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拟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小恶魔们有法儿
文 | 令狐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10月12日透露,在原则上拟下调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草案二次审议稿将采用“两条腿走路”,以方便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做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如果这一立法考虑得以落实,先在程序上固定下来,而后再辅之以整个法律条文的修改,现有的14岁以下犯罪分子将无法利用目前的刑法漏洞,这些“小恶魔”将受到与其罪行相称的严厉惩罚,14岁的刑责年龄不再成为犯罪者的保护条款,不再构成受害者的噩梦,这是一个积极的立法进步。
全国人大常委会准备对14岁刑责年龄“动刀”,可以理解为两种动因使然。一是在整体的犯罪比例上,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70%以上,在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中,14岁至16岁年龄段所占比重逐年提升,至2013年已突破50%。犯罪新形势的发展,导致刑法无法覆盖到的地方必须得到补全。
除此之外,一个更为直观的原因,是相当多血腥、恶劣的未成年犯罪个案广为传播,未成年人犯罪以其冷酷、令人窒息的手段特点影响社会的观感,以致于严惩未成年人犯罪成了社会共识。其中一个显著的不满是,人们强烈谴责未成年人保护法竟然成了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个案不断累积修法的期待。
一年前的大连,13岁的蔡某某杀死同一小区、10岁女孩淇淇,并抛尸灌木丛。因蔡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实施3年收容教养。“14岁以下不负刑责”的争议再次被激活,可以说,最低刑责年龄到了不修改不足以平民愤的程度,否则蔡某某这样的小恶魔还会全身而退。
大连这个恶性犯罪不是孤例,小恶魔在制造暴力犯罪与性犯罪的时候,纷纷以挑衅法条、挑战公众忍耐力的面貌出现。而在以校园霸凌为代表的犯罪类型中,轮流扇耳光、脱光女生衣服凌辱、拳脚相加等恃强凌弱的视频一再挑战人们的心理底线,最高立法机关在最低刑责年龄上“特事特办”,大快人心。
2019年10月20日,13岁的大连男孩蔡某某将同一小区的10岁女孩淇淇(化名)杀害,并抛尸灌木丛。
大连这起血腥谋杀案件,让人目睹未成年人手段之残忍,性质之恶劣,已经不亚于成年人犯罪。特别可恨的是,蔡某某很清楚14岁的刑责年龄是对自己的保护,在杀害淇淇之前,就已经狡猾地利用年龄掩护,追踪、猥亵女性。可以说,如果不是“14岁以下不负刑责”这条一刀切的规定,他后来的谋杀有可能被制止。
即使民愤极大,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于要不要修改最低刑责年龄一直有犹豫,表现在修法取向上有两种立场:一是赞成下调最低刑责年龄,一是维持现状,保持不变。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最新表态看,在调整上采取了中间路线,既不全盘下调,也拒绝维持不变,采纳了实用主义的中庸之道。
经过专门程序,在个案中降低最低刑责年龄,好处是不用大动刑法体系,但足以回应这个犯罪趋势:犯罪低龄化,平均犯罪年龄在降低,而且现在未成年人发育更成熟,整体认知能力提高,实现对恶性个案的打击,既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也符合社会价值需求。让小恶魔在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后承担刑责,对于缓解社会焦虑可以立竿见影。
让未成年犯罪分子不再成为游荡在刑事责任之外的小恶魔,除了个案上激活专门条款加以严惩,矫治教育体系做好承接准备,也是本次立法修改值得肯定的一个方向。这既需要重新审视现有最低刑责年龄长年累月对原有矫治教育系统的冲击,重振相关的资源,将除去“民愤极大”的那些,也纳入强有力的惩治系统。
总的来看,近年来涌现的小恶魔制造的重罪案例,经过舆论发酵,终于在最高立法机关获得有效的回应,这是立法进步的表现。一个迫切的愿望是,司法机关应在个案中体现立法修改,通过严惩小恶魔的方式向全社会释放最新的信号:14岁最低刑责年龄不再是犯罪的保护条款,只要犯罪,是不是未成年都会有最严厉的刑罚伺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