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总经理偷拍对手”是知识产权纷争典
■社论
资本市场的离奇反应说明,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执法乏力,就等于变相奖励作恶者。
近日,上市公司中电电机总理王建裕翻墙偷拍同行专利生产线一事,引爆舆论。对此,中电电机回应称,王建裕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目前未收到相关部门的立案调查通知。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4月20日,因为王建裕翻墙偷拍的行为,中电电机股价反而大涨7%,其个人身价飙升3000万元。
虽然网络中不乏“调侃”的声音,但是上市公司总经理亲自上阵盗拍同行生产线,不仅仅是一出荒诞剧,还很可能已经触碰到了法律红线。
巧合的是,现在正值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有关方面也不妨把这当作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依法处理。
可能在一些人看来,翻墙潜入同行厂区偷拍,只能算是普通的社会治安案件,殊不知,盗拍竞争对手的专利生产线,可能会涉及公司的商业机密信息,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
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追诉标准定为: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比照相关司法解释看出,如果王建裕是第一次翻墙进入同行企业,用手机拍了专利生产线,拍摄的相关信息还没有带出厂区,更没有投入不正当的使用,很难说,宜兴华永电机公司受到“重大损失”。所以,本案较难满足“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王建裕是否会受到相关法律条款的制裁,舆论颇为担心。
另外,这一行为同时也触犯了其他法律条款。王建裕不经厂方的允许,擅自通过翻墙闯入竞争对手的工厂当中进行盗拍,本身就是违法的扰乱生产经营秩序行为。此外,王建裕盗拍同行专利生产线,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所明确禁止,其中规定不得“以盗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被侵犯商业秘密的公司也可以对王建裕及其所在的企业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索赔。如果具体损失难以确定,那么由人民法院酌情给予权利人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无论如何,王建裕的这一波“操作”可以说是无视基本的法律和商业伦理,理应获得相应的制裁。有关方面也应该旗帜鲜明地表明态度。
事实上,4月20日,资本市场的离奇反应说明,有关方面若对此没有明确的说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执法乏力,就等于变相奖励了作恶者。
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部分,为了保护企业的机密与发展,再怎么尊重和保护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都不为过。
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需要典型的案例来宣传普及。前不久,乔丹商标案宣判就让世界看到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进步。所以,对于那些不在自身知识产权创新上下功夫,一心想走捷径,侵犯别人知识产权的企业,法律需要露出牙齿,该追责就不能含糊,该严惩的也不能轻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