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财经 2019-12-03 11:35 的文章

华为员工无罪后,剧情不能就这么完了。近日,

华为员工无罪后,剧情不能就这么完了。近日,华为前员工李洪元被以敲诈华为公司的罪名拘留251天,后被无罪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此事在互联网上逐渐发酵,网传的一份《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显示,李某元于2005年10月入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任工程师职务,离职前在逆变器销售管理部工作,于2018年1月31日从华为公司离职。因离职补偿金额与公司意见不一,双方经商谈同意给李某元补发331576.73元离职补偿。2018年3月8日,通过部门秘书周某某的个人渤海银行账户向李某元招商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304742.98元 (税后金额,交易摘要为“离职经济补偿”)。李某元因此被举报敲诈勒索,于2018年12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该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元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定深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李某元于2019年8月23日释放,共被羁押251天。李某元请求国家赔偿,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5日,决定赔偿包括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79300.904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7755元,两项合计107522. 94元,并向华为和其父亲所在的工作单位发函,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大家怀疑李洪元是否因为要求离职补偿而被当初所在部门恶意构陷。以下是李洪元自述:2005年10月加入华为,我在华为的最后一个部门是太阳能逆变器业务部,这个部门的是相对公司主流程独立运营的。这十二年来我的收入成倍增长(公司没有亏待我,也是我举报的动力),但职级一直没变过。从2008年开始,我成为了华为的持股员工,有一点点股份,能拿到一点点分红。2018年1月,我从华为离职。我当时所在的逆变器业务,是一个通过政府补贴而存在的行业。销售毛利低,想要赚钱只能把规模做大。部门业务造假很早就开始了,公司大量资金被占用、仓储、存货方面都承担着巨额损失。出于我对华为的感情来说,我觉得我必须要把这股歪风给遏制住,所以我就在2016年11月举报了。这时候接近2017年年底,到了我续签合同的时候了,但主管就直接和我说,公司不和我续签了。我尊重公司的选择,但是因为我入职12年了,按劳动法的规定,是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应遵从劳动法给予赔偿。是在2018年1月31号,指派何某来跟我谈,给出的方案是N+1(含年终奖),我不认同这个方案,提出了2N,最后他们很爽快的答应了,双方签署了离职协议。谈判过程长达两个小时,中途有说有笑,我没有任何敲诈勒索的言辞。3月8日,我来深圳签了确认书,当天下午收到由何某秘书周某私人账户转来的大概30万元。我知道不下5位华为同事的离职赔偿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得到的,我认为这是华为一种变通的处理方法。以上是网上对于此事的公开报道摘录,不知道大家发现没,里面透漏出一些重要信息,华为或者华为公司的该部门,可能涉嫌犯罪,具体分析如下:一、涉嫌诬告陷害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那么本案是错告还是诬告呢?根据网上透漏的信息,2018年1月31日谈判并签署了离职协议,3月8日签署了确认书,当天下午收到了约30万元。李洪元所在的太阳能逆变器业务部,明知已经和李洪元签订了离职协议书以及确认书,明知这属于双方自愿的行为,明知李洪元应该得到离职补偿,还向公安机关举报,主观上明显具有意图使他人收到刑事追究、打击报复的故意。因此,如果网络报道属实,那么这一行为属于诬告陷害罪。二、诈骗罪。请看报道中这一段描述:“我当时所在的逆变器业务,是一个通过政府补贴而存在的行业。销售毛利低,想要赚钱只能把规模做大。部门业务造假很早就开始了,公司大量资金被占用、仓储、存货方面都承担着巨额损失。出于我对华为的感情来说,我觉得我必须要把这股歪风给遏制住,所以我就在2016年11月举报了。”业务造假?政府补贴?是不是通过大量的业务造假而骗取政府的补贴?骗取了多少补贴?要知道,骗取政府补贴数额较大也是要判刑的。三、逃税?请看报道“2018年3月8日,通过部门秘书周某某的个人渤海银行账户向李某元招商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304742.98元 。”明明是公司的行为,为啥要用秘书的个人账户支付经济补偿金?要知道,企业对公账户时刻都在税务部门的监管下,不用对公账户而用私人账户,目的何在?华为是大型企业,是良心企业,是国人仰慕的民族企业,希望华为没有违法犯罪的事件发生,更希望有错必纠,有罪必罚,爱之愈深,责之愈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