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服刑犯狱内带伤身亡 副监狱长:生前未被
陈浩的尸检鉴定报告 本文图均为 受访者供图
12月15日上午11点,服刑人员陈浩(化名)在死亡一年之后,遗体被狱警抬上专车带走火化。
因盗窃罪入狱服刑的黑龙江绥化市兰西县30岁男子陈浩,去年8月从兰西县看守所转到黑龙江东风监狱服刑期间,突然死亡。
尸检报告和狱警的说法是,陈浩因突发脑梗死亡。
但家属看到陈浩遗体时发现,他身上有多处伤痕。“我弟弟生前是否遭人殴打?”陈浩的姐姐陈晨(化名)质疑称。
哈尔滨市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给出的“答复函”哈尔滨市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7月17日出具的《答复函》显示,“(陈浩)尸体五个部位呈暗紫色、暗红色,系生前局部受钝性物体作用形成的非致命损伤;尸体头皮内血肿系生前局部受钝性物体相互作用形成的非致命伤,该血肿不能诱发脑梗死。”
陈晨向东风监狱人员提出调取监控视频。她接到的相关材料显示,监狱未保存相关监控视频。
东风监狱副监狱长张晓峰12月16日告诉澎湃新闻(),经查,陈浩生前未遭人殴打。但他未对陈浩遗体的伤痕因何而来进行解释,也未解释是否有保存监控录像。
陈晨说,家人曾提出要二次尸检,因担心被毁灭证据,一致不同意将陈浩遗体火化。
张晓峰则表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罪犯尸体火化的决定权不在家属,即便家属不同意,也要进行火化。
有律师认为,家属有权调取监控录像,如监狱方因技术故障无法提供,家属可要求监控设备提供商对设备等进行修复。死亡罪犯的近亲属要求延期火化,可提出申请,监狱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
“关于罪犯陈浩家属反映问题的回复”中显示,排除陈浩尸表外伤是由体罚虐待或肢体冲突形成。尸体多部位有伤,监狱称未遭殴打体罚
陈晨回忆,最后一次见到弟弟是2017年5月,她俩和父母在青岛务工。当时弟弟说想念老家5岁的孩子,遂从青岛回了老家。
那年8月,警方告知家属,陈浩因盗窃被羁押在兰西县看守所。
有关陈浩盗窃案的刑事判决书显示,陈浩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7年8月30日被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羁押在兰西县看守所。判刑后,他被送往黑龙江东风监狱服刑。
家属2018年10月30日接到东风监狱工作人员通知,称陈浩10月29日晚突发脑梗,30日凌晨3时许因病死亡。
监狱方委托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检,鉴定报告显示,死者脑干部位脑膜结核侵及血管,发生脑干及大脑多发脑梗死……呼吸循环障碍而死亡。报告载明,排除机械性损伤、窒息等原因致死。
但家属看到陈浩尸体时发现,他双腿、胳膊有大片淤青,后脑有血肿块。陈晨曾向监狱工作人员询问“伤从何而来”,对方称“也许是在抢救中磕的、碰的”。
这一说法无法让陈晨信服,她拍下了弟弟身上的伤痕。
北京法医司法鉴定咨询中心主任、主检法医师王鹏分析称,根据图片初步判断,陈浩身上的淤青并非尸斑,他推测是外伤。
“我弟弟生前是否遭人殴打?”陈晨多次请求东风监狱、哈尔滨市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作答。
哈尔滨市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7月17日出具的《答复函》显示,“尸体五个部位呈暗紫色、暗红色,系生前局部受钝性物体作用形成的非致命损伤;尸体头皮内血肿系生前局部受钝性物体相互作用形成的非致命伤,该血肿不能诱发脑梗死。”
在这一个月前的6月18日,东风监狱给出的《关于罪犯陈浩家属反映问题的回复》却显示,“陈浩曾患有脑膜炎……身体状态较差,日常有走路不稳跌撞和摔倒现象……经过询问陈浩工友、舍友,排除其尸表外伤是由体罚虐待或肢体冲突形成。”
陈晨说,弟弟确实在2015年7月曾患有脑膜炎,但当时已治愈。
伤痕到底从何而来?东风监狱副监狱长张晓峰12月16日晚告诉澎湃新闻,陈浩身上的淤青确实是伤痕,经查“(陈浩)死前没有被打”。调查结果早已反馈给家属。“家属一直纠结于伤痕,这并非致死原因。”
张晓峰未对陈浩遗体的伤痕因何而来进行解释,“犯人也有犯人的权利,我们不能天天把他扒光看看他身上是什么情况。”
陈浩副监狱长称无向家属提供监控视频义务
去年11月至今,陈晨辞掉青岛的工作,在长达一年多时间里,一直为了“真相”奔波。
她一次次向监狱、当地检察院提出想调取陈浩死前72小时完整的监控视频。
最终,监狱方面向她提供了陈浩死前三天、约5分钟的监控录像。“一段与其他工友上工的、一段是死前两小时,他抱着被子去铺床的,”陈晨回忆,在第二段视频中,她看得出弟弟走路明显缓慢了许多,“第三段是弟弟被几名犯人抬出来,有穿白色衣服的医务人员在一旁”。
陈晨转述道,狱警称只能向家属提供这些视频片段,其他没有保存,部分时刻执法人员未带执法记录仪。
