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农夫山泉商标?法院:驳回
如今市面上的矿泉水饮料品种多样,相信其中不少人会想起农夫山泉这个品牌。从创立之初提出的“农夫山泉,有点甜”再到如今的“我们不生产水,我们只是大自然的搬运工”。这些让人印象深刻的广告语让农夫山泉再次让大众广为认知,但名声大噪的同时,其商标遭到近似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说到商标,我们先来了解下农夫山泉的商标情况。在其1996年成立后的同年,农夫山泉就立马申请了“农夫山泉”商标,这甚至早于“农夫山泉,有点甜”这广告语之前。可见该公司的商标重视程度。
在中国商标网检索发现,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一共申请了146件“农夫山泉”相关的商标,注册类别几乎覆盖了商标的所有类型。其中,最早的一枚商标系第1139027号“農夫山泉”商标,于1996年12月23号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23类啤酒;矿泉水(饮料);水(饮料);茶饮料(水);果汁等服务上。
而关于其商标近似的案件,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农夫山”商标无效行政纠纷,驳回上诉人农夫山(广州)乳业有限公司(下称“农夫山乳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无效判决。
诉争商标第26916681号“农夫山”商标,于2017年10月17日由农夫山乳业公司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29类豆浆;牛奶;豆奶等服务上。今年3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农夫山乳业公司的申请,理由是:申请商标主要认读的中文部分,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41841号“农夫山泉”商标、第25242267号“农夫山泉”商标前三字相同,整体呼叫及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同时使用在豆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农夫山乳业公司不服决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今年6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该公司再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终,法院认为:
1、农夫山乳业公司主张与本案情况基本相同的商标在第29类商品上已实现共存,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共存。但是,每个商标的构成要素、制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商业使用状况等均有差异,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且未经过司法审查,不能成为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理由。
2、农夫山乳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最后,通过三轮的审查第26916681号“农夫山”商标还是被判了无效。小编想说,商标除了尽早注册外,商标查询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避免近似而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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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一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