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大量涉家暴案当事人称遭暴力3次以
涉家暴纠纷呈现出普遍性、反复性、私密性等特点,大量案件当事人主张遭受暴力3次以上。11月27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家暴行为并未因家庭成员关系修补及公权力的介入而完全终止。
澎湃新闻()注意到,这份报告来自北京二中院民六庭法官刘洋所撰写的《涉家庭暴力民事案件特点及建议》一文。数据显示,2016年以来,北京二中院以判决方式审结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纠纷二审案件52件,年收结案数量略有起伏。
调研显示,近三年间,该院在有关家庭暴力的诉讼主张被认定的比例呈上涨趋势:2016年3件,占比10.3%;2017年2件,占比25%;2018年5件,占比33%。
值得一提的是,家暴行为中的施暴对象从配偶扩大到了其他家庭成员和同住人员,包括父母、子女和同居生活伴侣等。其中,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家暴受害方的占88%,受害方为同住父母、子女等近亲属的占10%,同居生活伴侣约占2%。以离婚纠纷为例,其中主张配偶或配偶亲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占25%以上。
调研显示,实施家庭暴力一方通常伴有其他婚姻过错,“实施家暴的一方往往不仅具有该种侵权过错,特别是在家事案件中,其还常伴随负有非法同居等婚姻过错。”刘洋说。
不仅如此,涉家暴纠纷民事案件还呈现出不同于其他类案件的普遍性、反复性、私密性。“涉家暴占比最大的传统家事纠纷本身即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其中离婚纠纷占总比达67.3%,且在所有涉家暴的民事纠纷案件类型中持续保持较大比例。”刘洋表示,暴力的行为方式并没有因为家庭成员关系的主动和被动修补及公权力的介入而完全终止,大量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主张遭受家庭暴力均为3次以上。
在当事人年龄分布上,根据调研统计,“50后”、“60后”数量居首,约占总比的40%;“70后”、“80后”其次,约占总比的30%;“30后”、“40后”数量占比为20%;“90后”占总比最低,约为10%。
在赔偿上,因家暴被认定而判令赔偿的标的额呈上升趋势。刘洋说,因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被法院认定而依法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从标的额来看,数额普遍较前几年有所增长,从最初的一两千元,到五千元,现在在万元以上的比例增大,从一两万至数万元不等。
调研报告同时指出,部分案件中当事人诉讼主张得不到支持的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意识不强,维权行动力较弱,“面对暴力,除了恐惧,只有逃避。而一味地忍耐与退缩,只会让家庭暴力更加升级。”刘洋认为,目前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仅局限于婚姻家庭法律中,且对于保护措施的执行和矫正惩戒等后续措施的实施均未予以具体规定,震摄意义尚显不足。
基于此,调研报告建议,立法机关以民法典的编篡和相关法律的修订为契机,对施暴对象加强惩戒,如在婚姻家庭法和侵权法立法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和矫治办法、干预措施、惩罚方式、婚内赔偿等内容在法律条文规定中体现得更加具体化、明朗化。
“在司法领域,除判决损害赔偿和作出人身保护令等,应通过司法解释、实施办法等对矫治办法、庇护措施的完善予以支持和完善。”调研报告亦指出,一方面,广大公众应强化证据意识,在发生争议时及纠纷解决过程中,及时收集、保存、固定相关证据;另一方面,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对当事人提供的照片、诊断证明、通话记录、微信、短信记录、纠纷解决过程记录和施暴方的书面材料等予以全面审查,对公权力机关、机构、组织的相关记录应及时提取,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防因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而使受害方承受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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