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阳:风险之王辩——由马云风险说引发的思
作者陈忠阳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本文发布于11月20日现代金融风险管理微信公众号。
风险之王辩(二)
——由马云风险说引发的思考
问题九:科技和金融的关系是什么?互联网金融和P2P的教训和启示是什么?金融科技在“新金融”中如何定位?
马云批评巴塞尔协议、金融监管和银行当铺思想,说“P2P不是互联网金融”,最终的目标还是在于畅谈他所期待的“一个真正为未来而思考的全新的金融体系”,一个“帮助80%的小企业和年轻人”、“评价的唯一标准是普惠、绿色、可持续,背后是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前沿技术起决定性作用”的“新金融”体系。
可以说这的确是一个值得期待的“未来金融”蓝图,一个金融科技发挥关键作用的“新金融”体系。毫无疑问,金融科技在过去十几年中迅猛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促进了金融效率的提高,改变了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的面貌,但是也遭遇很大的挑战,产生了严重的问题,并导致了广泛的困惑、争议乃至误区。其中,P2P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落最为突出。面对P2P导致的一地鸡毛,我们不应该试图将其与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创新简单切割,而应该去总结和反思,把它当成我们付出昂贵的试错成本之后所拥有的宝贵知识财富,在此基础上为未来金融科技发展理清方向,也避免我们共同期待的“未来金融”和“新金融”再次沦为金融发展的“雷区”。
一、科技和金融的不同商业本质:科技的以技术换收益vs金融的以风险换收益
这些年来,大家对金融科技概念的纠结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也越来越普遍,越来越严重。金融科技到底是科技还是金融?是Fintech还是Techfin?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互联网?金融科技人才培养应该归于金融学院还是理工科院系?对这些基本问题,我们需要从金融的本质出发开展思考,去找答案。
如前所述,将金融简单的定义为资金融通是有局限的,资金融通只是金融的表象和载体。金融的本质在于对实体经济的风险承担、管理和配置,是通过资金融通的表象和载体来分担企业发展的风险,包括可能带来的盈利和可能带来的损失。过去二十年来,业界已经开始从风险的角度看待金融机构、监管、市场、金融产品和绩效。金融科技也同样需要从风险的角度看待和分析。认识到金融的风险本质,我们再来区分金融科技公司到底是科技公司还是金融公司就比较容易了。
金融机构的本质是承担和经营风险的企业,其基本的商业模式就是以承担风险换收益。而且,这里所谓的经营风险和以风险换收益是指承担别人的风险,保险公司最为典型,银行和证券投资机构也是一样。
而科技公司的本质则是经营科技的企业,其基本的商业模式是以技术(工具和方法)的发明创造和应用来换收益。尽管科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也要承担风险,但主要都是自己研发和生产过程中的风险,而不是别人的风险。
因此,是否承担别人的风险,是否以承担风险来换收益,是判断一家所谓的金融科技公司到底是科技公司还是金融机构的基本标准。按此标准,一旦科技公司的盈利模式变成以帮别人承担风险来换收益,那么它就不再是科技公司,而是金融企业了。
二、金融科技发展的方向性迷失:走向承担风险和以风险换收益
根据是否承担风险的判断标准,过去乃至现在的许多金融科技企业,尤其是P2P公司,都实际上存在着发展方向的迷失。本应是以技术开发和应用服务来换取收益的金融科技(FinTech)公司变成了承担他人风险的“科技金融”(Tech-Fin)公司。在P2P遭受严监管之后,不少金融科技以助贷方式开展和银行机构的合作,但许多从事助贷业务的金融科技公司给其所服务的银行提供兜底,从而要求分润,实际上也都在承担风险,“助贷”变为了“主贷”。
这种转变是如何发生的呢?金融科技是如何承担风险的呢?主要的技术途径有做杠杆、期限错配、资金池、兜底、产品嵌套(如资产证券化)等。这些做法放在持牌金融机构都是很正常的,因为它们处在严格的金融监管之下,符合高风险、高收益和强监管的基本商业模式的要求。但是包括P2P在内的许多自称为金融科技的公司也采用这些做法,让这些金融科技公司承担了客户的风险,做起了以风险换收益的风险经营活动,从而变成了实质上的金融企业,但又不在监管范围之内。这就是从事P2P业务的金融科技公司走向迷途最后导致全军覆没的症结所在。
