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首起生态领域涉恶刑事案件一审宣判主犯获
作为福建省泉州市水源保护区,洛阳江的生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福祉。但施某法等人长期盘踞在泉州市台商区洛阳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并在洛阳江沿岸倾倒建筑垃圾,致使当地植被破坏以及土地重金属含量超标。
近日,惠安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生态领域涉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远程视频庭审,并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污染环境罪,判处施某法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5万元;判处李某明等6人有期徒刑5年至1年5个月,并处相应罚金。同时,判决施某法及相关责任主体在各自应承担的范围内,赔偿污染环境所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9万余元,彭某坚、万某峰所挂靠公司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据了解,2018年9月,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摸排发现,施某法、李某明等人长期盘踞在洛阳镇霞星村一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同年11月20日凌晨,当李某明等人还沉浸在梦乡时,30多名民警已经集结完毕。民警兵分五路,先后在洛阳镇、东岭镇将李某明、施某法等人抓获,打掉了这个由7名成员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破获了泉州市首起生态领域涉恶刑事案件。
施某法等人在审讯时交代,自2012年以来,施某法纠集李某明、施某志、李某河等人,长期在洛阳镇霞星村一带,采取向城管部门举报违建、开车堵路、直接告知或暗示村民等方式,强揽村民建房的土方项目、水泥等建筑材料的供应,或采取要挟等手段敲诈村民钱财。
村民自建房屋时,施某法多次以威胁举报违建等方式,要求村民支付几千元至一万不等的“封口费”,如有村民拒绝就会遭到不停骚扰。施某法还多次组织李某明等人驾车堵路,要求村民向他购买水泥。
侦查期间,民警还发现施某法等人存在污染洛阳江水源保护地的犯罪行为。经查,2016年下半年,施某法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与彭某坚、万某峰合作,承包洛江区与丰泽区两个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废土工程。双方商议,由彭某坚、万某峰提供运输车辆,施某法则引导车辆将废土运载至洛阳镇霞星村高速桥下洛阳江沿岸倾倒,从而抽取每车60元的费用。
其间,施某法指使李某明、林某忠进行现场管理、统计车数等,陈某兰负责到工地查看运载情况。截至2018年年初,共倾倒2800多车渣土,施某法从中非法获利21万余元,林某忠非法获利1.8万余元。
2018年11月17日,相关部门对非法弃置的建筑垃圾地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测量,该建筑垃圾弃置点位于洛阳江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面积达8200多平方米,总填土5.9万多立方米。检测发现,现场土壤的PH值及铜、锌、铅、铬、镍、镉、砷含量均高于背景值,弃置区无任何防渗漏措施,有部分积液流出,造成环境污染和当地植被破坏。
2019年1月,国土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基本恢复涉案地块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费用为140多万元,其中施某法引导车辆倾倒的土方数为3.5万立方米,生态环境基本恢复费用为8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施某法、李某明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以施某法为首,李某明、陈某兰等人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施某法等人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将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作为建筑废土处置场地,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85万余元,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法制日报 王莹 邓志新 庄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