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社会 2020-06-01 10:16 的文章

男子刺伤5名围殴者被判刑 “围殴者”未认定聚众

在一场街头冲突中,在对方先动手的情况下,被多人围打的广东惠州男子郑剑锋拿着剪刀捅向他人。事后的伤情鉴定显示,郑剑锋受轻微伤,而对方有2人重伤,3人轻微伤。

随后,郑剑锋和另一方的6人均被逮捕、起诉。然而,目前双方所面临的处境并不相同:郑剑锋被认定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另一方则被检方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撤回对6人聚众斗殴罪的起诉。

5月30日,澎湃新闻()从郑剑锋辩护律师处了解到,目前郑剑锋已经提起上诉,案件已经被惠州中院受理。同时,郑剑锋一方还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了递交刑事申诉状,请求对另一方6人提起公诉。

冲突中一人伤多人,未被认定正当防卫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事情发生于2018年6月24日晚。案件材料显示,当晚约23点40分,郑剑锋的弟弟郑剑云接到同村村民欧建升的电话,对方称,郑剑云承租的冻库空调声音太大,影响他们观看世界杯。

之后,郑剑云与欧文伟(欧建升父亲)等人发生口角,从争吵发展到推搡、持刀追赶。但双方并未受伤,冲突告一段落。

监控录像显示,6月26日0时10分许,郑剑锋骑摩托车来到现场。欧文伟案此前的起诉书中称:欧文伟一方持凳子等工具先动手,随后双方发生斗殴。其中欧文伟使用凳子,欧建通使用长刀,黄秀强使用玻璃酒瓶,钟成稳用木棍,欧建槟和杨荣兴使用拳脚参与斗殴,致郑剑锋受伤。

此后的伤情鉴定显示,郑剑锋受轻微伤。打斗过程,郑剑锋使用一把剪刀致使五人受伤,经鉴定:其中两人重伤二级,三人轻微伤。

在郑剑锋故意伤害案庭审时,郑剑锋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到达现场,该案是否具备正当防卫构成要件,成了庭审争议的焦点。

今年4月26日,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法院对郑剑锋案作出一审判决:对郑剑锋及辩护人提出的正当防卫辩解不予采纳,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惠东县法院在判决书中称,郑剑锋在没有发生不法伤害、对方亦未对其人身、财产等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的情况下,持械到达案发现场,并主动挑起事端,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对于量刑的考量,惠东县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鉴于本案是邻里纠纷矛盾激化所引发的犯罪,且双方互有过错,被害人一方先行动手打人,在量刑时给与酌情考虑。”

检方对围殴者撤诉

冲突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均被逮捕、起诉。另一方欧文伟等6人被控犯聚众斗殴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郑剑锋一审宣判5天前,惠东县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回了郑剑锋案中另一方6人聚众斗殴罪的起诉。4月26日,惠东县法院准许检察院撤诉。

5月26日,惠东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中,将撤诉理由改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惠东县检察院在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中称:第一,认定六名被不起诉人与郑剑锋斗殴故意的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一方在郑剑锋出现在现场之前已经报警,其跟郑剑锋没有约架,也不知道郑剑锋会到现场。在郑剑锋持械到场后,被不起诉人一方才对郑剑锋这一特定对象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但郑剑锋只构成轻微伤,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第二,认定六名被不起诉人聚众行为证据不足。钟成稳和黄秀强都是从亲戚朋友间得知情况后自行到欧文伟家里了解情况,纠集行为证据不足。

郑剑锋代理律师蓝天彬则认为,报警人是张锦强,张锦强没有参与斗殴,是案外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郑剑锋去现场前知道其弟郑剑云与欧文伟一方发生冲突之事,郑剑锋经过案发现场,看到大量人员聚集后停车,是正常行为,并非故意持械到场。此外,欧文伟等人首先辱骂郑剑锋,引起事端,欧文伟等人首先动手殴打郑剑锋,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很明显。根据监控视频显示,欧文伟一方通过打电话、发微信,短时间内纠集大量人员,聚众实施斗殴行为的证据充足。

5月28日上午,受当事人委托,郑剑锋代理律师蓝天彬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递交刑事申诉状,请求撤销惠东县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对欧文伟等6人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