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社会 2020-04-14 15:27 的文章

性侵养女案算“恋爱”?性同意年龄需要细化

文 | 沈彬

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督导“鲍毓明案”。基本可以肯定,鲍毓明与当年刚满14周岁的李星星(化名)发生了性关系,只是鲍毓明保存了QQ聊天截屏等证据,企图证明:两者是“恋爱关系”,发生性关系是出于刚满14周岁的女孩的“自愿”。

可能正是这套“证据”唬住了当初办案的山东警方,使案件按照“情侣纠纷”处理。现在公众高度关注之下,案件定性如何变化,还需要司法机关来判定。

性侵养女案算“恋爱”?性同意年龄需要细化烟台警方出具的撤案决定书

但是,过了14周岁的未成年女孩,就能被轻意说成“自由恋爱”?这里头的法律问题不小。事实上,对于当前14周岁的一刀切“最低性同意年龄”,需要精细化:区别是少男少女偷尝禁果和“怪叔叔性侵小女生”。

法学教授罗翔已经表示,中国“性同意年龄”在全球范围之内是偏低的,只有14周岁,“无法有效地对少女的性权利提供保护,尤其无法防止那些对少女有信任影响力的老师、监护人的性剥削”。对比一下性同意年龄,法国为15岁;英国为16岁;俄罗斯为16岁;美国各州的同意年龄如今都不低于16岁,有些州的同意年龄则高达18岁。就像网民所调侃的:刚刚发现,原来中国这么性开放!

14周岁就像孙悟空在地上划的那个圈,但一旦女孩出了14周岁这个圈,外面的妖怪就可能下手。要知道从14周年到成年的18岁还有4年时间,这么长的时间,如何保障女孩们不受性侵害?

事实上,很多国家都对“性同意年龄”进行细化,不仅有“最低年龄”规定,还有“存在特殊信任关系的群体,性同意年龄延后”的条款,还有“年龄差条款”(“罗密欧朱丽叶法”)。

性侵养女案算“恋爱”?性同意年龄需要细化鲍毓明

其一,针对“有信赖关系的人”,“性同意年龄”必须延后。

《德国刑法典》规定,14岁是性同意年龄,但其第174条“对被保护人的性滥用”则将同意年龄提高到18岁。就是说,对未成年人有监护、保护责任的人,如果要和其发生性关系,必须比其他人“晚4年”,就是要等到当事人心智更成熟一些,要避免监护、保护人滥用自己的身份。未成年人的“同意”未必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甚至可能是被性侵之后对犯罪的“自我合理化”——“他强暴我,可能是因为爱我”。

英国2003年的《性犯罪法》规定了13、16和18岁三档年龄:与不满13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是最严重的性侵犯罪,最高可判终生监禁;与13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最高刑为两年监禁;对于存在特殊信任关系的群体,如教师与学生、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医生和患者之间,未成年人的同意年龄是18岁。

其二,美国德克萨斯州规定了“罗密欧和朱丽叶条款”:青少年之间彼此主动的性行为,即便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同意年龄,只要双方年龄差距不超过4岁,及两人行为时年龄在14岁以上,行为人“无权威地位”,就可免于性侵害的指控。《变形金刚4》里就提到过这个豁免法案。

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也有“两小无猜条款”:若发生性关系的双方均未满18岁,被告可获减轻或免除其刑。双方都是未成年的小孩,“只因好奇或相爱而误尝禁果,故定下此一例外”。

少男少女偷尝禁果是一回事,“怪叔叔”利用自己的身份,把手伸向未成年人那就是另一回事。贾宝玉和袭人“初试云雨情”,让人感到的是青春的美好和躁动,但是如果道貌岸然的贾政利用自己的监护人身份,和14岁的林黛玉搞“忘年恋”,让人感到的就是中年男的油腻和龌龊,对少女的摧残。

这种“年龄差”适用在未成年人身上变成了一种“性剥削”。28岁的翁帆愿意嫁82岁的杨振宁,因为她成年了,她可以自主做出选择。但是,40多岁社会经验丰富的律师,和刚满14周岁的初中女生,还“恋爱”,还发生性关系,怎么也不会让人想到美好。事实上,李星星因为过早和鲍毓明发生性关系,导致她过早失学,精神处于PTSD状态,无法和同龄人正常交往,甚至形成了对这个中年男人的病态依恋,可以说她的人生已经走了弯路。

有媒体报道,鲍毓明可能入了美国籍,这个案件如果在美国审理的话,他提供那套“自愿”的聊天截屏,很难起作用,因为两人年龄、地位相差悬殊,鲍毓明又不是和受害人相仿、荷尔蒙旺盛的青春期少年,不可能适用“罗密欧朱丽叶法”豁免。

事实上,美国规定,类似教师这样“权威地位”的人,只要与不足16岁(也有规定18岁)的学生发生关系,就一律以犯罪论处,所以大家在电影里会看到,美国漂亮女老师和高高大大的未成年男学生发生性关系,结果自己成了罪犯。

所以,中国需要提高14周岁的性同意年龄,并引进“罗密欧朱丽叶法”加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