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餐店转让现“底牌”鸭肉竟当牛肉卖
□本报首席记者 南开宇
以牛肉为食材的餐饮店颇受消费者青睐,然而有些商家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竟在牛肉原料上做起文章。近日,裕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将鸭肉“化装”成牛肉近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尚某在网上看到被告郝某、梁某发布的快餐店转让消息,称在石家庄万达商圈内,有间快餐店面积不大但生意火爆,每天营业额在5000元到8000元左右,现在转让。
看到这一转让信息,尚某很是心动,与被告郝某取得联系。在具体沟通转让细节时,被告郝某向原告承诺不仅会提供品牌,而且还会提供相应的加工设备、烹饪技术以及牛肉制品的货源。原告尚某表示,正是看中被告所说的“烹饪技术”、物美价廉的牛肉进货渠道,才与被告签订了转让协议,并于2019年4月,分两次将转让费287000元打至被告郝某的银行卡中。
接手快餐店后,尚某却发现,被告所谓的“烹饪技术”和牛肉进货渠道竟是隐蔽在一处民宅里,通过添加腌制调料将鸭肉当牛肉卖。看到尚某发现了实情,二被告才向尚某吐露:所谓的牛排不过是鸭肉加工而成。原告尚某认为被告通过欺诈的手段隐瞒快餐店实际情况,并且在原告反复询问其有关牛肉进货渠道等相关事宜时仍故意欺骗,直至收到转让费才告知原告实情,存在欺诈行为,故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转让费287000元及租房押金5000元、房租13500元。
负责该案的裕华区人民法院张聪法官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原、被告在签订合同前的洽谈过程中,原告曾询问被告牛肉是否有便宜的货源,被告答复有固定的供货商,利润空间会比较大。但在原告支付完转让款,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却告知原告用鸭肉代替牛肉作为食材。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原告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应返还基于转让协议取得的原告转让款287000元及租房押金5000元、房租13500元。
被告梁某、郝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郝某、梁某的行为构成欺诈,故其双方签订的合同可撤销。以鸭肉冒充牛肉卖给消费者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第三人利益,是法律所不保护的。石家庄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市场经济下,所有的经济往来均应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律保护因受到欺诈而利益受损一方的权益。本案中,被告梁某、郝某故意隐瞒用鸭肉当牛肉卖的事实,不仅从道德上欺骗消费者应当受到谴责,从法律上也已经构成对消费者以及本案原告的双重欺诈,故其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将鸭肉做成牛肉,如果所添加的调料中含有害物质或不符合卫生标准,使消费者食用后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还有可能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