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以翔录制真人秀时去世 涉事节目嘉宾曾抽筋呕
新京报讯(记者 刘名洋 周世玲)今天(11月27日)凌晨,台湾演员高以翔在录制浙江卫视真人秀《追我吧》时,突发心源性猝死,抢救无效去世,年仅35岁。
高以翔的经纪公司杰星传播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公司正在处理高以翔的后事。
11月27日晚,浙江卫视就高以翔去世发布声明,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会对节目录制所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
新京报记者搜索发现,涉事节目非常耗费嘉宾体力,所在电视台的节目嘉宾录制时身体多次出现状况。
此次事故的追责和责任区分引发关注。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分析,如果节目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且节目活动与嘉宾的猝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那么节目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以翔,原名曹志翔,1984年9月22日生于台北,毕业于卡普兰诺大学。
录制节目期间去世
浙江卫视真人秀《追我吧》节目组11月27日中午发布声明称,11月27日,在《追我吧》第九期节目的录制过程中,当期参与嘉宾高以翔奔跑时突然减速倒地,节目现场医护人员展开救治并将其送往医院。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全力抢救,医院最终宣布高以翔心源性猝死。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高以翔最近一次发微博是11月26日凌晨1时23分。
此前有媒体采访高以翔,问及2019年年末的工作安排时,他表示“可以休息一下下,然后见家人”,因为每次拍戏时间都很长,他已很久没有见到家人了,希望可以和家人一起吃饭、出去玩,然后拍一些新的作品。
在最近一期的《追我吧》节目中,有艺人从设施上掉下去。 视频截图奥运冠军在涉事节目中体力透支
《追我吧》2019年11月初在浙江卫视首播,截至目前已经播出三期。节目内容主要是明星和素人一起在城市CBD夜间的大型装置中奔跑,同时还有跳跃、爬坡等等高难度挑战。
在最新一期的节目开场中,主持人称经过前两期的试练,挑战将会面临更大的刺激和可能性,并称节目中速度竞争是关键。节目刚开场,两位嘉宾冒雨奔跑,并通过机甲吊桥、六边形矩阵等环节,其中一名嘉宾因中途体力透支,多次在摇摆竹林的设施上掉落下去。此外,嘉宾还要在节目中越过各种阻碍,完成70米高楼攀爬、滑行、跳跃等危险动作。
节目中有嘉宾抽筋、呕吐、吸氧。有位奥运冠军中途甚至说自己体力透支爬不动。
浙江卫视官方网站的《追我吧》片段中,多段视频标题为艺人在节目中能否克服恐高、受伤后仍继续参加节目、艺人筋疲力尽后仍参加节目等。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2013年,释小龙在浙江卫视参加《中国星跳跃》节目期间,随行人员不幸意外溺水身亡;张杰在《王牌对王牌》录制到凌晨四五点时磕伤;陈伟霆在参加浙江卫视参加演出时因升降台问题受伤。
艺人顺着绳索攀爬70米高的楼房。 视频截图超负荷可能引发心源性猝死
浙江卫视《追我吧》节目组声明显示,高以翔因心源性猝死去世。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心内科主任医师夏小杰分析,心源性猝死,通俗理解即心脏原因导致的死亡。
心源性猝死有三种情况,夏小杰解释说,一种是当事人有先天性心脏病或家族遗传病,在外界刺激下导致,一种是当事人有后天性疾病,受外界比方抽烟喝酒等因素刺激,这两种情况都是当事人有基础疾病,且受外界刺激。第三种情况是超负荷,如通宵数夜打游戏猝死,外界剧烈刺激、打击使人的交感神经兴奋,引发恶性心律失常导致猝死。
夏小杰表示,患者出现心脏骤停时,现场及时进行心肺复苏很重要。深圳市急救中心方面表示,如识别为意识丧失且呼吸不正常,如濒死叹息样呼吸,说明心跳已经停止,应为其实施徒手心肺复苏。
律师:节目组应对艺人身体状况综合评估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告诉新京报记者,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余超说,对于节目组的责任,要看节目组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节目组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还要看节目组的活动是否与诱发高以翔心源性疾病有关。
“通过看《追我吧》往期节目,艺人在节目中整体运动量是比较大的,并且有一些高强度的竞技项目。”余超介绍,涉事节目录制时间为凌晨,对于艺人参与类似竞技活动,节目组应对艺人身体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否则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余超解释,如果节目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且节目活动与嘉宾的猝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那么节目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明星本身存在身体疾病,其死亡可能系多因一果,在过错比例确定的前提下,可以参酌原因比例来确定节目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此外,针对许多网友担心高以翔及其经纪公司无法继续参与节目拍摄,是否会被要求索赔一事,余超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在这件事情上,高以翔及其经纪公司并不需要承担无法继续参与节目录制的赔偿。
新京报记者 刘名洋 周世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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