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口蓮起诉怡口莲 法院:"怡口莲"构成侵权
来源:每日经济洗完
“怡口蓮”和“怡口莲”竟然不是一回事!
让我们先来看两张图片。
图片来源:网页截图
有发现这两张图片中的商标有什么不一样吗?要知道,这两张图中的商标分别代表着两家完全没联系的公司。
第一张图片是来自英国的“怡口蓮”,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怡口蓮”生产的糖果,其生产的太妃糖是许多人记忆中的味道;而第二张图片则是来自厦门的“怡口莲”。
“怡口蓮”和“怡口莲”,是不是有点傻傻分不清楚?
近日,因认为对方侵犯自身的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在中国拥有“怡口蓮”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百利公司”)将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怡口莲公司”)诉至法院。
图片来源:微博@北京海淀法院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一审认定,怡口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怡口莲公司停止侵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3万余元。
怡口蓮:你的产品包装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公开资料显示,“怡口蓮”,英文名为eclairs,是吉百利公司旗下的一个品牌。
吉百利公司,集团公司总部位于英国伦敦,主要生产、推广及分销糖果(巧克力、糖制糖果、口香糖等)及饮料产品。是全球第一大糖果公司,第二大口香糖公司,第三大软饮料公司,也是唯一一家同时拥有巧克力、糖果及口香糖产品的公司。吉百利公司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约200年前。
图片来源:吉百利公司官网
本案中,原告吉百利公司诉称,吉百利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糖果公司之一,在中国拥有“怡口蓮”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怡口蓮”品牌是糖果领域的世界性知名品牌。被告怡口莲公司生产、销售和宣传标有“怡口莲”商标的巧滋脆夹心米果,该商标在字体、设计风格等方面均与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商标高度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怡口莲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目前“怡口莲”商标已被宣告无效。
此外,怡口莲公司将“怡口莲”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具有攀附吉百利公司良好商誉的故意,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怡口莲公司生产的“巧滋脆夹心米果”产品的装潢与吉百利公司“怡口蓮喜事莲莲巧克力夹心太妃糖”产品的装潢亦高度近似,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该行为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吉百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怡口莲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
怡口莲:我们是米果
与你家糖果不属于类似商品
被告怡口莲公司辩称,不同意吉百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怡口莲公司的“怡口莲”商标虽然于2019年9月20日被宣告无效,但有效期间的使用行为具有合法基础,不具有可归责性。
怡口莲公司的“怡口莲”商标使用的“米果”与吉百利公司商标使用的“糖果”不属于类似商品,怡口莲公司未与吉百利公司商标进行傍靠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未损害吉百利公司的合法权益。
怡口莲公司在主营相关类别拥有已经核准注册的“怡口莲”商标,企业的商号主要识别部分与商标一致符合商业惯例,企业的设立登记合法合规,并未攀附吉百利公司的商誉,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太妃糖构成知名商品以及产品的装潢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该装潢属于行业惯常设计,亦非法律意义上的“特有装潢”,怡口莲公司米果产品的包装设计整体有较大的区别,已经尽到了合理避让的义务,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因此,怡口莲公司不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吉百利公司要求的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怡口莲”构成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怡口莲公司停止侵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3万余元。
据北京海淀法院,本案有以下几大争议焦点。
首先,被诉“怡口莲”标识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对吉百利公司享有的商标权的侵害?
“怡口莲”曾为怡口莲公司的注册商标,于2012年获准注册,于2019年9月20日被宣告无效,故判定怡口莲公司对“怡口莲”标识的使用行为应当区分2019年9月20日前及2019年9月20日后两个时间段。
在案证据显示,“怡口莲”标识被认定无效后,怡口莲公司的“怡口莲巧滋脆夹心米果”产品依然在公开销售,该产品上突出使用了“怡口莲”标识, “怡口莲”与“怡口蓮”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以及含义上完全相同,“怡口莲”核定使用商品与“怡口蓮”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日常生活食品,关联性较强。
故在2019年9月20日之后,怡口莲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怡口莲”标识侵害了吉百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怡口莲公司使用“怡口莲”作为其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吉百利公司广泛使用、宣传,“怡口蓮”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广为公众知晓,与相关公众之间建立了稳定的联系,且吉百利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销售和宣传,怡口莲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对此应当明知。怡口莲公司在选择和注册企业名称时,应当对在先较为知名的品牌进行避让,但其仍然选择“怡口莲”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进行了注册,难谓善意。
另外,怡口莲公司在其生产的巧滋脆夹心米果产品上使用相关装潢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定,怡口莲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包装上、宣传推广中使用了“怡口莲”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吉百利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怡口莲公司使用“怡口莲”作为其企业名称,对吉百利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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