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社会 2020-05-20 15:30 的文章

人大代表建议删除离婚冷静期,立法该超越世俗

文 | 杜虎

5月19日,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接受新京报采访时透露,她准备建议删除民法典草案中“离婚冷静期”的条款。她的理由是,“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在已经确认失败的婚姻中被迫延长痛苦,甚至因此可能激化矛盾,增加人为冲突,很可能结果与良好初衷适得其反。”

民法典草案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其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审议民法典是本次人大会议的内容之一。

从微博的评论区风向看,绝大多数意见支持蒋胜男代表的这一建议。一个非常集中的理由是,认为冷静期的设置,必定强化夫妻中弱小一方的受迫害地位:一方面给强势方提供充裕的时间转移财产,或串谋共同债务以抵消共同财产;另一方面,对家暴受害者非常不利,冷静期很可能加重暴虐行为,将家暴拖入“加时赛”。

人大代表建议删除离婚冷静期,立法该超越世俗人大代表蒋胜男 图片来源:新京报

还记得当初,民法典草案增设“离婚冷静期”的消息一出来,赞成的专家还是不少的。赞成的理由大概有两种:一是减少冲动型离婚的数量,这属于实操环节的;二是提醒当事人谨慎行事,激发家庭责任心,这属于伦理范畴。蒋胜男代表在提交建议时,也驳斥了这两类理由,认为它们不成立。

根据《2016年中国婚恋调查报告》等相关调查,闪婚闪离、草率结婚离婚的人不足5%,绝大多数人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决定婚姻大事的。至于说,离婚冷静期有利于激发“家庭责任心”的说辞,确实很勉强。一段婚姻无法单靠残余的责任感维系,对许多妻子、孩子和家庭来说,离婚反而是责任感的体现。

现在的离婚方式有两类,一类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走民政局程序即可,二类是通过诉讼离婚。民法典草案的条款是专为前一类离婚模式量身定制的,考虑到诉讼离婚中至少分居半年的前置条件,民法典草案的用意是向诉讼离婚看齐,提高离婚的难度,这也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宗旨,因为离婚自由也是婚姻自由的一部分。

拟将离婚冷静期的条款固定为民法典内容,并且从家庭伦理上论证其必要性,反映了部分立法者对婚姻的深刻偏见。亦即,认为结婚是喜事,离婚是坏事。前阵子,四川中江民政局发通告,5月20 这天不办离婚手续,还有的地方民政局上午办理结婚,下午办理离婚,这些莫名其妙的规矩都印证了社会偏见。

人大代表建议删除离婚冷静期,立法该超越世俗

对大量家暴受害者——大比例是女性——离婚是脱离苦海的有效办法。家暴受害人要想离婚,走协议离婚的途径本来就很艰难,若走诉讼离婚,往往受制于分居的苛刻条件,也常遭遇“久调不判”“多数驳回”的结果,如果再设置一个离婚冷静期,等于是给家暴受害者多绑一道合法的绳索,这就是“为虎作伥”。

对婚姻自由的完整理解,就是进入与退出机制都是顺畅的,无论对结婚还是离婚都一视同仁,厚此薄彼,并且以各种私人关系的解决套上国家意志,试图实现对公俗良序的规范,好的出发点最后往往导致恶的后果。蒋胜男代表的建议收到那么多赞成意见,恰恰是她看清了“离婚冷静期”的弊端,防止将偏见合法化。

在附议蒋胜男代表的建议时,也有人提出相较于离婚冷静期,更应该设立“结婚冷静期”,其实这也是大可不必。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是成年人之间的选择,哪怕结婚是不成熟的选择,那也是选择,都不该设立“冷静期”。在婚姻退出机制上动歪心思,降低该机制的效能,已经庇护了太多的悲剧,民法典不必再做恶人。

总之,蒋胜男代表说出了压抑已久的民意呼声,她不只是有理有据地否定了“离婚冷静期”的依据,更提醒社会或立法者要意识到对婚姻的世俗偏见,只有超越了这些偏见,才能真正理解婚姻自由的真意,才能以恰当的立法姿态与立场面对婚姻制度,而不是陷入封建家长制的迷乱中,以责任之名妨碍婚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