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社会 2020-06-06 15:30 的文章

粤八家KTV诉音集协垄断一审败诉,法院:有垄断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结广东地区8家KTV公司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垄断纠纷八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音集协不构成垄断。理由是,音集协虽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音集协实施了限定交易和附加不合理交易的垄断行为。

8家KTV公司起诉音集协滥用垄断地位

据南都记者了解,这起垄断官司源于2018年11月1日音集协的一纸“删歌”公告。公告要求KTV终端生产管理商和卡拉OK经营者在2018年10月31日前下架6000多部音乐电视作品,其中不乏陈奕迅的《十年》《K歌之王》和张惠妹的《三天三夜》等热门歌曲。

对于这次KTV下架风波,音集协解释所公布的6000多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均非音集协会员,也就是说不在音集协管理的作品范围内。如果KTV场所无法另行一对一取得权利人授权的话,那么涉嫌侵权使用。

南都此前报道,根据KTV企业的说法,已通过广州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音集协签署了著作权许可协议。按照合同,因使用音像作品遇到的著作权纠纷,应该由音集协负责解决。当时多家已经签约并交了版权费的KTV称将联合向音集协发起诉讼,要求音集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并且要求音集协提供正版的卡拉OK曲库。

粤八家KTV诉音集协垄断一审败诉,法院:有垄断

本案开庭现场。图自北京知产法院。

据悉,多家KTV公司诉音集协垄断案曾于2019年3月在北京知产法院公开审理,近日迎来一审宣判结果。

据北京知产法院介绍,上述系列案件的原告为江门市新会区欢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凯乐迪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麦乐迪娱乐有限公司、梅州市家乐迪酒店有限公司、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家乐迪酒店有限公司、惠州市欢唱壹佰娱乐有限公司、广州市金碧大世界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加洲红酒吧。

在庭审中,8家KTV公司认为被告音集协要求KTV公司与其指定的合作单位广州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约,并提出收取签约费等不合理的签约条件,构成《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体表现为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公开资料显示,音集协成立于2008年5月28日,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国权200530号文)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

被告音集协答辩称,在本案的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原告未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尽到举证责任。

音集协是否构成垄断?北京知产法院审理认为,音集协属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经营者,相关行为应受这部法律规制。本案的相关市场应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类电影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在KTV经营中的许可使用服务市场。

法院指出,音集协所从事的相关类电影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的集体管理具有唯一性的特点。根据法律地位及KTV行业运作模式等情况,音集协在上述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制的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涉案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向音集协发司法建议函

南都记者注意到,在本案中8家KTV还指出,音集协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音著协则辩称,KTV公司无权就此提起民事诉讼。

据南都记者了解,《条例》第二条指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许可使用、收取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相关活动。

上述规定指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下列因素制定使用费收取标准: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权利的种类、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工作的繁简程度等。

《条例》第二十四条则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权利信息查询系统应当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种类和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授权管理的期限。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告音集协之间并不存在人身关系或财产争议,原告以被告违反《条例》上述相关规定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所以,KTV公司以此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其依照《条例》相关规定履行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义务,缺乏依据。

基于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的同时,法院还向音集协发送了司法建议函,建议其注重加强集体管理组织的有序运行,发挥自身在海量授权使用许可中的天然优势,有效解决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就海量作品使用许可与被许可存在的争议和问题。在有效保护类电影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相关权利的同时,积极促进KTV经营者的依法依规经营,推动文化产业有序发展。

采写:南都记者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