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社会 2020-03-24 15:28 的文章

阻碍工作人员“过度管控”构成妨害公务罪吗?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罪”屡见报端,但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也存在过度管控、工作人员过度执行的问题。

今天(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联合答记者问时表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才构成妨害公务罪。实践中,极个别地方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法律依据不足,措施本身不当,有关人员又简单甚至过度执行的,不应认定为是“依法执行职务”。

妨害公务罪的对象范围如何把握?

社区“再委托”小区物业自行实施防控措施,相关人员不宜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疫情防控期间,该类犯罪行为常见诸报端。

2月10日,两高两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明确,妨害公务罪的对象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

但在司法适用中,如何准确把握妨害公务罪的对象,特别是对“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

上述两位负责人表示,“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组织虽然不是国家机关,但其行使的疫情防控职权来自于国家机关的委托,且系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由于疫情的突发性、广泛性,对于此处的“受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不宜作机械理解,而应当实事求是地予以把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从实践看,相关措施不可能完全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去落实。”上述负责人称,各级政府依法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后,居(村)委会、社区等组织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的,尽管并非基于政府的书面或者口头“委托”,但也应当认为是“受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但是,他们强调,需要注意“再委托”的情形。“我们认为,对于委托授权的把握不宜再扩大范围。比如,对于居(村)委会、社区为落实政府要求,‘再委托’小区物业、志愿者等自行实施防控措施的,对相关人员则不宜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相关人员实施防控措施,符合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阻碍“过度管控”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吗?

有关人员过度执行无法律依据的管控行为,不应认定为是“依法执行职务”

在疫情管控期间,存在过度管控的情况。记者注意到,早在2月中旬,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基层综治中心和网格员作用筑牢疫情防控第一道防线的通知》,其中提及,引导社区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开展疫情防控相关工作,避免出现过度管控做法。

如果出现了过度管控而致公民与工作人员冲突的情形,也适用妨害公务罪吗?

上述两位负责人称,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才构成妨害公务罪。实践中,极个别地方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法律依据不足,措施本身不当,有关人员又简单甚至过度执行的,则不应认定为是“依法执行职务”。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白爽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