金融科技发展出现这种方向性迷失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金融利润的致命诱惑。在经济体系的各个行业中,金融业是公认的高收益行业,因为金融机构是低资本高风险运行的行业。而相比之下,科技行业一般而言不是高收益行业,除非具有垄断性的科技产品,而即便如此,在科技迅猛发展和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垄断性技术也很快会被不断创新的科技所迭代,而这些科技创新本身都需要巨大的投入。如果不是将科技创新和资本市场做衔接,科技行业发展更加艰难。因此,金融科技公司在服务金融机构过程中面临高额的金融利润很难不被诱惑,从而走向迷途,开始承担金融风险。
其次是外部监管的缺失。如前所述,金融行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其行业运行特点除了低资本、高风险、高收益以外,很重要的就是强监管。然而,在金融科技承担风险和转向实质性的开展金融业务的发展过程中,我们的监管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是缺位的,这里既有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和金融科技这种新的金融业态缺乏明确的监管定位和职责划分的原因,也有对这些新的金融业态缺乏成熟的理论认识和方法论的原因。
第三是对金融科技的虚幻认知。这是我们整个行业在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比较普遍存在的现象:一是认为金融科技中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让信息更加丰富,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进而可以解决信用风险问题;二是认为金融科技可以替代金融,变成科技金融,助贷可以变成主贷;三是认为金融科技可以普惠大众,普惠金融主要依赖金融科技。这些认知都夸大了现阶段金融科技的作用,有一些过度乐观了,从而也导致金融科技行业发展出现集体性迷失。
三、金融科技是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科技吗?
目前业界所关注的金融科技(Fintech)一般是指近十多年来兴起的以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识别、区块链、知识图谱、边缘算法等为技术内涵的科技在金融机构业务和管理中的应用。显然,这些技术本身和金融没有直接关系,甚至相差很远,是纯粹的非金融科技。
目前大家关注的金融科技一般不覆盖已经发展了几十年的金融产品工程、风险因子计量和风险资本管理技术。这些技术往往不使用大数据,而是用特定的小数据,如组合投资技术使用各种对应的市场价格波动数据,基于KMV模型的信用分析技术使用股票市场数据,Creditmetrics技术使用外部评级数据, Z值打分技术使用财务数据,等等。自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这些金融科技在金融产品定价、组合管理、衍生产品设计、风险计量、资本配置、限额管理等方面有着广泛而深入的应用,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科技。
有一种经典的风险分类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金融科技。这种分类是在金融和非金融企业都广为适用的一种分类。根据这一分类,企业风险分为业务风险(Business risk)、财务(金融)风险(Financial risk)、运营(操作)风险(Operation risk)和战略风险(Strategic risk)。在这种分类下,财务(金融)风险的内涵与操作风险相区别,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此外,另外一个视角是金融产品定价。除了保险外,金融本质上不是为操作风险融资,而是为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甚至是流动性风险而融资的。因此,金融产品的定价因子通常可以包含信用因子、市场波动因子乃至流动性风险因子,但一般不包括操作风险因子。
迄今为止以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为代表的金融科技的发展主要作用的是操作风险因子,主要降低的是金融业务中的操作风险,如欺诈风险、信任和诚信风险、道德风险等。对真正构成金融风险的信用、市场和流动性这几个因子的影响是比较小的。对这些真正金融风险影响更大的是前述的金融工程和风险因子计量技术。
从以上分析看,所谓的“金融科技”严格意义上名不符实,Fintech 其实只是“金融机构科技”(Financial Institution’s Technology)而非真正的“金融科技”(Financial Technology)。
四、金融科技是降低还是增加了信用风险?
