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
彩礼,系男女双方按照民间婚嫁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对方的财物。就彩礼的给付、金额、返还等问题现实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纠纷。
通过法律途径平和地解决纠纷,既是对法治社会的维护,也是对婚恋关系的尊重。今天(7月8日),《 阳光热线·92民生》邀请了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单莹律师团队的律师李梦影和实习律师阮菡萏, 我们将分享四种纠纷类型,通过具体案例为大家做法律风险的提示和提供法律上的纠纷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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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案例1:
2009年11月,小王与小婷自由恋爱后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小王为此支付彩礼56000元,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月19日生育长子,2012年4月23日生育次子,现均随小王生活。双方同居期间还购买了大众牌汽车一辆。2019年7月18日,生活十多年后因感情破裂而分居,小王起诉要求与小婷解除同居关系、分割财产并要求小婷返还彩礼。本案中,小王给付的彩礼56000元是否应当返还?
解析1: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小王给付的彩礼56000元是否应当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若婚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收取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因此,若完全按照该条文规定,同居期间彩礼则应一律予以返还,但结合本案来看,机械适用该条判决则有失公平。本案中,小王与小婷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已同居逾十年,且生育两个儿子,双方实质上已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只是欠缺了结婚登记手续。此外,双方在同居期间又因为家庭事务产生了大额支出,小王所给付的彩礼应当已经在家庭支出中支用完毕了。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小婷不返还彩礼。目前在农村,同居而不办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仍有所存在,故对于彩礼的返还不应当机械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而应分情况而定。对于已经长期共同生活的,且共同生活期间存在大额家庭开销的,综合考虑其彩礼数额和当地消费水平后,收取彩礼的一方不应返还;对于未长期共同生活的,也基本没有家庭开销的,则收取彩礼的一方应当依法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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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登记结婚后,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例2:
张某与小芳于2015年2月订婚并写下彩礼单,2015年8月1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8月19日张某将6万元彩礼转到小芳账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17年10月张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同时以该6万元属于夫妻共有为由而要求分割。
解析2:
本案中,法官认为男方婚后给付女方的彩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因婚约而给付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目的赠与行为,彩礼给付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男方对女方和女方家人经济补偿的身份性质,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特殊民事合同,不同于一般赠与。两者间的性质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赠与出发点不同。一般民事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而因婚约给付彩礼对人身有很强的依附性,并不当然是无偿的。它体现了男方缔结婚姻的诚意以及对男方对女方家的经济扶助的目的。第二,赠与合同生效要件不同。一般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成立后即生效。因婚约给付彩礼以婚姻关系的缔结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第三,法律关系不同。一般赠与仅为当事人双方纯粹为财产权利转移而设立;而因婚约给付彩礼仅在特定人(男方与女方或者女方父母间)在特定时间(订立婚约时)协商订立,其目的就是为了缔结婚姻。正是由于二者的性质差异决定了彩礼应当属于女方和女方家人的财产。即使男方在婚后才将彩礼给付给女方,也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适用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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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已登记结婚并短时间共同生活,离婚时应否返还彩礼?
案例3:
张某与方某于2019年2月10日订婚。订婚当天,张某向方某支付礼金68.88万元。2月13日,双方登记结婚。从订婚当天开始,方某就与张某同居,直至4月18日张某独自外出务工。2019年8月,双方发生较大矛盾,张某和方某均表示同意离婚,但对彩礼的返还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本案中,在无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三种情形的情况下,方某应否向张某返还彩礼?
解析3: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张某和方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有两个多月的共同生活,张某也未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故张某不能以《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要求方某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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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约定如女方提离婚则双倍返还彩礼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案例4:
2005年5月,付某与冯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5月25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冯某将人民币2万元作担保交给付某保管、支配,如将来夫妻关系破裂:1.付某提出分手(离婚)愿退还给冯某人民币4万元;2.冯某提出分手(离婚)付某分文不退。口说无凭,特立此据为证……注:本协议书必须是夫妻关系确立(结婚证)后才能生效。”冯某所在村村委会在该《协议书》上盖章,另有十余位在场见证人签字。2005年6月8日,付某与冯某登记结婚,2006年4月23日生子冯小某。婚生子冯小某一直跟随冯某生活。2007年,付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冯小某,而冯某则主张付某双倍返还彩礼。
解析4:
案涉《协议书》约定的2万元应该认定为彩礼。彩礼是否返还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冯某向付某支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冯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婚前给付彩礼给其本人或父母造成生活困难。所以,根据该规定,冯某婚前给付的该彩礼不应该返还。而定金罚则不适用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定金是担保法、合同法规定的债的担保方式,定金罚则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该协议是市场经济往来中具有财产性质的协议,排斥身份关系。所以,本案当事人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双倍返还彩礼于法无据。
从古至今,我国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给付和收受彩礼作为男女双方对未来婚姻的一种缔结诚意,能增强双方的责任感,彩礼也为双方婚后生活奠定的经济基础。然而,现在的男女双方在发现一旦婚姻缔结目的没有达到,就会因为彩礼问题发生纠纷。在这里我们提醒听众朋友们,在按照传统习俗给付或收受彩礼的同时,如果发生纠纷,也要注意保持理性,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能产生的纠纷。
记者:宏伟
编辑:鐘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