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拼多年搬进新家,心急掉进万元搬家费陷阱
孙女士在南京打拼多年后,终于买下了自己的房子。可搬家时看着自己打包好,堆满整个屋子的“家当”孙女士发起了愁。之后便从网上开始找合适的搬家公司。
这时孙女士看到了一家成立时间较长、规模较大、人员众多且号称价格低廉、无其他附加费用的搬家公司,孙女士一看这不就是那个老牌的知名搬家公司吗,于是便联系了该搬家公司帮她搬家。
搬家公司来给孙女士搬家时,以抓紧搬家为由,催促孙女士签订搬家合同,随后,孙女士出于对“老牌”搬家公司的信任,便匆忙签下合同。
在后来的搬运过程中,搬运人员坐地起价,以合同规定为由,向孙女士额外索要高额的人工费,孙女士不给,该装修公司便放下狠话:“你可是签了合同的,得按合同来,不给钱我们就不走了,看谁熬得过谁!”
孙女士看了看合同,里面确实写了要另外支付人工费,因为自己签了合同,孙女士便向该搬家公司支付了万元的搬家费。
事后,孙女士气愤不已,便拨打了报警电话。后来在警察的调查中孙女士才得知,这家公司根本就不是那家老牌搬家公司,只是一家成立时间比较短、人员较少的搬家公司。那么,搬家公司违反了哪些法呢?
律师解读:
首先,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该搬家公司在未明确完整告知消费者搬家收费价格、没有出示价目表,没有告诉消费者有而外人工费的情况下,搬家后执意索要巨额费用。已严重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该搬家公司在网上发布的简介,容易让人联想到某老牌搬家公司,存在有意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属于《广告法》规定的虚假广告行为。
律师 ·提醒
在雇佣搬家公司时,要在搬家前签订正式搬家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一旦遇到恶意加价、强迫交易等情况,要及时报警,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