前述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答复函》对监狱内监控视频作出了说明:对于家属要查看死者生前72小时完整监控视频的要求,因监狱未保存视频资料,致使死者生前影像无法还原,“我院也向东风监狱提出此问题,但至今无法解决”。
东风监狱副监狱长张晓峰对此解释称:“监狱方面可以向主管机关、监察机关等提供监控视频,没有义务向犯人家属提供。”但他未解释是否真的没保存监控录像。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司法部2015年颁发《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在陈浩死后,监狱方面是否第一时间通知了检察院及法院?对此,张晓峰12月18日表示,无法接受电话采访,需面谈。
监狱工作人员向家属出具的“火化通知书”。未进行二次尸检,尸体遭“强制火化”
一年多时间里,陈晨奔波于东风监狱、检察部门等,她曾书面提出要求对尸体进行二次尸检。
一份落款时间为2019年6月3日、印有陈晨指纹的“对黑龙江省东风监狱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异议”显示,她要求重新鉴定。
但家属提出二次尸检的前提是,希望监狱方面提供监控视频作为查明外伤的证据。
从6月份至12月,因监狱方面无法提供监控视频,二次尸检始终没有进行。
今年11月16日,陈晨接到12309(检察服务中心)短信:已(将相关材料)转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12月9日,陈晨和父母接到东风监狱给出的一份“火化通知书”,上面载明:“陈浩尸体已经检验,无保留必要,于12月15日进行火化”。
陈晨及父母告知监狱工作人员,他们对陈浩的死存在异议,不同意火化。但未能阻止12月15日上午进行的火化程序。
对于火化尸体一事,张晓峰解释称:“监狱下达的(火化通知单),不以当事人(及其家属等)签不签字、接不接受为准。陈浩尸体火化的决定权不在家属,道义上我们希望能与家属达成一致,但是如果家属不同意,我们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同时,张晓峰也表示,陈浩的尸体已存放一年多,“产生的存放费给财政造成非常大的包袱,如果一直存放下去,民政部门也承担不起。”
陈浩的死亡证明律师:家属有权要求申请调取监控视频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邢鑫表示,目前我国尚没有明确规定监狱监控录像需保存多久,相关问题可参照《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二十九条规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获取的视频、音频信息资料留存时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第七条载明,罪犯死亡后,对初步认定罪犯为正常死亡的,监狱应开展的调查工作中,包括:封存,查看罪犯死亡前十五日内原始监控录像等。
邢鑫分析,监控视频对于确认服刑人员死因,起到重要的判断作用,家属有权要求调取观看。如果监狱方因技术故障无法提供监控录像,家属可以监控设备提供商对设备及存储服务器进行修复;如果监狱方有意回避监控视频问题,或存在掩盖真相之嫌。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本案中,家属查看监狱的监控视频,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并向检察院或监狱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才可查看。实践中,查看监控视频的申请,一般都会遭拒。
《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死亡罪犯的近亲属要求延期火化的,应当向监狱提出申请。监狱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尸体延长保存期限不得超过十日。
邢鑫分析,家属对死因、监控视频缺失存在合理质疑,可以在未进行尸检复检的情况下,申请暂缓火化。为还原真相、厘清事实,监狱方应在复检后火化尸体,避免家属产生“毁尸灭迹”的怀疑。
他认为,陈晨接到短信表示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正审查处理,意味着此案的调查结论正在复议复核中。
邢鑫表示,在尸检复检未进行、调查结论正在复议复核中的情况下,对尸体强行火化,或使真相无法彻底查明。在调查处理罪犯死亡工作中,人民警察、检察人员及从事医疗、鉴定等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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