽然曾莉已逝,但多年来家庭成员相处和睦。鉴于此,法官以李浩多年来为家庭的付出、房产的处理问题作为出发点,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引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释法答疑。

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由李浩和2名孩子在2020年12月9日前向曾莉的父母支付50万元作为遗产继承款,若未按时足额支付,则曾莉的父母有权按100万元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夫妻共有财产发生继承时应如何分配?

一般情况下,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先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作为配偶所有,而其余的一半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在本案中,如果按照曾莉父母所诉,夫妻共有财产价值为500万元,理应将其中一半即250万元分出作为李浩所有,其余250万元作为曾莉的遗产,再由李浩、曾莉的父母、曾莉的2名孩子5人平分,即每人50万元。

然而,本案中曾莉和李浩名下的房产价值未评估,价值能否达500万元尚不得知。若涉案的房产依法走司法评估程序,用时较长、费用较高。故双方当事人经考虑、协商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曾莉和李浩收养的2名孩子也能参与继承吗?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曾莉和李浩共同收养的2名孩子依法继承曾莉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