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后躺卧于铁轨遭列车碰撞致死,法院判
男子饮酒后躺卧于铁轨遭碰撞致死,铁路运输企业是否需要担责?
8月14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判决铁路运输企业对该男子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三中院表示,铁路运输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对铁路行车线路危险具有明确认知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许可进入铁路运输区域受到损害,在铁路运输企业尽到充分防护、警示义务的条件下,责任由受害人自己承担。
上海三中院介绍,2017年5月16日深夜, 43142次货运列车运行在芜铜线枫香墩-繁昌站间,与躺卧在铁路线路内的张某发生碰撞导致张某死亡。事发线路为东西走向的高架线路,限速80km/h。
事发时列车速度55km/h,事发前及事发时列车均鸣笛示警。事发现场铁路旁设有警示牌:“禁止闲杂人员进入铁路线路区间或侵入铁路安全限界”。受害人张某系当地居民,一直生活在铁路沿线。
法院认为,受害人张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系当地居民,对周边环境和铁路行车线路的危险具有明确认知,其饮酒后躺卧于铁轨,完全置自身安危于不顾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铁路运输企业在线路两旁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事发时通过鸣笛、紧急制动等,已经尽到了安全防护与警示的义务,对张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张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事发地点的铁路线路在设计上已经通过高架桥的方式做到了与行人的隔离。受害人违法攀爬,故意侵入火车运行高度危险区域,规则意识淡薄,是对法律规定的漠视和对自身生命安全的放任。
其遭遇虽然值得同情,但责任在其自身。铁路运输企业已经通过设置警示标志、紧急制动等措施,尽到了安全防范和尽可能减少损失的义务,对于张某死亡的后果,显然责任在其自身,不应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
法官提醒市民,规则是保障人们正常生活与社会正常运行的底线,遵守规则是对自己和他人的尊重和保护,漠视规则是对自己和他人的不尊重。《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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