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征税方案有望在2020年底前达成一致意见
本报记者/杜丽娟/北京报道
在前期发布意见征询稿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和20国集团近日又发布针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以下简称“BEPS”)包容性框架的最新进展。
《中国经营报》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2月13日,经合组织对数字经济征税方案的经济分析和影响评估进行了网播,并发布了BEPS包容性框架声明(该声明包括两个文件:支柱一和支柱二),以期在2020年底前使包容性框架成员国能对此方案达成共识,并发布最终报告。
多位国际税收研究人士认为,如果数字经济征税最终方案在2020年底前达成一致意见,将避免各税务管辖地针对数字经济采取更为激烈的单边征税措施,这意味着,现有的数字服务税将被取代。
互联网业税负变化
德勤税务报告认为,包容性框架成员国认可了以“统一方法”的结构框架作为针对支柱一形成基于共识的解决方案的基础。按照分配给市场国的应税利润标准,主要分为三种类型:A类金额、B类金额、C类金额。
上述三种类型中,A类金额最受关注。根据包容性框架声明,A类金额主要适用于两类企业:自动化数字服务企业和“面向消费者”的企业。
普华永道中国转让定价服务合伙人唐恩亮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所谓“自动化数字服务企业”,简单来说包括各类主要依靠互联网开展业务的高科技公司,比如以FAANG(即脸书、苹果、亚马逊、Netflix和谷歌)和BAT(即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为代表的中美互联网科技公司。
“统一方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把征税权更多地分配给消费者所在地和使用者所在地,这意味着未来这些地方的所得税税率会更高。
鉴于目前全球范围内主要的互联网科技公司大多集中在中美两国,从征税权分配的角度来看,包括欧盟、英国、日韩等在内的发达国家将更多的获益。
“如果‘统一方法’落地,互联网科技公司的全球税负会增高。由于美国互联网科技企业的全球化程度更高,因此,美国受到的影响也会更大。”唐恩亮说。
A类金额影响较大的另一类企业是“面向消费者”的企业。主要指向消费者提供最终产品和服务的公司,如果“统一方法”落地,主要从事衣食住行业务的大型跨国公司将会受到影响。
“相比互联网企业,目前消费类跨国企业的平均税负已经比较高,其税负已经在消费者所在地和使用者所在地进行了分配,因此,未来‘统一方法’对这类企业的税负影响会比较小。”一位转让定价相关人士预测。
该人士还预测,总体来看,中国将获得针对面向消费者类企业更多的征税权。
跨国企业重复征税
值得注意的是,在声明发布后,目前针对“统一方法”的具体实施方法还有待进一步讨论,多数人士认为,未来可能需要对各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做出修改。
“统一方法”主要是未来提高企业和税务机关的税收确定性,同时加强争议的解决,这是支柱一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顺利实施支柱一的“统一方法”,需要各国取消与数字经济征税相关的国内单边行为(如对数字服务开征单独的所得税)。
按照经合组织的计划,2020年7月,包括中国在内的BEPS包容性框架领导小组将组织各工作组开展会议,并于2020年底发布包含更多技术细节的支柱一最终报告。
唐恩亮解释,对跨国企业来说,特别是对第一类自动化数字服务企业的研究结果显示,目前业界希望各参与国可以就“统一方法”达成一致意见。“因为如果该方案得以通过,它将取代目前部分国家及地区开征的数字服务税,从而有利于跨国企业应对相对稳定的国际税收环境。”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各参与国无法在支柱一的范围内达成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国际税收争端解决机制,则未来可能会给跨国企业带来更为严重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举例来看,如果从事属于适用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与市场国存在重大且持续的联系,根据新规则,该企业将会被认为与市场国产生了实际联系。
对于中国跨国企业来说,需要及时分析数字经济征税方案对企业的全球税负和合规成本带来的影响,同时要识别企业潜在风险,完成压力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