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财险济宁两宗违法遭罚 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2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银保监罚决字〔2020〕17号)显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存在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两宗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4日,亚太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员工陈某将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发放给王某等14人的手续费通过ATM机集中转到自己的银行卡中。经询问相关人员,证实了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事实。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5日,亚太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员工孔某将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发放给常某等16人的手续费通过ATM机集中转到自己的银行卡中。经询问相关人员,证实了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事实。
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于2018年9月-10月期间向山东中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了248笔保单手续费,后山东中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月期间通过其公司账户及其代理人付某账户向亚太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员工王某多次转账。经询问相关人员,证实了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事实。
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投保人李某在2019年4月16日对机动车进行投保,亚太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员工陈某通过手机微信红包返还客户费用,其承认返还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济宁监管分局对亚太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罚款20万元。
天眼查显示,亚太财险的第一大股东为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1.00%;第二大股东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持股20.00%;第三大股东为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5.00%。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以下为处罚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银保监罚决字〔2020〕17号)
当事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地址:济宁市任城区任城大道77号中德广场商动力互联网小镇11层1105-1109、1111室
主要负责人:姚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亚太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询问笔录、ATM机转账录像、承保清单、手续费结算凭证、账户交易流水、代理人中介系统证明截图、微信返手续费截图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是亚太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亚太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罚款15万元。
二是亚太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亚太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罚款5万元。
综上,我分局对亚太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罚款2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济宁监管分局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