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内发上百条消息辱骂同事 女子被判侵犯名
东方网记者刘理11月5日报道:因为工作琐事心生不满,陈某在微信群里发布数百条信息辱骂同事易某,用语不堪入目。易某认为自己名誉受损,精神遭受痛苦,故将陈某诉至法院。
近期,上海虹口法院审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辱骂者陈某赔偿易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赔偿易某经济损失5,000元。
易某和陈某原是同事,均为同一个微信工作群的群成员。从2019年2月8日开始,陈某在工作群中针对易某发布数百条辱骂同事的信息。事后,陈某向公司领导出具两份检讨书,反思了自己的错误,并书面向易某表示道歉。为解决此事,公司先后两次召开“员工代表会议”,最终决定按《员工手册》中相关规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并向陈某发出《解雇通知》,将其移出了微信工作群。
法庭上,易某表示,陈某在微信群中发布的内容,构成辱骂,使自己名誉受到损害,精神遭受痛苦,鉴于陈某已经离职,被移出微信工作群,也考虑到其在检讨书中已有道歉,故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和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费)1万元。
陈某对发布内容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是易某先在朋友圈发诅咒话语在先,仅是一种发泄情绪的行为,也未造成影响,所以不构成侵权;若法院认为构成侵权,易某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经济损失过高,要求予以调整。
上海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该群中却发布与工作无关的、针对易某的信息多达数百条,此举必然会使易某的工作状态、个人情绪受到影响;其次,陈某辩称是易某先在朋友圈发诅咒话语在先,但从易某所发内容并无针对陈某的故意。
再次,陈某在工作群上所发布的内容带有侮辱性语言,已侵犯了易某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易某的名誉,降低了易某的社会评价。
综上,陈某主张其不构成侵权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主审法官陆逸解释判案理由说道,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发表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构成违法行为标准有两个,一是发表的内容是否有事实依据;二是是否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两个标准符合一个即可认定为违法行为。
本案中,陈某在微信群中以语音或文字的方式发布了数百条的信息,持续数日,言论激烈,确实存在侮辱他人人格之嫌,应认定属于违法行为。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东方网记者刘理11月5日报道:因为工作琐事心生不满,陈某在微信群里发布数百条信息辱骂同事易某,用语不堪入目。易某认为自己名誉受损,精神遭受痛苦,故将陈某诉至法院。
近期,上海虹口法院审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辱骂者陈某赔偿易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赔偿易某经济损失5,000元。
易某和陈某原是同事,均为同一个微信工作群的群成员。从2019年2月8日开始,陈某在工作群中针对易某发布数百条辱骂同事的信息。事后,陈某向公司领导出具两份检讨书,反思了自己的错误,并书面向易某表示道歉。为解决此事,公司先后两次召开“员工代表会议”,最终决定按《员工手册》中相关规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并向陈某发出《解雇通知》,将其移出了微信工作群。
法庭上,易某表示,陈某在微信群中发布的内容,构成辱骂,使自己名誉受到损害,精神遭受痛苦,鉴于陈某已经离职,被移出微信工作群,也考虑到其在检讨书中已有道歉,故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和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费)1万元。
陈某对发布内容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是易某先在朋友圈发诅咒话语在先,仅是一种发泄情绪的行为,也未造成影响,所以不构成侵权;若法院认为构成侵权,易某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经济损失过高,要求予以调整。
上海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该群中却发布与工作无关的、针对易某的信息多达数百条,此举必然会使易某的工作状态、个人情绪受到影响;其次,陈某辩称是易某先在朋友圈发诅咒话语在先,但从易某所发内容并无针对陈某的故意。
再次,陈某在工作群上所发布的内容带有侮辱性语言,已侵犯了易某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易某的名誉,降低了易某的社会评价。
综上,陈某主张其不构成侵权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主审法官陆逸解释判案理由说道,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发表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构成违法行为标准有两个,一是发表的内容是否有事实依据;二是是否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两个标准符合一个即可认定为违法行为。
本案中,陈某在微信群中以语音或文字的方式发布了数百条的信息,持续数日,言论激烈,确实存在侮辱他人人格之嫌,应认定属于违法行为。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