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剩余油脂回收后,重新熬煮
导读
本刊讯: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发布一则《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日期是2020年01月19日,被处罚的当事人是南充市顺庆区醉倒拐鱼火锅;联合检查组执法人员发现南充市顺庆区醉倒拐鱼火锅店有涉嫌经营回收食用油的行为;当事人承认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剩余油脂回收后,重新熬煮加工,并将加工后的油脂用于制作火锅底料销售给顾客,供顾客食用。
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南顺罚字
〔2020〕0034 号
当事人:南充市顺庆区醉倒拐鱼火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
住所(住址):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何某某
联系地址:南充市顺庆区
2018年12月24日南充市顺庆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顺庆区公安分局西城派出所开展的联合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南充市顺庆区醉倒拐鱼火锅店有涉嫌经营回收食用油的行为。经顺庆区公安分局西城派出所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何某某的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剩余油脂回收后,重新熬煮加工,并将加工后的油脂用于制作火锅底料销售给顾客,供顾客食用。2018年12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由于涉嫌经营回收食用油,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
根据公安机关侦查结果和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该店负责人何某某在经营醉倒拐鱼火锅店期间,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加工“食用油”(“老油”), 并将加工的“老油”渗入火锅销售给顾客食用,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顺庆区人民法院2019 年 3 月 14 日作出《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川 1302 刑初 131 号,判决被告人何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复印件 1 份,证明该店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 1 份 ,证明该店涉嫌使用回收食用油脂的现场情况;
3、查封决定书及查封物品清单各 1 份,证明依法采取查封措施的相关情况;
4、《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对南充市顺庆区醉倒拐鱼火锅负责人何某某作出的有罪判决。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市监南顺罚告字〔2019〕688 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诉和申辩。
当事人利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规定的情形,属于经营回收食用油的行为。
根据顺庆区人民法院 2019 年 3 月 14 日作出的《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川 1302 刑初131 号,判决被告人何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规定的情形。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同时,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2、 注销“南充市顺庆区醉倒拐鱼火锅”的《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备案证编号:南顺食药监西餐(2018)142 号)。
3、 当事人何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 6 个月内依法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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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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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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