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不堪家暴跳楼致残,这样的离婚申请法院还
文| 杜虎
近日,媒体报道,河南商丘柘城县刘女士去年8月遭丈夫连续暴打,她从正门逃离未遂后,丈夫将暴力升级,刘女士从二楼跳下逃离,全身9处骨折,腰部脊髓损伤至双下肢截瘫。丈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立案收监,对外宣扬有关系。刘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7月14日开庭后法院拒判离婚,女方正申请重新开庭。
这桩暴力事件发生在一家衣服专卖店,主要过程都被监控摄像拍下。刘女士的丈夫先是将她打倒在地,而后将其挟持到店铺里面,翻找刘女士手机防止她报警。刘女士趁男子不备冲向门口,但在逃出前再被男方控制。门外监控拍下了刘女士从楼上坠落的画面,她当时失去知觉,在路人呼救下,暴力男慢慢推开门走出来。
刘女士从二楼跳下
监控视频是无声的,但刘女士经历带着强烈的控诉,像暴风一样呼之欲出。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暴行事件,它不是什么家长里短式的肢体纠纷,不是过去所认为的传统意义上的“家暴”,而是针对刘女士的恶性犯罪。她先后两次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先是在隔绝环境下遭到丈夫的暴力加害,其后向公安机关和法院寻求保护,更陷入困境。
从媒体披露的信息看,刘女士承受的暴力性质是显而易见的,但她仍要替自己辩解说:她跳楼不是自杀,而是逃离。将其跳楼逃离魔爪,往自杀的方向引导,实际上还是要将此事纳入所谓“家暴”的逻辑中处理,这无疑会为犯罪嫌疑人逃脱罪责提供借口。刘女士明知跳楼的危险仍要逃离,可见所遭受的暴力程度有多严重。
施暴者及其父亲对外声称有关系,后者更威胁刘女士,如果让他儿子蹲监狱,放出来就杀了她儿子。这种赤裸裸的威胁,警方侦办了吗?在法医鉴定书上,办案人员只对刘女士的面部和眼睛作了鉴定——轻伤一级,没有包括腰部脊髓损伤至双下肢瘫痪的鉴定。希望这只是在等待合适的鉴定时间,而不是以“自杀”的托词将伤害归咎给受害者。
本案引发人们不忿的直接原因,是刘女士向法院诉讼离婚被阻止,她被无情地推进了类似离婚冷静期的陷阱。如此裁而不定的司法不作为让人无法理解,也许法官有现实的考虑因素,比如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但完全可以用公正裁决来解决,和稀泥的手段只能加重对刘女士的伤害,拒判离婚的逻辑究竟是什么?
在民法典颁行前后,有关离婚冷静期的讨论曾设定了像刘女士这样的使用场景。当时支持离婚冷静期的法学家告诉人们的是,因为家暴提出诉讼离婚,不受离婚冷静期的限制。对照刘女士的遭遇看,法学家信誓旦旦的言辞没有落到实处。离婚诉讼实际上没那么轻松,它拒绝体会刘女士这样的处境和痛苦。
刘女士在店内遭丈夫殴打
刘女士被暴力摧残到如此地步,不仅犯罪嫌疑人嚣张跋扈,甚至连向法院找一点自救的机会都不行。法院以男方不愿离婚、双方意见不合为由搁置诉讼进程,说要和刑事案件一起判决——这一操作着实令人费解,不惮以最坏的结果来揣测:或许犯罪嫌疑人所谓的“有关系”并非无根据地讲大话,拒绝刘女士的离婚提议对加害者有利,可以将刘女士的所谓“自杀”继续置于“家暴”的外衣下论断、裁量。
一边是截瘫在床的刘女士惨况,一边是加害者肆无忌惮的言行,公安机关和法院法官本应提供毫不含糊的司法救济,彻底地惩办罪行,给予受害者法律规定的人身保护和权益伸张,可一旦落入具体的执法情境,立马含混起来,甚至连基本的是非感都拒绝供应。刘女士陷入的种种困境亟待求解。
不要以家庭事务来淡化暴力程度,扭曲暴力的性质,本应是警察、法官的基本认知。这几年,踢开“家暴”名义,洞察暴力犯罪的本质,确实在一些案例中有所体现。但在大多数虐待子女、施暴妻子等恶劣事件中,这样的清醒认识并不普遍,仍要媒体一遍遍反复提醒。在家孤立、在外无援的刘女士最需要的是司法温暖。
总之,面对刘女士的厄运,人们迫切希望将加害者送进监狱,以尽可能长的刑期促使其认罪悔罪,这是一个基本共识。法律无外乎人情,在刘女士被动选择跳楼自救、主动寻求离婚自救的情况下,如果执法者继续袖手旁观,只能玷污法律和职业。在刘女士们的悲剧中,“家暴”已经被过度谈论,也该谈谈如何匡扶正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