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银行卡就能随便出售吗?当心牢狱之灾!
只要是自己的东西就能随便变卖吗?郑某就为这种行为“买单”——因为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检察机关认为其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日,海淀检察院通报了该案。
去年7月,郑某陷入经济上的困顿,一个“朋友”向他推荐一种来快钱的方法:先去通讯营业厅办理电话卡,然后去各类商业银行办理储蓄卡及U盾,并将新办理的银行卡、U盾及电话卡卖给“收卡人”。考虑到自身经济窘迫,办卡流程简便,能快速拿到薪酬,郑某在本市海淀区多家银行,共办理5张银行卡并对外出售,获利上千元。
家住湖南益阳的杜某,是一位电信网络诈骗的受害人。诈骗集团冒充户籍所工作人员、警官及检察官对其开展电信诈骗,告知杜某涉嫌一起非法入境案件,需调查其名下银行卡资金流水。杜某在惊吓之中陷入错误的认识,将自有资金汇入郑某所出售的银行卡中。
经查,郑某所出售的5张银行卡在办卡次日的流水超过30万元,而这些钱汇入郑某账户后,又分别汇入其他账户,最后被诈骗分子所得。
检察官介绍,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且,按照法律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包括但不限于出售个人银行卡、手机卡等。本案中,郑某存在侥幸心理,觉得自己对后续犯罪行为不明知,因而不会触犯刑律,然而,这种狡辩无法为其“帮助犯罪”的行为开脱。
检察官还提醒道,自2017年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对经设区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作案的涉案账户,将对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全部业务。
此外,公民要提高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妥善保管与自身信息密切相关的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等;上述卡片丢失时,持卡人要及时挂失;弃用时要办理注销业务并将卡片彻底销毁。不要贪图蝇头小利而私自出售、出借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及手机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