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张银行卡起贪心,一男子取款8200元被抓
在ATM机附近
如果有一张银行卡
尝试输入密码后竟然就成功登陆了
卡内还有不少钱
哇!遇上这样的“好事”
你会怎么做呢?
近日
平阴一男子就遇上这样的“好事”
因贪心从银行卡中取走
别人银行卡里的8200元
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6月20日12时许,辖区居民张某新报警称:6月19晚,其在平阴县榆山路某银行ATM机取款后将银行卡遗忘在ATM机中未取出。次日早晨5时许,其银行卡被取走8200元。
接报警后,平阴县公安局榆山第一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侦查工作,民警一方面立即联系银行客服对该银行卡操作情况进行查询,另一方面调取农业银行视频监控,经过三个多小时紧张工作,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为吴某并将其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吴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
经查,6月20日5时许,吴某(男,汉族,51岁,平阴县锦水街道办事处人)在自助营业厅捡拾到被害人遗忘的银行卡,遂在ATM机尝试输入密码,在将密码输入正确成功登录后,犯罪嫌疑人吴某共分三次取现8200元,并将该笔钱款存入其自己的银行账户中。
犯罪嫌疑人吴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提取现金占为己有,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6月20日,平阴县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吴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警方提示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拾到银行卡建议及时交予银行联系失主,切莫贪小失大。同时,为了自己钱款的安全,市民要注意密码保管,一旦发现银行卡遗失,应及时挂失。
平阴县融媒体中心
编 辑:李晓琳
审 核:李翠平
赵青山
监 制:苏后生
来 源:平阴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