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社会 2019-12-30 16:21 的文章

维也纳酒店员工出差时车祸身亡 赔70万引妻子不

南都讯 兰女士的丈夫白某军是深圳维也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也纳酒店)员工,曾经常被外派至青海西宁工作。9月22日,在一次长途出差途中,白某军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家中顶梁柱轰然倒下。就善后方案,兰女士表示,一直无法与维也纳酒店达成一致。

就此事,维也纳酒店方面回应称,就白某军的赔偿问题,公司方已与除兰女士之外的其他家属达成一致。此外,公司方面协助申请了工伤赔偿,公司员工还发起了捐款。接下来,将进一步与兰女士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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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部分)

四人出差途中出意外,两死两重伤

2014年10月17日,兰女士的丈夫白某军入职维也纳酒店集团(总部)。2019年4月,工作发生变动,他被调入维也纳酒店(青海西宁胜利路店)任职酒店总经理。

今年9月22日,白某军、毛某、胡某和姚某伟一行四人,从西宁出发前往德令哈出差。但是,在这次长途出差途中,四人不幸遭遇车祸,导致两人死亡两人重伤。

青海交警出具的事故鉴定报告显示,9月22日20时30分许,胡某驾驶越野车沿茶德高速下行线由北向南行驶的过程中,越野车发生翻车,造成白某军、毛某死亡,驾驶员胡某、乘车人姚某伟死亡。事故原因分析显示,超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据兰女士介绍,这辆越野车是一行四人到达西宁后向租车公司租用的。出差时,公司并未安排车辆接送,而是要求员工在当地租车,自驾前往目的地。“从西宁市前往德令哈市,单程大约有500多公里。”

兰女士表示,现在死者已火化安葬。丈夫白某军去世,家中除年迈的父母外,还有一个3岁的儿子需要照顾。事发后,她曾今多次前往公司,但是一直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家属和公司就赔偿问题难以达成一致

就此事,维也纳酒店表示,车祸导致两名员工死亡,另外两名员工重伤。目前,就赔偿问题,除白某军外,其他三名员工均已与公司达成了一致。

维也纳酒店方面表示,此前,酒店方曾给白某军的家属出具了赔偿方案。除帮助兰女士申请工伤赔偿外,还会给予白某军家属一笔70万元的一次性人道主义援助,分付给死者的父亲、母亲、配偶和儿子。此外,酒店员工还会发起捐款,“这笔钱也会一次性给到白某军的家属。”

南都记者注意到,在维也纳酒店方提供的协议书中,除配偶兰女士外,父亲、母亲和儿子等家属均由死者父亲签字代领。对此,兰女士表示,“此前并不清楚这份协议的具体内容,自己也并未参与协议的商定。丈夫去世,赔偿事宜为何不与妻子沟通,而是和丈夫的父母沟通?”

就赔偿事宜,兰女士提出了要求,“3岁的儿子,公司方面需支付15年抚养费,每年2万,共30万;另外,公司还需要支付给她42万,用于偿还丈夫生前的债务。”

维也纳酒店回应称,此前曾多次找兰女士商谈过赔偿事宜。11月4日,公司就与其他家属达成了一致,并取得了感谢信、保证书。但是,兰女士在协议外要求公司支付72万元的赔偿费用,这个是没有道理的。另外,公司已经帮助兰女士向有关门申请了工伤赔偿。就白某军的赔偿问题,接下来将与兰女士做进一步的商谈。

律师说法:

本案属于工伤事故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颜昭雄表示,从赔偿主体看,根据案情,兰女士丈夫一行人系在长途出差途中,因司机超速行驶发生事故死亡,没有证据兰女士丈夫存在过错,只有司机是直接责任人。因为司机是履行职务行为,相关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颜昭雄律师介绍,在赔偿金额上,工伤赔偿标准低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但公司是因为司机的职务行为而承担责任,既然司机是公司员工,法律上将司机认为是公司内部人员,本案不属于“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换句话说,本案属于工伤事故,因此兰女士很大可能无法主张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如果公司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相关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