关于金融科技对于金融的作用,一个常见的说法就是金融科技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因而可以解决风险问题,尤其是信用风险问题。但是,从现代风险管理的专业语言和逻辑来看,这种认识是有偏差的,是一种虚幻的认知。问题出在对风险相关概念的认知上,尤其是对金融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金融科技的确有助于降低一些风险,问题是它到底降低了什么风险?如前所述(问题八),随着操作风险概念的出现和操作风险管理的兴起,现代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还款能力风险,无钱不还的风险,是借款者的发展风险,而把有钱不还的还款意愿风险(诚信和欺诈风险)归于操作风险管理体系。
显然,根据这样的现代风险认知框架,近些年金融科技中所使用的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主要应用于前台业务中对客户的信息获取、控制和反欺诈,解决的是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诚信问题,降低的主要是金融业务中的操作风险,而对以企业未来的发展能力和前景风险为本质内涵的真正信用风险作用有限。
相反,信用风险可能因为金融科技的应用而加大。其基本的机制有正反两种情况。正面的情况是贷出机构在金融科技的支持下,增大了对客户的覆盖范围和服务的便捷程度,同时也因为这些金融科技增强了反欺诈信心和操作风险管理能力,甚至降低了操作成本,贷款机构可能因此放出更多的贷款,承担更多的信用风险。这和衍生产品对冲风险的发展促使了企业承担更多目标风险的原理是一样的。当然,这是“有了金刚钻去揽瓷器活”,是具有积极意义的风险承担,是金融科技支持金融更多服务实体经济的表现。反面的情况是金融科技应用导致庞氏骗局和高利贷,这也是此轮P2P发展最后陷入全军覆没的主要原因。
五、金融科技发展迷途中的不归路:庞氏骗局和高利贷
(一)庞氏骗局
1903年意大利商人查尔斯·庞兹到波士顿以投资欧洲邮政票据为名开展集资,声称90天投资回报40%,数万人投资,可以购买数亿张票据,但实际购买仅2张,这是庞氏骗局的最初起源。庞氏骗局的基本特点是讲故事集资,其拥有美妙的故事和不现实的高额回报、复杂的产品、(前期)兜底、做资金池(拆东墙补西墙)、脱离实体经济、缺乏自有资本金、缺乏监管,受骗者大多是缺乏投资知识的人和低收入阶层。
实践已经表明,金融科技平台的发展容易遭遇庞氏骗局风险,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是庞氏骗局的理想平台和载体,因为其目标客群庞大,展业迅速,拥有高大上的互联网金融和Fintech形象,加之一段时期内的监管缺位,庞氏骗局更容易发生。
(二)高利贷陷阱
高利贷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除了利率远超监管红线的现金贷、714高炮等明显的高利贷性质的网络贷款以外,一些在监管红线之内的贷款产品也可能涉嫌高利贷问题。因为,高利贷的本质特征是与实际风险不相匹配的高利率,是一个相对概念,即利率高是相对风险承担而言的。如果由于大数据等金融科技的高效监控大幅降低了信贷欺诈和操作风险,对于某些平台经济而言,平台的经济关系又实质性的发挥了抵押和担保的作用,从而大幅降低了信用风险,接近监管红线的高利率与实质性的风险承担相比显然是不匹配的,所带来的超额利润仍然具有高利贷性质。
此外就是消费者保护问题。高利贷的另外一个方面的内涵是利率相对于借贷者的承受能力而言的。即便收益相对于风险是合理的,但由于这种高利率贷款面向实际上没有承受能力和发展前景的借贷者,利用互联网的便利诱导不合适的借贷群体(如在校学生和低收入者)大量借贷,最后仍然具有掠食性高利贷的性质和作用。
六、金融科技可以普惠大众吗?
