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落马厅官赵强判决书:其子租房,商人交租
儿子在北大读博,商人为他支付在京房租和所谓“兼职”报酬,总计超百万元。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赵强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了上述内容。
裁定书援引一审判决显示:2004年至2018年期间,赵强利用担任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交警总队总队长、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以上共计499.5858万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赵强的受贿财物超过一半牵涉他的妻儿。例如妻子的生意、出国旅游费用,儿子的房租、就读培训班、出国机票以及“挂名兼职”等费用。
2019年7月,赵强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之后赵强提出上诉。同年11月,安徽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部分受贿财物用于妻子旅游、儿子上培训班
公开资料介绍,赵强,男,1957年8月出生,汉族,籍贯山东莱州,出生地安徽芜湖,1984年12月入党,1975年3月参加工作,大学文学学士。
1982年1月,赵强从安徽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后,进入安徽省公安厅工作,后于2000年5月出任办公室主任。
2004年9月,赵强出任安徽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总队长(副厅级)。在这一重要岗位任职近10年后,他于2014年4月跻身安徽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并于同年5月担任安徽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2017年9月,赵强退休,半年后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2018年8年,赵强被开除党籍,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其作出逮捕决定。
2018年9月,赵强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六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澎湃新闻梳理裁定书发现,10多年间,赵强受贿财物共计499.5858万元,其中相当一部分与他的妻儿有关。
根据裁定书,法院一审查明,赵强曾利用职务便利为北京方正奥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合肥合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谋取利益,收受企业相关负责人黄某、陈某财物共计223.2018万元。
其中包括:2008年7月,经赵强同意,黄某为赵强儿子支付1.368万元上海新东方学校强化走读班培训费用;
2009年9月,经赵强同意,黄某为赵强妻子张某到英国旅游支付费用20万元;
2010年下半年,黄某请赵强夫妇等人到浙江省莫干山旅游期间,送给赵强夫妇一枚价值12.7万元的白金钻戒;
2012年2月至2012年9月期间,应赵强要求,黄某为赵强儿子支付英国伦敦至上海和上海至英国伦敦国际航班机票费用4.5525万元;
2012年4月,赵强妻子张某向黄某借款200万元,期限两年,约定利息为本金还款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2个点。借款到期后,张某将本金200万元和利息35万元转到黄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不久,黄某将利息35万元以现金形式送给张某。之后,张某将此事告诉赵强,赵强对黄某表示感谢等。
儿子北大读博,“挂名”领薪近百万
法院一审还查明,2014年8月至2017年8月,经赵强同意,黄某曾为赵强儿子支付北京租房费用18.12万元。
对于上述事实,安徽省高院二审审理查明,2014年上半年,赵强的儿子即将到北京大学攻读国际法博士学位,认为北京大学住宿条件不好,想在附近租赁住房,赵强为此找黄某帮忙。
黄某联系下属吴某找房,之后签订租赁合同,月租金第一年7000元,第二年、第三年每年递增500元,租期为2014年8月21日至2017年8月20日。租赁期内,吴某支付房租26.8879万元,代为支付整理房屋和维修家具费用1121元,两项共计27万元。这笔钱后由黄某转给吴某。
2016年初,赵强夫妇感到党和国家的反腐力度加大,于是张某向吴某提出自行支付房租。吴某在征求黄某意见后,让张某按照每月3700元支付租金。之后,张某先后向吴某汇款8.94万元,其中8.88万元为房租,600元为水电费。三年期间,黄某实际支付房租费18.12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赵强儿子在北大读博期间,黄某还为其找了一份“挂名”兼职的差事。
裁定书介绍,2015年上半年,黄某与赵强夫妇闲聊时,提及赵强儿子从北大毕业后留在北京工作的可能性非常大,而北京房价逐年递增,赵强家应该考虑在北京购买一套住房。如果资金困难,其可以给予帮助,并提出利用自己北京的人脉资源,帮助赵强儿子兼职获取报酬。赵强同意,同时提出兼职不能影响儿子学业。
同年11月,黄某的外甥法国人林某(母语法语、精通英语)出任法国Cap Vital Sante(简称CVS公司)中国区域总经理,全权负责该公司调查中国医疗市场、寻找合作伙伴、招聘必要工作人员等事宜。林某不懂汉语,委托舅舅黄某帮忙推荐一名懂国际法、英语水平较高的人担任翻译,黄某推荐了赵强的儿子。
裁定书显示,林某到北京面试赵强儿子后,非常不满意,向黄某表示不能录用。黄某称他父亲赵强系安徽省公安厅领导,对其生意多有帮助,安排他当翻译只是借此送予赵强财物,请林某务必设法录用,并不要安排他从事具体工作,支付赵强儿子的薪酬由其负责弥补。
两年多聘用期内,赵强儿子学业任务繁重,并赴德国、美国、瑞典等国家参加学业交流数月;既没有到法国CVS公司总部或该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上班,也没有为林某的商务活动或法国CVS公司来中国从事公务的人员提供翻译;仅在北京与林某见过几次面,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做了少量的辅助性工作,先后共从法国CVS公司领取薪酬、一次性奖励13万欧元(折合人民币96.9613万元)。
黄某基于之前承诺,多次出资另行为林某聘请翻译,接待法国CVS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该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合作对象,共耗资约130万元。
对于上述事实,林某证明称,赵强的儿子没有实际履行为其书面和口头翻译的职责。他反应慢,不管口译还是书面翻译,能力都不合格,无法胜任工作岗位。
赵强儿子也证明称,在他身边,还没有人兼职能拿到如此高的报酬,就算专职也很难拿到。他能拿到这份兼职并领取高额报酬,实际上是黄某感谢赵强帮忙的一种形式,应该是“挂名”领薪行为。
赵强儿子还表示,2017年8月、12月,他与父母三人先后两次与黄某串通,统一在组织谈话时的说辞为:其家人与黄某之间交往仅限于吃饭、喝酒等,从未收受过黄某所送财物,兼职法国公司为正常的兼职获薪,而不是“挂名”领薪。
多家省市县级医院卷入
澎湃新闻注意到,安徽多家省市县级医院卷入赵强受贿案。
法院一审查明:赵强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合肥远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望公司)及其持股的安徽三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三立公司)、合肥三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三立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远望公司王某、李某财物共计124万元。
上述三家公司,都与赵强的妻子张某有一定关联。裁定书介绍,2000年11月,张某与他人共同投资50万元成立安徽三立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2006年、2007年间,安徽三立公司大部分股权被远望公司收购,2012年该公司整体资产转移到合肥三立公司(由远望公司实际控股)名下。经过一系列调整变动,张某实际持有安徽三立公司5%股权,实际持有合肥三立公司10%股权。
为促成上述几家公司的生意,赵强多次动用人脉出面“打招呼”。
具体包括:2007年2月,赵强通过时任无为县公安局局长彭某,认识时任无为县人民医院院长李某2,帮助远望公司代理的医疗设备及生物制剂供应无为县人民医院;
2007年5月,赵强通过时任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队长谈某找时任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何某帮忙。在何某的关照下,芜湖二院采购了安徽三立公司代理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2011年7月,赵强通过时任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刘某,找时任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安医二附院)院长张某2,帮助远望公司入股的安徽省新安干细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公司)与安医二附院建立科研及临床应用合作项目,并约定无期限合作,以及竞业禁止,排斥潜在相同类似业务合作单位;
2011年11月,赵强通过时任安徽省公安厅刑警总队政委姚某,认识时任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合肥三院)院长王某2,帮助安徽三立公司代理的西门子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供应合肥三院;
2013年7月,赵强通过时任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副主任赵某,认识时任铜陵市人民医院院长戴某,帮助合肥三立公司代理的西门子全自动生化免疫流水线供应铜陵市人民医院。
为感谢赵强帮助,2010年,远望公司在收购福建山河药业有限公司股权时,代张某出资24万元。2016年,远望公司以500万元(其中溢价100万元)收购张某持有的合肥三立公司10%股权,同样是为感谢赵强多年来的关照。
安徽省高院指出,赵强作为安徽省交警总队总队长、副厅级领导干部,无论与作为下级公安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彭某、谈某,还是与安徽省公安厅同事姚某、赵某、省药监局局长刘某,抑或通过前述人员所联系的相关医院负责人,均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具体内容不同、程度大小不等的横向或纵向制约关系。
在此期间,赵强接受他人请托,分别通过前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积极为安徽三立公司、合肥三立公司、远望公司在医疗设备与制剂销售、干细胞及免疫细胞研究和临床应用等经营活动中确立竞争优势,实际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安徽省高院认为,远望公司在收购福建山河药业有限公司股份过程中,代张某出资24万元,并非基于股权激励,而是为了感谢并继续取得赵强对远望公司和相关项目的关照和帮助。
同样,远望公司在受让张某合肥三立公司的股权时,在以净资产为基数确认转让价400万元后,“溢价”100万元并非基于公司品牌、市场前景等商业因素。事实上是张某提出鉴于赵强数年来给予公司帮助,转让价应不低于500万元。
2019年7月,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赵强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赵强违法所得499.5858万元及孳息10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之后赵强提出上诉。安徽省高院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赵强到案后主动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财物系其亲属代为收受后知情。一审判决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予以从轻处罚,刑罚裁量并无不当。
2019年11月11日,安徽省高院对赵强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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