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官员婚外与多名女子有染 其同僚长期养情
近日,厦门市集美区纪委监委通报了集美区城市管理局法规科负责人、一级科员陈志毅严重违纪问题。通报称,陈志毅参与赌博、婚姻存续期间多次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以“情场高手”自居。而在上月,陈志毅的同事叶孔寿也因赌博、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等被通报。
▲陈志毅曾因工作出色上电视台。
陈志毅: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经查,陈志毅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卡;违反组织纪律,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违反工作纪律,向违建户泄露举报人信息;违反生活纪律,参与赌博、婚姻存续期间多次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2.5万元。
陈志毅严重违反党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且在党的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2019年12月18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志毅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土鸡土鸭等来者不拒,以“情场高手”自居
陈志毅是法学科班出身,大学三年级就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2013年3月到集美区城市管理局任职后,随着环境、岗位、职务的变化,陈志毅面临的诱惑考验越来越大,理想信念逐渐动摇、滑坡直至彻底丧失,从收受土特产、烟酒等礼品发展到收受现金,在违反党纪国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在诱惑面前,陈志毅利令智昏,把纪法抛之脑后,肆无忌惮以权谋私。2018年2月负责区城市管理局法规科工作后,更是变本加厉,利用审核违法建设案件的职务便利,频繁帮助违建户逃避处理,甚至跑风漏气泄露举报人信息,换取各种好处。
在中央三令五申且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的大背景下,陈志毅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土鸡土鸭、茶叶茶具、香烟名酒、加油卡、购物卡等一概来者不拒,把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当成家常便饭。
2019年10月区委对“两违”(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领域)整治领域开展专项巡察前夕,陈志毅仍然不知收敛、顶风违纪,收受违建户购物卡5千元。
在生活,陈志毅也行为底线尽失。通报称,其精神世界空虚,生活趣味低级,吃喝嫖赌样样俱全,礼义廉耻荡然无存。腐化堕落,长期赌“六合彩”,热衷于出入各种低俗场所。道德败坏,贪图女色,以“情场高手”自居,婚后与多名女性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还谎称单身与其他女性公开交往,给家庭造成严重伤害。
曾被称为“工作狂”,擅长网络流行语
政道君查询发现,在2016年集美区打击“两违”活动中,陈志毅曾作为工作尽职尽责的典型而被报道。彼时,他才30岁,是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侨英中队党支部书记。他擅长网络流行语,还是个“工作狂”。报道称,他上午整治占道经营,下午带队拆违,结束了一天的忙碌,晚上8点,终于回到家,还不忘调侃自己:“感觉整个身体被掏空了”。
报道还称,整治占道经营,通常的做法是通过劝导、暂扣等方式责令摊贩撤离,但陈志毅另辟蹊径,每天派驻6人至10人到现场,只要看到有购买意愿的人,就上前劝导。这种“买卖隔离”举措初见成效,没有生意后,一些摊贩主动“罢工”回家了。
不过,就是这样一位曾经的工作先进典型却在33岁时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政务撤职。
叶孔寿:
与其他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
无独有偶,就在11月份,集美区纪委监委还通报了该区城市管理局一级科员叶孔寿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经查,叶孔寿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与他人串供,企图掩盖违纪违法事实;违反廉洁纪律,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工作纪律,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违反生活纪律,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此外,叶孔寿还涉嫌职务犯罪,利用查处违法建设的职务便利多次索贿、受贿。
嗜赌成性,欠下巨额外债
叶孔寿18岁入伍,22岁入党,从军21年,从一名普通战士一步步成长为边防派出所副所长、所长、参谋。
通报称,叶孔寿不学无术,调查组在其办公室和家里,几乎找不到政治理论书籍,精神家园“杂草丛生”,思想防线形同虚设。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得知组织调查后,与行贿人建立攻守同盟,伪造借条,将索贿行为包装成普通借贷;审查调查期间,仍然不知悔改、心存侥幸,企图蒙混过关,态度极其恶劣。
叶孔寿还信奉等价交换规则,刚到集美区城市管理局工作短短几个月,就迫不及待兑现权力,大搞权钱交易,单单2017年9至12月4个月内就违法收受违建户钱财十几万元。
此外,叶孔寿嗜赌成性,不仅搭上家庭唯一住房,还欠下巨额外债。为筹集赌资、偿还赌债,不惜借高利贷,甚至以借为名三番五次向违建户索要钱财,名声恶劣,影响极坏。叶孔寿道德败坏,弃婚姻家庭于不顾,公然与其他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