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财经 2020-01-03 10:41 的文章

民企新28条:公平的法治环境是最大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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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报

2019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一系列有分量的政策措施,而最大的利好,就是公平的法治环境。

《意见》提出,应当依法严格区分多种不同性质的财产,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财产。对此,上海市青联委员、嘉法邦(上海)律师菁英荟联合创始人潘雄律师认为,这些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有助于降低对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的侵害,有效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有限责任无限化”等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朱晓武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秉持谦抑、审慎、善意等理念,在办案中体现对企业家的扶持和保护。要推进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建立系统内收集涉政府产权纠纷方案、持续推动有关产权保护案件的解决,增强政府信用,增加企业信心,激发企业家干事创业热情,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潘雄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指出:“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切实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在实践中,一旦普通民营企业被采取保全措施,资产被查封或银行卡被冻结,极大可能会导致资金链断裂,加之诉讼和执行程序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将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此次《意见》中对于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的再次强调,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审限监管、完善繁简分流审判机制,加大执行力度与速度,及时有效地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朱晓武认为,《意见》提出的进一步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举措将切实提高产权侵权成本,从而降低知识产权恶意侵权犯罪行为的发生,使得民营企业投放更多的精力搞创新。

潘雄说:“无论在《意见》中再次强调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还是将该制度纳入《民法典草案》,都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重视和加强。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侵权成本,提升保护力度,是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营商环境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拥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来说意义深远。”

在具体操作中,朱晓武建议,要完善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披露,以及证据妨碍排除规则,一方面能降低侵权举证压力,将能使得侵权与被侵权双方对诉讼风险等有一个理性的判断。另外,相关责任机关也要及时移送、受理关于知识产权案件,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提高服务效率。

此外,本次《意见》再次明确错案必纠,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拍手称快。潘雄表示,本次《意见》再次明确了对侵犯民营企业及企业家人身财产冤错案件的程序甄别和纠正,向社会传递了党中央依法保护产权的政策导向,有助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感以及干事创业信心,稳定社会预期,体现了我国对于加强产权保护、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错案必纠的态度和决心。

朱晓武认为《意见》提出健全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法治环境,释放了保护民营企业的强烈信号,这为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奠定了系统性法治制度框架。

山东省政协经济委员会特聘专家、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崔丙群认为,这份最高规格文件,犹如“冬天里的一把火”,给广大民企提前送上了新春“大礼”。《意见》不仅再一次充分肯定了我国民营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还围绕市场化、法治化和制度化提出一系列有力举措,为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系统性、可持续和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崔丙群结合调研实践,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当前推进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在加强法规制度保障的同时,更需企业激发自身强大的内生动力。”

他建议企业,自我激发内生动力必须对接政策找出路,聚精会神办企业,端端正正有担当,踏踏实实搞创新;还必须适应营商环境的变化,练好“内功”,将管理现代化落到实处。

崔丙群认为,民营企业“呼唤政策”、更应主动“对接政策”。企业发展必定离不开“好政策”,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必须要有研究政策、对接政策的实际行动,必须积极主动找政策、用政策、用好政策。

专家们认为,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经济下行压力,我国支持民企发展的政策“春风”持续给力,民营企业要跨越“三座大山”、实现转型发展,不仅需要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更要企业积极主动适应新环境,实现新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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