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社会 2020-12-24 15:21 的文章

现实版《盗墓笔记》!山西一春秋时期墓葬被盗

山西晋城高平市西李门村的西台地在2013年被当地文物保护部门确定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命名为“西李门遗址”,然而,在2017年一个作案团伙盗取了该遗址内的一座春秋时期的古墓葬并将盗取的文物售卖他们将受到怎样的法律惩罚?

村民发现古墓被盗

2017年4月25日,谷雨时节,正是农民抢抓农时开展春耕的好时节。高平市西李门村村民侯才根吃过早饭后便早早出门。按照计划,他要在这两天平整好自家农田,为接下来的播种做好准备。

走进田里,侯才根却发现,以往平整的田地里,出现了一个黑魆魆的大洞。上前仔细查看,眼前的一幕让他惊呆了。

村民侯才根:我看洞口外面放了很多土,在土上面零散的有一些骨头和青铜器的东西。

耕地上,为什么会有这些东西?原来,侯才根所居住的西李门村并不寻常。村里的西台地,早在2013年便被当地文物保护部门确定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命名为“西李门遗址”。当地居民又称此地为“大部落地”“西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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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值太焦高铁项目建设期间,为抢救保护太焦铁路建控范围内地下文物及遗迹,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在2016年底便开始对高平市西李门遗址开展相关考古发掘工作。

村民侯才根:当时我家的地附近正好有工人在修高铁,高铁工地上有文物考古队人员在进行文物发掘,我就第一时间告诉他们,他们让我赶快报警,所以我就打电话报了警。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接到报案,文物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现场发现侯才根的地里有一个长约1.3米,宽约0.55米的盗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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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旁边遗留有青铜器碎片和一根探杆。文物部门立即决定对该墓葬进行抢救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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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因墓葬被盗扰,出土物品极少且多为碎片,仅在墓葬底部出土了青铜舟一个、青铜泡等车马构件及零星散落青铜碎片、金箔。此外,在墓葬深大约3.5米处还清理到盗墓分子遗留的手电筒。

文物部门人员根据墓葬形制及出土遗存文物分析该墓葬为春秋时期墓葬,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但因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物的缺失,对春秋历史文化的研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文物考古抢救性发掘期间却遭遇古墓葬被盗掘,这给公安部门的案件侦破工作带来巨大压力。无奈这伙盗贼像石沉大海,消失的无影无踪,成为高平市公安机关2017年的一个文物积案。

嫌疑人交代盗墓事实

时间过去两年,2019年底,从侯马警方传来线索。运城市新绛县王某和岳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高平警方随即将其传唤到案接受讯问。两人很快交代了2017年在高平河西镇西李门村盗掘古墓的事实。同时供出参与作案的另外3名团伙成员。

据王某交代,2017年的3至4月,其在高平市贩卖木材期间,发现西李门村疑似有古墓葬,便心生盗掘古墓念头。

同案人窦某(另案处理):当时我和张某在木料厂帮忙卸木料,王某开着三轮帮忙拉木料。有一天王某告诉我和张某高平有个墓,问我们盗不盗,我和张某都说盗。两三天后,因为人手不够,我打电话给岳某,和他说有个盗墓的活儿,问他干不干,岳某说干。

2017年4月23日,王某伙同窦某等五人,携带探杆、铁锹、吊土袋等盗墓工具乘坐一辆面包车,从运城市新绛县出发,窜至高平市河西镇西李门村西侧西李门遗址一带探查情况。

高平市人民法院法官刘耀光:到了高平以后,首先到西李门村西侧古墓葬遗址一带,当天晚上就用探杆确定了具体位置。

同案人窦某(另案处理):探了一个多小时,王某找到了墓的位置并且做了标记。找到墓葬位置之后,我们就从地里出来坐上宋某的车回到高平市里。

次日,他们再次来到西李门遗址,开始对古墓进行疯狂盗掘。

同案人窦某(另案处理):王某找见墓的位置后,我、王某、张某三个人开始轮流挖,每次一个人挖土,另外两个人吊土。岳某当晚没有挖土,他在墓的周围负责警戒。挖到墓底之后,我记不清先出土的是什么东西,后来我在墓里面摸到了编钟,我怕把编钟弄坏了,所以就叫王某下去进行清理,王某和张某轮流下去清理后,出土了一套编钟。

从晚上九点左右到次日凌晨四点,这个墓葬中的青铜鼎、青铜盘、编钟等大大小小的器物被他们尽入囊中。眼看天光泛白,害怕有人发现,他们来不及回填盗洞,便匆匆用编织袋装好所盗文物,驾车回到了新绛县。

事后,王某、岳某等人将所盗文物变卖,经人介绍,将青铜编钟以15万元的价格变卖,每人分赃3万余元。

贾某(文物走私中介):石某问我要不要坑口好的青铜鼎和青铜编钟,来某正好听见说想看看,我就让石某将东西送到我们村里。过了一会,石某和一个不认识的人从车后备箱搬出来一个纸箱子搬到来某家里,来某看后以十五万元买下来了。而剩余的青铜鼎、青铜盘、玉、玛瑙珠水晶管、石罄、青铜戈也被他们或变卖、或分赃。

同案人窦某(另案处理):2018年5月左右,我以四千元的价格把青铜盘和石罄卖掉了,这四千元我自己花了。玉是岳某卖掉了,卖了四千元,我、王某、张某、岳某每人分了一千元。玛瑙珠由张某拿走了,我、王某、岳某每个人分了一个水晶管。

根据供述,高平警方从北京追回一枚水晶管,其他被盗文物追赃工作仍在进行中。

该案件在高平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2020年8月,泽州县又一个在我市盗掘西周时期青铜器的犯罪团伙落网。经查,2013年12月,犯罪嫌疑人王某军、曹某波、石某磊等人驾车窜至泽州县某地,使用随身携带的洛阳铲等工具盗掘一座西周时期的古墓,共获得青铜鼎、青铜盉、青铜盘、青铜簋、青铜匜各一件,后将文物转手倒卖。目前,案件深挖和文物追缴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接下来,等待他们的无疑是法律的严惩。

高平市人民法院法官刘耀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不仅造成文物的严重损失,而且使许多文物因失去保护而丧失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有的甚至造成文物的严重毁坏,因此这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018年,我省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共成功破获文物犯罪案件1456起,抓获文物犯罪嫌疑人2294人,打掉文物犯罪团伙236个,追缴涉案文物45493件,收缴涉案文物涵盖夏至明清的各个历史时期,有力震慑和遏制了全省文物犯罪多发势头,一度猖獗的盗掘古墓葬犯罪自2018年5月以来保持了“零发案”。

相关法律规定:2020年6月5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指出,黄河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黄河流域分布着大量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群。包括古文化遗址在内的人文遗迹,在文化、科学、历史、美学、教育、环境等方面都具有极高价值,是环境保护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高平市人民法院法官刘耀光:此次《意见》明确,严厉打击损毁文物,损毁名胜古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等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破坏黄河流域人文遗迹、自然遗迹的犯罪分子,保护黄河历史文化遗产。要发挥公益诉讼的特殊作用,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统筹文化传承利用和生态保护治理。

按照《刑法》相关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

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法院判决:2020年9月30日,法庭当庭进行了宣判。高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岳某违反文物保护法规,伙同他人盗掘古墓葬,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

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岳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对二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来源:山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