这理论上当然是可以的。因为以互联网、大数据为代表的金融科技的确可以帮助降低获客成本和管控风险,尤其是反欺诈和降低操作风险。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情况可能并非大家想象的那样的简单和乐观。
首先,利用金融科技开展普惠金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普”易“惠”难。金融科技本身只能管“普”,很难管“惠”。架构在市场化商业运行模式基础上的金融科技应用导致的成本节约和超额利润可能被经营者以利润分成方式和投资者以金融科技公司上市溢价方式被截留,金融科技本身无法保障将其惠及大众。最糟糕的情况就是前述金融科技平台沦为庞氏骗局和高利贷陷阱。这样,普及大众不仅没有普惠大众,反而可能普害大众。
其次,持牌银行在政府严格的监管和强力推动之下,金融科技可能有助于以普惠金融的发展。但是大型和中小型银行又会有很大差异。中小银行科技力量薄弱,往往难以独立发展金融科技,不得不和金融科技公司合作,走向助贷模式。而在助贷模式之下,如果不加以有效监管,银行和客户都往往难以享受到金融科技的“普惠”之效。
第三,对于大型银行而言,金融科技加持下的普惠金融发展相对而言比较顺利,然而却面临另外一个方向的问题,即超低利率带来的“溺爱式”贷款问题。由于金融科技解决的主要是操作风险,小微客户信用风险相比于大中企业仍然是比较高的,按照市场规律理应有较高的利率,但是近年来是实践中,大型银行的普惠贷款利率已经接近大型企业优惠贷款利率,这种溺爱式贷款短期看是一种显而易见的“普惠”,但长期看可能面临难以持续,对机构自身会积累金融风险,对市场定价体系形成干扰,对借款企业的溺爱也会影响其正常的财务和投资决策等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七、金融科技发展的基本教训和启示
首先,要提升基于风险的现代金融理念,加强对金融科技的理性认知。我们要超越资金的表象,认识到金融的风险经营本质,在此基础上提升对金融科技的认知,认识到是否承担和经营风险是金融和科技的本质差异,对金融科技解决信用风险、可以替代银行承担风险、可以普惠大众等作用要有更加理性的看待,为未来金融科技找到正确发展方向提供认知基础。
其次,金融科技的发展要分野,要加强对风险承担的监管。科技服务与风险服务要分开,受监管服务与不受监管的服务要分开。在此基础上,对承担风险的金融科技要纳入金融监管体系,接受统一的金融监管。
第三,在服务客户层面,金融科技要从监控走向帮扶,着力提升企业发展能力和信用水平。前期的金融科技在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生物验证、知识图谱等技术解决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未来金融中科技的应用应该利用银行的信息和技术优势,指导企业生产和营销方向,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的水平,改善企业团队素质乃至发展战略,从而提升企业的信用水平,降低自己面临的信用风险。这是未来金融科技可以发挥作用的重要方向。
第四,在金融机构自身管理层面,要加强统一金融科技应用管理。在金融机构前中后台的科技应用中,前台科技主要解决获客与反欺诈等业务操作问题,中台科技主要解决产品定价与风险资本配置等政策问题,后台科技主要解决支付清算、报告与数据管理等运营问题。要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技术等新兴技术,加强客户、产品、流程、数据、风险和资本等不同要素维度的管理,并将新兴金融科技和发展了数十年的金融工程和全面风险管理技术有机结合,搭建起前中后台统一的金融科技应用和管理框架。
最后,要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高度重视金融科技风险及其管理。从算盘到计算机再到大数据,金融机构历来是科技应用的弄潮儿。巴塞尔协议下的操作风险定义中科技系统和人员、流程及外部事件被列为四大风险因子。相应的科技开发和运行风险、外包风险、数据风险、业务连续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合规风险等也早于此轮金融科技的发展就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管理方法体系。尽管新兴的金融科技并没有给金融机构科技风险带来新的类型,但其应用的广度和深度及其复杂性明显加大了,这无疑加大了金融机构对金融科技风险的暴露,应该成为未来金融体系中的一个管理和监管要点。
注:本文大部分观点来自于作者2019年11月在西南财经大学金融科技和金融学科发展研讨会和2020年10月23日在北京金融街论坛年会上分别就金融科技的发展及其挑战所做的发言,结合近期对马云风险说的思考有所调整。
责任编辑: