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社会 2020-05-20 17:04 的文章

人大代表建议降低刑责年龄引热议,破解低龄犯

新京报讯(记者 王俊)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拟提交议案,建议调整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从原来的十四周岁下调为十三周岁。这一建议引发公众热议。

是否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一直是争议焦点。赞成降低刑责年龄的一方,通常认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儿童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熟加快,辨认和控制能力也有较大提高,法律应该与时俱进。

反对方则认为降低刑责年龄并非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方法,需要直面的是目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漏洞。无论刑事责任年龄怎么降,始终会存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恶性行为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干预手段尚未到位,在用尽干预手段后,再谈是否降低年龄也不迟。”一位不愿具名的检察官表示。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认为,刑责年龄争议的背后,是法律仍缺乏对低龄暴力犯罪的干预矫治,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收容教养制度,建立一套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是否应降低刑责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背后是一个人对整个社会的认知和辨别”

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时有发生,比如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湖南12岁男孩持刀杀母等案件,每一起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发生后,便会出现“年龄不能成为青少年犯罪的护身符”“降低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等声音。

“降低到13周岁,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进程。”肖胜方在建议中表示,13周岁的少年基本已经完成小学教育,就读初中,其已具备相当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已能够理解其实施行为的性质和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文化水平得以提高,许多未成年人12岁-13岁就身材高大,大脑发育较快,面貌成熟。

但在苑宁宁看来,身心发展是辨别一个人是否具有正常成年人的认知能力、辨别能力的因素之一,而非全部。刑事责任年龄的背后是一个人对整个社会的认知和辨别。

“虽然大家都表示现在孩子普遍早熟,心智也提高了,但他们现在面对的环境也更为复杂了。”他表示,“也就是说一个孩子要成为一个正常的、懂得社会规则的、守法的公民,面对的环境风险更多了,需要学习的规则就更多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艺军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首选。

“刑责年龄是否降低还取决于一个社会行动和法律效力的检测,也就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可以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他举例说,日本在1997年神户少年(14岁)杀人案后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结果未成年人犯罪率并没有变化,“降到13岁,如果出现12岁的杀人犯呢?”

如何处理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

——“收容教养名存实亡,触法未成年人矫治和犯罪预防问题突出”

苑宁宁认为,公众对刑责年龄是否降低的关注,反映出目前法律对低龄暴力犯罪“无计可施”的窘境。

肖胜方在建议中表示,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严重。“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越来越小,犯罪低龄化趋势愈发凸显。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也在变大,手段残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最高检副检察长陈国庆2019年初接受采访时曾表示,经统计,未成年人犯罪比五年前降低了30%。但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低龄化、低文化(趋势),特别是流动人口,一些流浪儿童犯罪率比较高,而且呈现组织化、成人化和暴力化倾向。

对于这些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目前存在一道现实难题——收容教养的名存实亡。

收容教养制度是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非刑罚矫治措施,针对的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候,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也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

不过实践中,收容教养日渐式微。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温雅璐撰文称,有相当比例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在犯罪后未受到法律惩处。虽然法律规定了训诫、责令家长严加管教以及收容教养制度,但操作性都不强,收容教养规定甚至成为“僵尸条款”,司法机关在“一罚了之”“一放了之”两个极端间左右为难,实践中适用收容教养的只占极小部分,触法未成年人的矫治和犯罪预防问题愈发突出。

此外,由于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原本在劳动教养所中执行的未成年人收容教育便难再继续。

面对未满14岁的恶性犯罪少年收容的实际需求,苑宁宁表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未成年犯管教所也不愿意接收这些未成年人,因为未管所关押的对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犯,因此接收他们存在合法性的问题。

“现在实践中收容教养实施得很少,通常是社会关注的极大舆情案件,压力之下才会使用。”他表示。

收容教养是否应废除?

