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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百万黄金失窃案”一审宣判 “大盗”获刑
新华社长沙6月6日电(记者刘良恒)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5日通过“云审判”方式,对长沙“百万黄金失窃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罗某明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明途经被害人陈某经营的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某金店时,萌生了盗窃金店的想法。11月24日凌晨2时许,罗某明携带作案工具前往该黄金店,将黄金、银手镯等盗走,藏匿于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某房内。
破案后,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民警在该房间查获全部被盗金银首饰,并返还给被害人陈某。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0565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明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罗某明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罗某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