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歌古天乐昆虫”论文出圈后 作者回应质疑
“乘道德而浮游”、“浮游不知所求”
《荀子》谓其“不饮不食”,晋·郭义恭《广志》谓其“在水中翕然生”,晋·葛洪《抱朴子内篇》则说“蜉蝣晓潜泉之地”
唐·孔颖达《毛诗正义》所述“似甲虫,有角”,宋·戴侗《六书故》又以为“蜉蝣盖羽虫,疑即夜蛾”
“俯仰烟波内,蜉蝣寄此身。”
“布袍草履历天涯,朝市与云霞”
……
如果只看这些,你大概猜不到,这是一篇发表的昆虫新种论文,而类似这样的古文引用,文章里仅注明出处的就有10多处。
最近,这篇论文以另一种方式“出圈”,被更多行业外网友知晓——论文中把在四川甘孜采集到的这种昆虫命名为“胡古叉襀”,作者解释:“该物种是为致敬著名演员胡歌先生、古天乐先生而命名,藉以感谢他们对中国西部山区环境保护与基础教育事业的贡献。”
↑“胡古叉襀”成虫。
不过,昆虫研究圈内人对论文的行文以及细节有更多关注,他们的态度有肯定也有不认可。在与红星新闻记者的交流中,文章第一作者直言,巨大的流量令他们惊讶,他也注意到了评论,之所以这样写作有自己的考虑,也是在“学习祖师爷”。
胡歌+古天乐 一篇学术论文的出圈
最近,一篇题为“中国四川省叉襀属(襀翅目:叉襀科)一新种”的学术论文引起业内外关注。这是一篇昆虫新种的论文,发表在《世界生态学》期刊上。文章中介绍,这个昆虫新种采集于四川甘孜州海螺沟冰川森林公园。
↑论文截图。一篇学术文章为何会出圈,引起网友们的关注?原因在于这个昆虫新种被作者命名为“胡古叉襀(Nemoura hugekootinlokorum Wang Meng, sp。 nov。)”,其中的“胡”来自于影视明星胡歌,“古”则是古天乐。因为这个命名的缘由,不少关注的网友开玩笑说:连虫子都变帅了。
为何这样命名?作者在论文里这样解释:
[古天乐、胡歌低调参与慈善事业,谦抑自居的心态固然值得钦佩;但是,国民偶像宣传自己的善行义举,同样能够起到正面的引导作用。某些演艺明星积极投身公益活动,却被偏激的围观者诟病为“作秀”。道无贤愚,悟则得之,社会主义建设者本无高低优劣之别。每个人都拥有不可估量的巨大潜能,明星只是一种受关注较多的职业,何必对他们的公益行为求全责备?]
[该物种是为致敬著名演员胡歌(Hu Ge)先生、古天乐(Koo Tin-lok)先生而命名,藉以感谢他们对中国西部山区环境保护与基础教育事业的贡献。]
业内人士怎么看?有肯定,也有不认可
墙外热闹,墙内引发的关注也不少。北方一所大学的昆虫研究学者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看到了这篇论文,“影响还不小。”除了圈外人关注的明星命名,圈内人士还关注这篇文章的行文以及诸多细节。
记者注意到,这篇文章的写作中引用了不少古文,仅注明出处的就有10多处,例如:
《庄子·山木》“乘道德而浮游”、《庄子·在宥》“浮游不知所求”
《荀子》谓其“不饮不食”,晋·郭义恭《广志》谓其“在水中翕然生”,晋·葛洪《抱朴子内篇》则说“蜉蝣晓潜泉之地”
唐·孔颖达《毛诗正义》所述“似甲虫,有角”,宋·戴侗《六书故》又以为“蜉蝣盖羽虫,疑即夜蛾”
“江湖分两路,此地是通津。云净山浮翠,风高浪泼银。人行俱是客,舟住即为邻。俯仰烟波内,蜉蝣寄此身。”(唐·唐彦谦《过湖口》)
“布袍草履历天涯,朝市与云霞”(元·彭致中集《鸣鹤馀音》卷四《柳梢青》)
……
前述昆虫研究学者希望匿名,他直言作者“引经据典,文采一流”。在他看来,一篇科技论文“偶有这种创新的形式也不错”。
华希昆虫博物馆馆长赵力认为,“文章挑不出大毛病 ,甚至还挺有意思。”他觉得,文章对于行业外人士来说,可以让更多人关注了解昆虫分类学。
但持其他观点的业内人士也有不少。“对这篇文章,其实学术圈里吐槽的比较多。”一位从事昆虫研究的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另一位从事昆虫研究的人员给记者展示了昆虫研究圈子里一些批评的声音。记者注意到,有人认为作者自命不凡,对于论文的批评措辞更加严厉。也有持批评意见的研究人员指出文章中一些细节上的问题,例如“襀”应该为虫字偏旁,并认为这篇文章或许是分类学文章中一个反面教材。