——“收容教养不可替代,应改变公安机关决定的模式,予以司法化”

实践中收容教养制度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有效性都受到不同程度的质疑。温雅璐表示,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收容教养本身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导致的。

此外,她提及,收容教养执行方式单一,惩罚性过强。采取的是单一执行方式,将被收容教养人员与社会隔离并收容至一定的封闭场所,强调限制人身自由的惩罚属性,惩罚性过强而保护性明显不足。

去年10月21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删去了“收容教养”条款,旋即引发争议。

在随后的分组审议中,不少与会人员建议保留收容教养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鲜铁可在发言中表示,应恢复收容教养条款,以建立“对有不良行为”“对有严重不良行为”“对不予刑事处罚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分级干预矫治制度。

“对不予刑事处罚的为什么不能干预?这更应该干预,如果删除了这章规定,分级处置制度就缺少了重要一环,会导致司法机关在一放了之或者一判了之两个极端之间左右为难。”鲜铁可说。

“强制教养主要解决个别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心理偏差已经相当严重,亟须干预,但又没有监护人、家庭已无管教能力或者不再适合由监护人管教等特殊情形。”吴月委员表示。

苑宁宁认为,收容教养具有不可替代性。需要注意的是,收容教养不是惩罚和制裁,不能将其变成变相的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应注重社会化的教养方式。收容教养未来的方向应通过法律予以完善和细化,改变公安机关决定的模式,予以司法化,严格限制适用情形。比如,收容教养的期限实行弹性制,可以依法缩短或者延长。

“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矫治难度非常大。两三年很难矫治成功,需要定期进行评估。”苑宁宁表示,执行收容教养的决定机关和决定程序,也不应公安机关一家说了算,应采取司法化的程序。

建议:构建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独立司法程序

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被公认为世界性难题之一。除却公众关注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之外,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更为复杂。

2018年6月最高法发布的数据显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盗窃罪位居未成年人犯罪首位;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案件有所上升。

近年来,学界和官方均提出建立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在更广阔的视角下,接受采访的专家均表示,应构建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司法制度,建立符合未成年人的一套司法程序。

上述检察官认为,在少年司法工作中,要考虑未成年人成长中的特点,他们并非成年人的缩小版。“就像是小朋友看病看儿科,吃儿童药,对未成年人犯罪也应该有少年司法的观点和配套措施。”

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李涵做了10年的帮教罪错未成年人工作,她告诉记者,不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程度如何,一旦进入司法流程,他们都会紧张不安。“尤其是第一天,无论做几场口供,孩子们都会哭,会不知所措。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会做错误的决定,比如隐瞒自己的事情,不希望承担后续责任。”

目前来看,我国尚无适合未成年人取证的本土的规范流程、方式。“现在通行的环境对未成年人不够友好,包括环境、语言、姿态,进入到司法场域,他们会紧张窘迫,情绪容易波动。同时,这种不够友好的司法环境,并不利于帮教措施的实施和教育目的的达成,也就是没有合适的教育,仅仅依靠简单的惩罚依然不能促进他对本次罪错行为的悔过,不能改变这类未成年人可能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李涵说。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有多位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未成年人司法法的议案。议案提出,未成年人司法针对的是身心处在发展阶段的未成年人,有其特殊规律,应当从成年人司法体系中独立出来。

近期,全国人大社会委也做出表态:将对未成年人司法法进行立法前期论证。

“未成年人犯罪怎么看,是当成‘罪’还是‘错’,在我们这些少年执法人员看来,更多时候是一种错,往往是由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的缺陷,受社会环境负面影响,各种不良因素导致他们犯了错,一定程度上他们也是受害者。”

苑宁宁认为,如果对未成年人犯罪只是简单地适用刑罚,可能会增加他们的重新犯罪率。“我们不能站在成年人的角度去看待未成年人问题,应当结合他们的成长过程,回忆自己在青春期时的一些想法或者建立规则的过程,可能会有更多感同身受的理解。”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陈思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