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店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被判赔偿多倍补偿
日前,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趣店经营主体北京快乐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快乐时代)与江某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判决书,判决快乐时代公司依法向江某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0元、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9017.78元等判决结果。
天眼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江某为快乐时代公司员工,在职期间负责快乐时代公司旗下大白汽车项目。2018年12月16日,快乐时代公司称大白汽车项目调整,故给江某发送主题为“关于协商解除江豪劳动合同事宜”的邮件,欲解除与江某的劳动关系。
但江某表示,其工作邮箱、“钉钉”账号等随后被快乐时代公司封禁,因此未接收到该邮件。后快乐时代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凌晨将解除劳动合同的邮件截图发送给江某,江某在同日收到该邮件后,并回复了邮件。
但对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款项方面,江某并不同意快乐时代公司的赔偿条件,二者在邮件沟通未果后,江某以要求快乐时代公司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年终奖、房补、加班费、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判决快乐时代公司向江某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2日工资11 034.48元、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9 017.7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0元的决定,但快乐时代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查明,快乐时代公司主张其与江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业务调整,给江某安排了调岗但遭其拒绝,但其快乐时代公司并未进行举证证明,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同时,快乐时代公司主张其与江某于12月16日解除劳动合同,但江某表示其收到邮件并回复的日期是2018年12月31日,因此其主张二者劳动关系截止2018年12月16日的诉请也未获法院支持。除此之外,法院还认为快乐时代公司此前在与江某合同期满的情况下未续签劳动合同关系,也存在需要赔偿江某劳动损失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条款规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快乐时代公司赔偿江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0元、2018年12月17日至2018年12月29日期间的工资9195.4元,以及2018年3月2日至2018年12月29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9017.78元等结果。
快乐时代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快乐时代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