一位做昆虫研究的教授用“奇怪”描述了自己的感觉,“其一写作风格怪,其二在‘世界生态学’杂志上发分类论文怪。”进一步他的措辞严厉:“卖弄文采,胡说八道。”他认为,严格来说,这甚至不能算一篇规范的分类学论文。
赵力也认为,在“世界生态学”上发表昆虫新种的文章确实不妥,“审稿者可能并非昆虫领域的专家,严重一点,这个种可能都不是新种。”这也是他困惑的地方:搞分类的人应该知道文章该向哪里投稿。
在赵力看来,这篇文章更像是一篇科学散文,让外行人感觉有趣,但内行人会觉得说了很多废话。而如果在专业分类杂志上发,很多内容会被要求删除,“专业分类杂志上的文章,你只需要说明这是新种的理由,没有必要抒发那些情感。”
“这篇文章大概可以说是以科研为噱头的行为艺术。”赵力评价道。
文章第一作者:写作有自己的考虑,也是学习“祖师爷”
2月14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文章第一作者王俊潮。文章的作者栏里,他的单位是中国农业大学,不过王俊潮告诉记者,自己已经从中国农大毕业好几年,这篇文章的巨大流量令他和相关作者都被吓到了。
王俊潮介绍,这次论文自己有意写得“详细得过分”,“通常的昆虫学论文并没有必要解释那么多研究背景。”他也注意到有昆虫分类学相关业内人士对他的写法提出异议,但他之所以这样写作,“主要是考虑到社会上的读者,预先避免公众误解,才没完没了写那么多,反而让个别专业人士产生了另一个角度的误解。”
接着,王俊潮提到一位老先生——胡先骕。记者检索到,胡先骕被认为是中国植物分类学奠基人,并且曾发表《中国文学改良论》一文,站在中国传统文化立场上,与陈独秀、胡适等辩论。
“植物学家胡先骕也是知名的文学家,还写文章和胡适辩论过。”对于自己文章的写作,王俊潮解释是“学习祖师爷”。此外他解释,国际动物命名法规并没有强制要求全文用英语描述新种,“只要在英文摘要里写两句关键特征就可以。”
2月15日,再次联系上王俊潮的时候,他已经准备开工。“春天我得赶紧去山上找个新种,再晚两年横断山区的新种说不定就被大家抓完了。”
以人名命名新物种是否需要当事人同意?
赵力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用人名来命名一个物种由来已久,“美国一个学者,把自己研究的昆虫类群里200多个物种的名字全部用自己的亲朋好友甚至邻居名字命名。”用别人名字来命名一个新物种,是否需要得到对方同意?“相关的规定里没有写需要当事人同意,都是命名者自己做决定的,绝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都是很高兴的。”
前述从事昆虫研究的教授也告诉记者,以人名命名不一定要当事人同意。另一位研究人员也表示:“不需要当事人同意——当事人不愿意也没有办法,已经发表就不可更改。”
前述北方一所大学的昆虫研究学者表示,一般来说用人名命名,尤其是在世的人的名字命名,为了表示尊重,都会咨询一下当事人的意见,“不过,一般文章出问题能采取的手段大多是发布声明,或者主动撤稿。”
《民法典》中规定了公民拥有姓名权,规定任何第三方不能够去干涉、盗用和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一个姓名权。“核心在于侵害。”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认为,以他人姓名命名新物种、行星,属于国际通行惯例,这种命名不是侮辱性的,就不存在侵害,“所以即使用了,也不存在一个侵害他人姓名权。”但如果当事人知道后明确反对,“那么应该进行纠正。”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秀认为,如果使用全名,要根据用途等综合判断。根据《民法典》,侵犯姓名权的方式要与干涉、盗用、假冒以及与上述行为方式侵害程度相当的其他方式,“单纯以当事人名字命名新物种对当事人的损害程度不足以达到侵权标准,但如果命名到社会评价不高的物种,就可能涉及侵犯姓名权,甚至会侵犯名誉权。”
红星新闻记者 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