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性同意年龄设置过低 14到18岁被性侵该如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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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曾金秋
“高管被控性侵养女”事件发生后,我国法律设定的14岁性同意年龄是否应提高?14到18周岁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犯该如何处置?相关问题引发社会热议。
据媒体报道,此次事件中受害女孩自称,她和“养父”鲍毓明一起生活,几年来遭到多次性侵,第一次被性侵时刚满14周岁。但是,鲍毓明一方通过媒体透露的QQ记录显示,女孩是在“自愿”的基础上与他交往,此前两人也有结婚的计划与安排。
这也使得受害女孩的行为究竟是否是被迫还是自愿成为外界讨论的焦点。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刑法则提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舆论关注的是,此次事件中,受害女孩在年满14周岁后,与鲍发生性关系是否自愿?如果自愿,女孩提起的性侵指控是否已不再适用于上述法律?
受害女孩代理律师、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孝权日前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从受害女孩在案发时的年龄、她的认知水平、她的智力状况,以及她跟鲍毓明双方之间的关系和平常的互动模式等来看,所谓的“自愿”可能就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在吕孝权看来,关于自愿关系,要看到底是不是她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第一,她有没有能力正确认知到某些言行的含义和后果;第二,她有没有能力去正确地表达内心的真实意愿和真实意志。
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朱光星4月15日在澎湃新闻发文表示,如果报道属实,本案可能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是,女孩已满14周岁,在法律意义上她就具备了性自主权,可以自由地决定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理论上来讲,即便是女孩的父母,也无权进行干涉。
由此,朱光星认为,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设置性同意年龄无疑十分必要,但我国当前所规定的14岁这个性同意年龄过低,“性同意年龄应与相关人群的性心理成熟度和认知水平相匹配,而在我国,由于一直以来性教育的缺失,许多未成年人对什么是性行为、性行为可能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了解甚少。”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未成年人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苑宁宁对界面新闻表示,我国对性侵未成年人的刑罚治理还存在漏洞,比如,我国未成年人性同意权的年龄,相比欧美各国明显更低,“建议调整到16周岁。”
据苑宁宁介绍,国外法律设定的未成年人性同意年龄以16岁居多,也有15岁、17岁甚至是18岁的,设置为14岁的国家比较少。
公开资料显示,美国是当今世界仅有的两个未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之一,但美国各州的性同意年龄如今都不低于16周岁,有些州的性同意年龄则高达18岁。
此外,很多国家对性同意年龄进行细化,不仅有“最低年龄”规定,还有“年龄差条款”。《德国刑法典》第176条“对儿童的性滥用”规定了14岁的性同意年龄,但实际上有14岁、16岁和18岁共三个年龄界限,适用于不同的情形。
美国得克萨斯州还规定了“罗密欧和朱丽叶条款”,即青少年之间彼此主动的性行为,即便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同意年龄,只要双方年龄差距不超过4岁,及两人行为时年龄在14岁以上,行为人无权威地位,就可免于性侵害的指控。
苑宁宁认为,14到18岁的未成年人一大特点是处于青春期或者即将进入青春期,也是其脱离家庭进入社会的重要阶段。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在外界各种因素影响下,实际上更容易受到外界侵害,或者实施攻击性行为。
界面新闻注意到,成都工业学院四川性社会学与性教育研究中心的课题组此前进行的调查显示,在3416名13到17岁未成年人中,79.39%的未成年人明确报告没有遭受过任何性侵害,有7.66%的未成年人明确报告遭受过性侵害,还有13.93%的未成年人报告“不知道”。
课题组认为,13到17岁的未成年人应该能够清晰认识到是否遭到性侵害,选择“不知道”,原因可能主要有两点:一是确实不了解什么是性侵害,二是基于文化观念原因,即便遭受也不愿意承认。
研究表明,即使在某些事件上,未成年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或者表面同意,也不能把责任加在未成年人身上。因为认知不足,未成年人还不能够做出“知情同意”的选择,即便有些受害人表达了同意,但并不是其真实意愿。
所以朱光星指出,目前就防范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而言,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修改法律,提高我国的性同意年龄,并且完善相应的法律配套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在此次事件中,苑宁宁认为,无论案件事实如何,被害人的母亲以私自方式送养,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因其没有履行监护职责。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父母毫无疑问要承担法律责任。
吕孝权对界面新闻表示,受害女孩跟侵害人之间具有特殊关系,尽管不是法律意义上养父的关系,但是综合现有的信息,至少他们是一个事实上的监护关系。
苑宁宁认为,对于特定关系人之间的性关系是否可以认定为强奸,在我国的刑法中也是空白的,“在有些国家,对未成年人有监护责任的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即使未成年人同意或者没有明确反对,也可以认定为强奸。”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在其公众号上发文称,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滥用信任地位型强奸罪,“当双方存在特定关系,未成年人对特殊职责人员有关性的同意在法律中应视为无效,只要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特殊职责人员就应该以强奸罪论处。”
罗翔表示,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立法,当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信任关系,由于双方地位不平等,未成年人对性行为的同意是无效的,信任关系的存在也导致被害人无从反抗,这种滥用信任关系的行为明显侵犯未成年的性自治权。
2013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曾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提到,“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该意见也明确了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范围,也即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在专家看来,近年来中国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犯问题上,相关制度正在逐步完善。
比如目前,上海、重庆、贵州、四川等省级检察院先后牵头公安、教育等部门建立了省级层面的入职查询制度,录入有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前科人员信息,要求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在招收工作人员时进行入职查询,以防止有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前科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此外,全国部分地区正在试行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一站式取证”。即公安机关接报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之后,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技术鉴定部门、检察机关等部门同步到场,一次性开展询问调查、检验鉴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心理抚慰等工作,在询问调查的同时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关爱和隐私保护,避免二次伤害。
据最高检发布的数据,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3.25万人。2020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决定起诉4151人,同比上升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