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一分行原副行长违法放贷吃息差,二审
在违法发放2000万元贷款后,时任平安银行荆州分行副行长朱小容、客户经理代正杰,又利用这笔贷款以“吃息差”的方式受贿231.41万元,最终两人双双入狱。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在一审中,朱小容被判五年,代正杰“判三缓四”,二人罪名均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检方抗诉后,二审判决又增加了一个罪名。
一审判决后,检方提出抗诉称,朱、代二被告人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朱小容构成挪用资金罪等。而朱小容、代正杰亦上诉,朱小容上诉称,其只应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处罚。代正杰则上诉称,其未分到利息,不应向其追缴违法所得231.41万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本案焦点为“二人同时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数罪并罚,还是按照牵连犯理论择一重罪处罚”。荆州中院认为,本案中朱小容、代正杰实施了两个行为:违法发放贷款2000万元,以获取利息差的方式受贿231.41万元。这两个行为是相对独立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并不是通常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受贿行为的手段,两个行为之间不具有密切关联性,不应认定为牵连犯。
最终,荆州中院支持了抗诉机关提出的大部分抗诉意见,朱、代二被告人均被判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朱小容的刑期改为九年,代正杰亦获实刑四年。
违法放贷“吃息差”
11月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朱小容、代正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二审刑事判决书》,朱小容原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副行长,代正杰原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客户经理。该案由湖北荆州市荆州区法院一审,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查明,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朱小容在担任平安银行荆州分行副行长期间,张某彪、季某文因自身无法从银行获取贷款,于是请朱小容帮忙借款。朱小容找到武汉顺和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提出以顺和公司的名义向平安银行荆州分行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给他人使用,任某表示同意。
朱小容在明知顺和公司贷款实际用款人是张某彪和季某文的情况下,安排时任平安银行荆州分行客户经理的被告人代正杰准备贷款资料。代正杰在朱小容安排下,作为贷款第一责任人,明知贷款用途虚构而完成调查报告。
朱小容、代正杰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未认真履行相关贷款职责,致使平安银行荆州分行向顺和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顺和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以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年利率8%、保理费1%的约定,向平安银行荆州分行办理了贷款手续。
顺和公司的贷款发放后,在朱小容授意下,顺和公司转给张某彪人民币500万元(约定月息3分),转给季某文人民币1500万元(约定其中人民币1000万元月息3.5分、人民币500万元月息3分),并由朱小容安排时任平安银行荆州分行客户经理的被告人代正杰负责利息的收取。
一审查明,除去顺和公司向平安银行荆州分行支付贷款利息及保理费181.11万元外,朱小容通过代正杰收受张某彪、季某文支付的利息差共计人民币231.41万元。
2014年8月15日,季某文归还以顺和公司名义向平安银行荆州分行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中的人民币500万元到朱小容指定的账户(没有转给顺和公司),被告人朱小容将这500万元转贷给他人。2015年6月贷款到期后,顺和公司向平安银行的借款全部归还。
案发后,朱小容、代正杰经办案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朱小容供述称:“张某彪和季某文多次到我们平安银行来找我借钱贷款,他们两人的项目都是因为一些原因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贷到款,就想让我出面以他人公司名义贷款然后把贷出来的钱借给他们。因为都是朋友关系我又不好拒绝……作为银行工作人员,为了支持企业的发展,我知道这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冲突,但这是行业内很普遍的扶持企业发展行为。”
检方抗诉,二被告人上诉
一审中,荆州市荆州区检察院指控朱小容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资金罪,代正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但荆州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朱小容、代正杰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方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按牵连犯理论,应择一重罪处罚,即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荆州区法院还认为,公诉机关对朱小容犯挪用资金罪的指控与查明事实不符,其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朱小容、代正杰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对二被告人分别从轻和减轻处罚;代正杰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据上,荆州区法院一审判决朱小容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代正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对朱小容、代正杰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违法所得231.41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荆州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荆州市检察院支持其抗诉,支持抗诉意见为:1.朱小容、代正杰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违法发放贷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应数罪并罚。2.朱小容构成挪用资金罪。3.朱小容没有承认受贿事实,不符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条件之一,对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与此同时,朱小容和代正杰亦不服一审判决,双双提起上诉。朱小容称其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处罚;代正杰上诉称其未获取利息,不应向其追缴违法所得231.41万元。
二审后“加罪加刑”
二审中,荆州中院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二审首先明确,朱小容、代正杰发放2000万元贷款和利用这笔贷款“吃息差”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关于二人同时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数罪并罚,还是按照牵连犯理论择一重罪处罚的问题。荆州中院审理认为,只有当某种手段通常用于实施犯罪,或者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结果行为时,才宜认定为牵连犯。
荆州中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朱小容、代正杰实施的两个行为,一个是违法发放贷款2000万元的行为,一个是以获取利息差的方式受贿231.41万元的行为,这两个行为是相对独立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并不是通常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受贿行为的手段,两个行为之间不具有密切关联性,不应认定为牵连犯。且两个行为侵害的法益不同,违法发放贷款罪所侵害的法益为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所侵害的法益为公司企业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在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的基础上,对行为侵犯的每个法益都应当进行评价。因此,本案中上诉人朱小容、代正杰同时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关于朱小容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问题。荆州中院审理查明,季某文在归还500万元时,是直接转到朱小容指定的账户,没有转给顺和公司,且当时顺和公司贷款并未到期,不存在需向银行还款的情形,该款实际由朱小容控制,不属银行资金,故朱小容将该款转贷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因此,抗诉机关提出“朱小容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
此外,针对代正杰上诉提出其未得利息,不应向其追缴违法所得”的问题,荆州中院认为,代正杰在共同犯罪中帮助朱小容收取利息,与朱小容共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于因该罪获得的违法所得理应向其追缴。
2020年9月28日,荆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朱小容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代正杰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朱小容、代正杰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违法所得231.41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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